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125號
債 權 人 高月英即昇鑫企業行
債 務 人 林茂源即至誠會計事務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貳仟陸佰捌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