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2127號
KSDV,97,票,2127,200803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陞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二樓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至於 本件票號000000000B之本票雖附記「附屬條件」,但查系爭 「附屬條件」是否為發票人所簽立,形式上已無得查證,況 本件係非訟事件性質,本院就此「附屬條件」是否已成就之 實體爭執,無職權調查審證,附予敘明。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2127號│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
│001 │96年6月27日 │1,830,000元 │96年7月14日 │96年7月14日 │無記載 │
├──┼───────┼────────┼───────┼──────┼───────┤




│002 │95年9月20日 │1,150,000元 │95年9月20日 │95年9月20日 │000000000B │
└──┴───────┴────────┴───────┴──────┴───────┘

1/1頁


參考資料
陞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