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7年度,44號
KSDV,97,拍,44,2008032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 7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案外人臺灣省 合作金庫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0 元 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78年2 月15日起至民國 108 年2 月15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 清償期,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1年11月11日因信託關係移轉予 相對人所有,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李武長李仙仁、李 慶振、李博文為保證人於民國88年6 月29日向案外人臺灣省 合作金庫借用290,0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 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按月繳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未 按期繳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且遲延清償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加付違約金。又案外人合作金庫商 業銀行於民國96年3 月14日將該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一切 從屬權利一併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亦經登 記在案。詎相對人自民國89年4 月29日起即未繳納利息,依 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李玉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