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91年度,525號
TPSV,91,台聲,525,200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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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陳振賢即祭祀公業陳明德管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七八號),聲
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第三審律師之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朱 建 男
法官 曾 煌 圳
法官 沈 方 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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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