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2953號債 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東韻科技顧問程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韻科技顧問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債務人東韻科技顧問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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