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43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丙○○、丁○○連帶負擔,另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邀同丙○○、丁○○ 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借款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 示。嗣未依約清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 為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三、被告丙○○及甲○○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並不爭執,而 被告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 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 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亦為民法第739 條及第740 條所明定。又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 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有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酌。
五、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被告丙○○、 丁○○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於借款後未依約清 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還款付息紀錄表及基準利率變 動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據所載借款金額、清償期限、利息 、違約金之約定等情事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 符。又被告丙○○及甲○○均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又被告 丁○○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各應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即屬正當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7 ,731 元 ,應由被告依其等應負擔之債權比例連帶負擔確定 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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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437號,合計1,687,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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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利 率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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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由被告美和交│96.09.15 │年息8.41% │96.10.16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通股份有限公│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司、丙○○、│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丁○○連帶給│ │ │ │利率20% │ │
│ │付297,662元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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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和交通股份│96.09.15 │年息9.1% │96.10.16 │ 同上 │ │
│ │有限公司、楊│ │ │ │ │ │
│ │文雄、丁○○│ │ │ │ │ │
│ │、甲○○連帶│ │ │ │ │ │
│ │給付1,390,18│ │ │ │ │ │
│ │8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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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437號之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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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 款 人 │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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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美和交通股份│丙○○ │1,000,000 │94.06.15~ │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09.14 │
│ │有限公司 │丁○○ │元 │97.06.15分│加年息4.15 %機│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36期平均攤│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 │還本息,如│約時之利率為4.│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一期不履行│26%,加計4.15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即喪失期│% 後為8.41%)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限利益,全│ │ │ │
│ │ │ │ │部債務視為│ │ │ │
│ │ │ │ │到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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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美和交通股份│丙○○ │2,000,000 │95.09.15~ │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09.14 │
│ │有限公司 │丁○○ │元 │98.09.15分│加年息 4.84%機│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甲○○ │ │36期平均攤│動計算(本件違│10% ,逾期清償在│ │
│ │ │ │ │還本息,如│約時之利率為4.│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一期不履行│26%,加計4.84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即喪失期│% 後為9.1%) │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限利益,全│ │ │ │
│ │ │ │ │部債務視為│ │ │ │
│ │ │ │ │到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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