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7076號
KSDV,97,促,17076,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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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7076號
債 權 人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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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賢隆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