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573號
TCDV,106,司促,14573,2017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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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573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債 務 人 江建平
債 務 人 劉勝隆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㈡債務人江建平劉勝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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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