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1736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捌佰壹拾參
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柯凱馨(原名:柯美如)前就讀大葉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甲○○、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台幣
(下同)426,1 08元整。其中附表編號5 至6 係債務
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29日另與聲請人訂借貸款
額度借據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91年8 月
29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
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
此撥款通知書撥款,計撥2 筆。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
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
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
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
加年率0.5 %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
催收款項,本案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12月1
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236 % 另加計年率
0.5 %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736%。約定應於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0 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詎債務人
柯凱馨自民國96年7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315,81 3元整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另債務人甲○○、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借據約定違約金之計算: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10%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
失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狀請鈞院鑒
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附表97年度促字第11736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49441 │ │年六月一日起│ │七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4513 │ │年六月一日起│ │七 │
│ │元 │ │ │ │ │
├──┼───┼─────┼──────┼──────┼───────┤
│ 3 │新臺幣│丙○○○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3713 │ │年六月一日起│ │七 │
│ │元 │ │ │ │ │
├──┼───┼─────┼──────┼──────┼───────┤
│ 4 │新臺幣│甲○○,柯│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七點│
│ │53713 │黃寶蓮 │年六月一日起│ │七 │
│ │元 │ │ │ │ │
├──┼───┼─────┼──────┼──────┼───────┤
│ 5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53717 │ │年六月一日起│ │七三六 │
│ │元 │ │ │ │ │
├──┼───┼─────┼──────┼──────┼───────┤
│ 6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50716 │ │年六月一日起│ │七三六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49441 │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 │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2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54513 │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 │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3 │新臺幣│丙○○○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53713 │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 │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4 │新臺幣│甲○○,柯│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53713 │黃寶蓮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 │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5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53717 │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 │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6 │新臺幣│甲○○ │自民國九十六│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含)│
│ │50716 │ │年七月二日起│ │以內者,按借款│
│ │元 │ │ │ │利率10%,超過 │
│ │ │ │ │ │六個月以上者,│
│ │ │ │ │ │按借款利率20% │
│ │ │ │ │ │加計違約金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