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9267號
債 權 人 乙○○
債 務 人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甲○○○○○○、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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