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2857號
KSDV,97,促,12857,2008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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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857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林金良即速成企業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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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