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洪明義
複代理人 葉敏智
債 務 人 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明勲
人
債 務 人 卓汶賢
債 務 人 李孟韓
債 務 人 陳梅花
一、㈠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勲、卓汶賢、李孟韓
、陳梅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點四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易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明勲、卓汶賢、李孟韓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叁萬元,及如附件附
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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