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3009號
KSDV,97,促,13009,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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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009號
債 權 人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SANTOS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之新台幣陸萬參仟元,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宋漢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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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