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9558號
KSDV,97,促,19558,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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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955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蔡秋香即新永好視聽社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柒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參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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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