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187號
KSDV,96,重訴,187,200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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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何旭苓律師
複代理 人 歐陽珮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建中律師
      周元培律師
      李帝慶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 人 陳韋利律師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乙○與原告同為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 舉候選人,經於民國95年12月9 日開票結果,固由被告乙○ 當選高雄市長,然此業經本院於96年6 月15日以95年度選字 第20號判決被告乙○於該次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詎被告二 人竟不服該判決結果,被告乙○先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 30分許召開記者會,為附表三編號1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我 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 這次官司」等言論;被告甲○○則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 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發表談話時,為附表一編號2 所示發言 內容中之「賄選就是賄選」、「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 「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與附表一編 號3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 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 黃金時期」等言論,及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出席高雄 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發表談話時,又為附表二編 號2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 重選的機會」,及附表二編號3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賄選發 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等言論。是被告二人於上 開場合所言,均分別致原告名譽權受有損害,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所規定 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乙○應給付 原告新台幣(下同)5,000,000 元,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



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附表六所 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㈡被告甲 ○○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 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附表五所示「 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㈢第㈠㈡項所 命給付金額部分,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渠等固有於上開時地發表原告所指之上揭言論, 但此純粹係針對本院96年6 月15日所宣判之95年度選字第20 號(即丙○○乙○所提出之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 無效事件,下稱系爭當選無效訴訟)民事判決所做之評論; 又被告上開評論之用語均稱發走路工之陣營,並未提及原告 本人;且被告是有所依據才為上揭評論,並非憑空捏造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㈠駁回原告之訴。㈡如受不利之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就請求回復名譽部分,原聲明被告甲○○乙○均應在 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台灣時報及民眾 日報,各將如附表五、附表六所示「道歉聲明」以20號以上 之字體連續刊登3 日;嗣變更請求被告均應在中國時報、聯 合報、自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同上道 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核屬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如下(本院卷㈡第52、53頁),並有被告 甲○○所提出之錄音光碟片2 片(附於本院卷㈡第27、33頁 ),及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譯文(本院卷㈡第28至32、34 至38、47、48頁)、本院95年度選字第20號民事判決(本院 卷㈠第8至74頁)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實。
㈠被告乙○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為附 表三所示發言內容。
㈡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為 附表一所示發言內容。
㈢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出席高雄市「流行音 樂中心定址記者會」發表談話時,為附表二所示發言內容。 ㈣被告乙○與原告同為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候選人,經於95 年12月9 日開票結果,固由被告乙○當選高雄市長,然此業 經本院於96年6 月15日以95年度選字第20號判決被告乙○於 該次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五、原告主張被告二人於上開時地所為前揭言論,分別致其名譽 權受有損害,爰各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二人賠償等 情,固據原告以附表一、二、三之譯文為證,然為被告以前



開情詞否認。是本件爭點為㈠被告乙○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 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被 告甲○○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六、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兩種基本權衝突時,於民事事件應如何衡 平?
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述與意見表達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 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 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 條 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 條第3 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 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 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 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 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 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 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 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 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 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 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述事實 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 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 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九號解釋); 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 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有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928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言論自由為 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 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 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 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並非不得對言論 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 號解釋揭櫫明確。惟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 否因而侵害他人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 上開釋字509 號解釋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 權兩種法益,在民事事件中,就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構



成不法侵害,基於法律秩序的統一性,應就整體法規範予以 評價考量,茲憲法既為民事法之上位規範,則於民事法解釋 時自不應違反憲法原則及憲法精神,而應採合憲解釋為之。 況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均在對行為人違反義務行為課以負 擔,僅因反社會性及影響之法益不同,而設定不同程序追究 違反者之責任,對處罰程度較嚴之刑事責任,大法官已作出 釋字第509 號解釋,則對制裁程度較輕或相等之民事責任, 亦應一體適用為是。故上開釋字509 號解釋於民事法中應予 適用,即應將該解釋文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 條第3 項、 第31 1條除外規定,置於民事個案中予以考量,而作為侵害 名譽權行為之阻卻不法事由,合先敘明。
七、被告乙○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㈠本件被告乙○固於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 時,於附表三編號1 所示發言內容中提及「我會認為買票陣 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等 語。然查,系爭當選無效訴訟民事判決係於96年6 月15日下 午宣判,並判決被告乙○於該次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已如 前述;又被告乙○於獲悉判決結果後,旋於同日召開上揭記 者會,除於發表談話時開宗明義首言感謝媒體朋友對這次高 雄市長選舉及系爭當選無效訴訟之關心外,隨後雖又為「我 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 這次『官司』」之言論,並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之判決理 由,以「事實擺在眼前,走路工的事件,我有沒有責任要舉 發」等語予以回應。惟按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固兼及意見 表達及事實述,業如前述,參以意見表達之意涵及方式, 除少部分以個人主觀上喜惡、臧否、好壞等純價值判斷型態 (如我不喜歡他)為之外,殆以某特定事實作為素材而為意 見論斷,從而意見表達夾雜著某特定事實即屬常見;斯時, 該述究係意見表達抑或事實述,自應斟酌表述者表述全 文及其所著重者為何以為斷;若然,自不得僅以表述者曾論 及某事實即遽指為事實述。準此,原告所指被告乙○於記 者會之上開言論,允宜依上開標準認定其屬性。基此,核被 告乙○上開所言,無非認為系爭當選無效訴訟竟以其揭發走 路工事件,係期以負面抑制對手為主要目的而判決其當選無 效,實有判決違反法理、常理之處等情,此有附表三所示譯 文、如附表四編號1 、2 、3 摘錄之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 書內文足參。則依上揭記者會之召開時間及如附表三通篇譯 文內容綜合觀之,並比對如附表四之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 書內容,核被告乙○之上揭言論,純係在系爭當選無效訴訟



判決宣判後,就「該判決」之不當、不妥之處表示其個人之 見解,屬「意見表達」至明。
㈡至原告雖以系爭當選無效訴訟之兩造為本件原告與被告乙○ ,則被告乙○於上揭記者會時所述「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 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這次官司」言語,已 影射原告買票、發走路工,是以妨害原告名譽云云,然為被 告乙○否認。經查「丙○○競選總部雲林縣後援會」執行長 蘇萬基,支持同為雲林縣同鄉之丙○○競選高雄市第四屆市 長,因中國國民黨小港區黨部黨工蕭金龍蘇萬基表示,希 望雲林縣後援會能動員約13、14輛遊覽車之人數參加丙○○ 95 年12 月8 日晚上(即高雄市第四屆市長選舉前1 日)之 大型造勢晚會,蘇萬基遂轉請楊慶德幫忙動員(緣蘇萬基係 「雲嘉慈善會」之會長、楊慶德為該會之首席顧問、丙○○ 則係該會之會員),楊慶德即請擔任其所經營環壘實業有限 公司之員工古鋅酩動員人力,古鋅酩遂與其自幼在高雄市「 大港地區」之鄰居蔡能祥於95年12月8 日晚上(即高雄市第 四屆市長選舉前1 日),在車號XX-873號遊覽車上,由蔡能 祥將古鋅酩自行出資之23 ,500 元發給車上民眾47人(扣除 古鋅酩1 人),每人500 元(蔡能祥亦拿到500 元),於發 錢期間,古鋅酩另發言要求大家投票給市議員候選人登記1 號之黃柏霖,並發言要求大家投票給市長候選人登記1 號之 丙○○,嗣因參與丙○○上揭造勢晚會可領500 元一事,在 「大港地區」鄰里間口耳相傳,經秘密證人B1檢舉後,由民 主進步黨青年部志工A1、A2混入搭乘上揭遊覽車,而以針孔 攝影機拍得上情而查獲,古鋅酩蔡能祥並因此涉犯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賄選罪嫌,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 月31日以95年度選偵字第125 號、96 年度選偵字第13、14號提起公訴,並於96年2 月16日繫屬本 院96 年 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審理等情,此有列載如附 表七所示證據方法之該起訴書(本院卷㈡第91至103 頁)附 卷可憑,且經本院調閱96年度選訴字第10號刑事案件查核確 有附表七所列證據方法屬實;且據檢察官於95年12月11日下 午4 時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勘驗上揭針孔攝影機在 XX-873號遊覽車上所拍攝內容,其情形為「32分06秒出現一 隻手。32 分15 秒出現疑似行賄人的人頭。32分20秒出現一 張千元鈔票。32分24秒出現行賄人背影。32分25秒至40秒, 出現遊覽車之車頂、乘客人頭及行賄人背影。37分51秒至38 分17秒,聽到車內婦女約47人及幾位乘客說:『二人都投一 號』,行賄人說:『對』」等情,有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履勘筆錄(本院卷㈠第232 頁)在卷可稽。則被告乙○



96年6 月15日下午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為上揭言論時,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既已先就古鋅酩蔡能祥涉嫌 賄選之緣由予以查明後於96年1 月31日提起公訴,並將古鋅 酩、蔡能祥與原告之牽連關係載明於上揭起訴書,是被告乙 ○於96年6 月15日獲悉系爭當選無效訴訟之判決結果時,提 及「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等語,確有上揭起 訴書暨檢察官所列如附表七之證據方法為憑,已非設詞虛捏 。
㈢況被告乙○所為上揭言論係以「陣營」稱之,亦非指名道姓 直指原告。雖原告以本次高雄市長選舉之候選人及系爭當選 無效訴訟之兩造僅只原告及被告乙○之情形下,已足認被告 所謂「買票陣營」係指原告買票等語,然亦為被告乙○否認 。本院以縱可能有誤認之虞,惟此係因僅兩組候選人,非此 即彼之主觀想法使然,此外既無其他積極證據,自不得執此 即指被告乙○有誣指原告買票情事,尤以被告乙○前揭言論 係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之認定作回應,並非就原告人 格之無端攻擊,已如前述,自難謂其有毀損原告名譽之惡意 ,或已逾適當之範圍。再者,原告所指被告乙○所為涉及侵 害原告名譽之上揭言論,係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之評 論、感觸,核與高雄市市長選舉是否公正、法院判決是否允 當等公共利益相關,屬可受公評之事,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 決意旨,均難認被告乙○「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 ㈣又原告雖以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勘驗結果並無古鋅酩幫原告賄 選情形;然姑不論是否屬實,即令非虛,被告乙○言論所憑 係職司偵查工作之檢察官本於職權勘驗結果及據以起訴而來 之資料,已非虛構,且係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為適當 評論;設所引素材非真,惟依上情,難謂有何故意或未盡注 意之過失引用資料情事,亦與侵權行為要件不符。則原告主 張被告乙○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即 非可信。
八、被告甲○○上開行為有無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而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㈠原告以被告甲○○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賄選 就是賄選」、「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 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與附表一編號3 所示發言內 容中之「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 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等言 論,認被告甲○○誣指原告賄選,妨害原告名譽云云,固有 上揭譯文為據。然查:本件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 4 時在高雄市市長官邸發表此部分談話時,開宗明義直指「



這一次有關高雄市市長的『選舉官司』當中,竟然有這樣的 一個『判決』,受命法官寫不同意見書,而審判長來寫所謂 的當選無效判決書」等語,並接續提及「我們大家想一想, 在『判決書』裡,竟然說什麼,什麼人家造勢晚會最後一場 有那麼多車輛,若說對方買票,只有查一、兩台,怎麼能夠 說是買票?……甚至說,買票哪有買500 元的,現在水準這 麼高,500 元就能買票嗎?」等論點,始為「賄選就是賄選 」、「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 、這樣不是賄選呢」之言論,並向在場媒體發表「我們能夠 接受嗎?全國的同胞、高雄的市民朋友,大家能夠接受這樣 的『認定』嗎?」等語回應,嗣又再度提出「我們大家也知 道,在『判決書』當中還說,他對負面選舉非常有意見,我 也有意見……難道我們喜歡負面選舉嗎?……那今天抓到有 人買票賄選這樣的嫌疑,開一個記者會去舉發、檢舉,這樣 說不行?說什麼選舉已經結束,不可以開這樣的記者會」之 論點,始接續為「那這樣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 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 期」之言論等情,此有附表一編號1 、2 、3 所示譯文在卷 可憑,則光憑被告甲○○上開言論所針對之對象,客觀上即 知係針對系爭當選無效判決而來,已甚顯然。若再觀之被告 甲○○於上揭場合所提及之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其判決 內容確有「在最後造勢現場所動員之人力、車輛幾凡,在重 要選務一般均為全盤規劃之情形下,候選人未全面就數十甚 或數百輛動員車輛為賄款發放而僅單就其中之一二為之者恐 亦無幾」、「現今選民自主意識甚高,知識程度亦非先前可 比,以些許金額即圖買動選民改變其意志者恐亦無多」、「 原告(指丙○○)於對手在禁制期間所採之突襲性重大負面 競選手段原無任何時間得動用相對之資源對此攻訐提出充份 辯證、澄清之機會……原告(指丙○○)所受者即有指證未 盡相符、毫無辯證機會之極度不公平對待」等法官得心證理 由之敘述,此有附表四編號1 、2 、3 摘錄之系爭當選無效 訴訟判決書內文足參。兩相比對各該實質內容,核被告甲○ ○之上揭言論,顯係其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書」之 認事用法表示有違經驗法則,進而為個人不予苟同之意見評 論,根本與原告丙○○本人無涉。況被告甲○○於該場合發 表談話過程中,自始至終未曾道出原告,故被告甲○○於該 場合所為評論系爭當選無效判決之言論,與侵害原告之名譽 無關,自無侵權行為可言。
㈡原告又以被告甲○○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讓 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及附表二編



號3 所示發言內容中之「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 獎勵」等言論,認被告甲○○妨害原告名譽云云,固有上揭 譯文為據。然查:
⑴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出席高雄市「流行 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發表談話時即首言「高雄地方法院 『一審判決』說咱菊姐市長當選無效,對於司法的『裁判 』,當然咱要表示尊重,但是對這款的結果,咱不但感到 非常遺憾、無法瞭解,更加不能接受」等語,並接續表示 「『法院』用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理由,講咱檢舉告發對手 涉嫌賄選、買票、發走路工,影響到選舉的公正性,結果 講咱敗訴」之論點,始為「讓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 一次重選的機會」之言論,並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之判 決理由,先以「這款的『判決』和大家一般的期待差實在 太多了」等語回應,再以「這次高雄市長在投票前一晚爆 發有人發走路工、涉嫌買票、賄選,相關涉嫌的人也已經 被起訴,證明這是確確實實的代誌,也證明不是由咱菊姐 的陣營來自導自演,結果檢舉告發買票陣營要受到處罰」 等語表示不平後,才為「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 和獎勵」之言論等情,此有附表二所示譯文、如附表四編 號1 、2 、3 摘錄之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書內文足參。 則依附表二通篇譯文內容觀之,並比對如附表四之系爭當 選無效訴訟判決書內容,核被告甲○○之上揭言論,顯係 在本院宣判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結果後,就「該判決」 表示其個人之見解,仍屬「意見表達」,亦先敘明。 ⑵至原告以被告甲○○於上揭記者會時所述「涉嫌賄選、買 票的陣營」及「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即指原告丙○○買 票、發走路工,妨害原告名譽,及系爭當選無效訴訟之兩 造即為本件原告與被告乙○,是被告甲○○上揭言論固有 影射原告之嫌云云。然查: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 午5 時許出席前揭記者會為上揭言論時,台灣高雄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既如前述已先就古鋅酩蔡能祥涉嫌賄選 之緣由予以查明後於96年1 月31日提起公訴,並將古鋅酩蔡能祥與「原告」之牽連關係載明於上揭起訴書,已如 前述,是被告甲○○於該記者會上所提「涉嫌賄選、買票 的陣營」及「賄選發走路工的人」等語,確有上揭起訴書 暨檢察官所列如附表七之證據方法為據,已非設詞虛構。 況被告甲○○所為上揭言論,僅一再批判「系爭當選無效 判決」,亦非指名道姓直指原告,且如前述乃就系爭選舉 無效訴訟所做回應而已,並非單純就原告人格之無端攻擊 。又縱有令人誤認所指涉嫌賄選、買票陣營即為原告情事



,惟此係因僅有二組高雄市長候選人之情形,所為主觀上 猜測同上,且為評論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之素材事實, 是自難謂被告甲○○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惡意,或已逾適當 之範圍。再者,被告甲○○所為原告所指涉及侵害他人名 譽之上揭言論,既如前述係其針對系爭當選無效訴訟判決 之評論,核與高雄市市長選舉之公共利益相關,而屬可受 公評之事。況引用上開資料而為評論,並無故意、過失可 言,業如前述,參照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尚難認被告 甲○○有何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之行為。則原 告主張被告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等語,亦非可信。
九、綜上所述,原告以被告二人於上開時地所召開之記者會或言 論,均分別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權,置原告受有損害云云,為 無足採。被告抗辯渠等係針對系爭當選無效判決做評論,事 有所本,非憑空捏造,且屬可受公評事項,復未提及原告本 人,沒有妨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等語,即均屬可信。從而 ,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請求被告乙 ○應給付原告5,000,000 元,並應在中國時報、聯合報、自 由時報之全國版頭版,以二分之一版面,將附表六所示「道 歉聲明」以20號以上之字體連續刊登2 日。及請求告甲○○ 應給付原告10,000,000元,並同在上開報紙之全國版頭版, 以相同版面相同方式為回復名譽之請求,即均屬無據,請求 不應准許,自應駁回其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有關請 求以金額賠償部分之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十一、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郭瓊徽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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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4 時許在高雄市市長官邸發表談話之錄音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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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言 內 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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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們最敬愛的市長、各位立委、各位議員先進、各位媒體 │此有被告所提出│
│ │ 朋友,特別向各位記者朋友以及全體國人同胞來做進一步報 │左揭談話錄音光│
│ │ 告……這一次有關高雄市市長的選舉官司當中,竟然有這樣 │碟一片(附於本│
│ │ 的一個判決,受命法官寫不同意見書,而審判長來寫所謂的 │院卷㈡第27頁)│
│ │ 當選無效判決書……我讀法律、參與政治這麼久,選舉也選 │,及兩造所不爭│
│ │ 過那麼多次,甚至當總統連任時還有選舉的兩件官司,從來 │執之左揭光碟錄│
│ │ 沒看過這樣的判決,既然審判長和實際主審的受命法官意見 │音譯文內容(本│
│ │ 差這麼多,天地之別,兩個寫不同的版本,後來來宣布乙○ │院卷㈡第28、52│
│ │ 市長當選無效,這是什麼世界? │、53頁)附卷可│
│ │ │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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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們大家想一想,在判決書裡,竟然說什麼,什麼人家造│此有被告所提出│
│ │ 勢晚會最後一場有那麼多車輛,若說對方買票,只有查一、兩│左揭談話錄音光│
│ │ 台,怎麼能夠說是買票?你要想說,要查察賄選談何容易,難│碟一片(附於本│
│ │ 道要查買票、賄選就要查完所有的車輛,每一台都有買票,每│院卷㈡第27頁)│
│ │ 一個人都有買票,這樣才叫買票嗎?甚至說,買票哪有買500 │,及兩造所不爭│
│ │ 元的,現在水準這麼高,500 元就能買票嗎?嫌說500 元買票│執之左揭光碟錄│
│ │ 太少,所以也不算買票。我們也知道,買票就是買票,30元也│音譯文內容(本│
│ │ 是買票,50元是買票,100 元買票、200 元都是買票,何況是│院卷㈡第28、29│
│ │ 500 元。「賄選就是賄選」,難道要一百多萬的選民都去查,│、52、53頁)附│
│ │ 要每一個人都有收到這種錢才算是賄選嗎?查到50、30、20人│卷可稽 │
│ │ ,甚至「查到1 、2 個也是賄選」。我們不是要查察賄選、淨│ │
│ │ 化選風嗎?「為什麼說這樣不是買票、這樣不是賄選呢」?我│ │
│ │ 們能夠接受嗎?全國的同胞、高雄的市民朋友,大家能夠接受│ │
│ │ 這樣的認定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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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我們大家也知道,在判決書當中還說,他對負面選舉非常│此有被告所提出│
│ │ 有意見,我也有意見……哪一個政黨是所謂負面選舉的始作俑│左揭談話錄音光│
│ │ 者?大家都知道,哪一個政黨最愛負面的選舉。難道我們喜歡│碟一片(附於本│
│ │ 負面選舉嗎?那為什麼始作俑者的沒有問題,那今天抓到有人│院卷㈡第27頁)│
│ │ 買票賄選這樣的嫌疑,開一個記者會去舉發、檢舉,這樣說不│,及兩造所不爭│
│ │ 行?說什麼選舉已經結束,不可以開這樣的記者會,「那這樣│執之左揭光碟錄│
│ │ 下次不就是跟大家說,好,選舉最後一夜,10點以後就是可以│音譯文內容(本│
│ │ 大買票,就是買票賄選的黃金時期」,任何人都不能來檢舉。│院卷㈡第29、30│
│ │ 這樣是我們查察賄選的目的嗎?是這樣在執行查察賄選嗎?是│52、53頁)附卷│
│ │ 這樣在教育我們的選民同胞嗎? │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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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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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甲○○於96年6 月17日下午5 時許出席高雄市「流行音樂中心定址記者會」發表談話之│
│錄音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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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言 內 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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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禮拜五,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說咱菊姐市長當選無效│此有被告所提出│
│ │ ,對於司法的裁判,當然咱要表示尊重,但是對這款的結果,│左揭談話錄音光│
│ │ 咱不但感到非常遺憾、無法瞭解,更加不能接受。所以咱百分│碟一片(附於本│
│ │ 之百支持菊姐市長一定要上訴到底,對不對 │院卷㈡第33頁)│
│ │ │,及兩造所不爭│
│ │ │執之左揭光碟錄│
│ │ │音譯文內容(本│
│ │ │院卷㈡第35、53│
│ │ │頁)附卷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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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經過法庭的全面驗票,咱不但贏對手,甚至擱多出來57票│此有被告所提出│
│ │ ,這是法院正是確定的代誌。但是法院用一個非常不合理的理│左揭談話錄音光│
│ │ 由,講咱檢舉告發對手涉嫌賄選、買票、發走路工,影響到選│碟一片(附於本│
│ │ 舉的公正性,結果講咱敗訴。票較多的人沒當選,結果要「讓│院卷㈡第33頁)│
│ │ 涉嫌賄選、買票的陣營有再一次重選的機會」,這款的判決和│,及兩造所不爭│
│ │ 大家一般的期待差實在太多了,差太遠了,對不對 │執之左揭光碟錄│
│ │ │音譯文內容(本│
│ │ │院卷㈡第35、36│
│ │ │、53頁)附卷可│
│ │ │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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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這次高雄市長在投票前一晚爆發有人發走路工、涉嫌買票│此有被告所提出│
│ │ 、賄選,相關涉嫌的人也已經被起訴,證明這是確確實實的代│左揭談話錄音光│
│ │ 誌,也證明不是由咱菊姐的陣營來自導自演,結果檢舉告發買│碟一片(附於本│
│ │ 票陣營要受到處罰,「賄選發走路工的人反而受到鼓舞和獎勵│院卷㈡第33頁)│
│ │ 」,公道在哪裡? │,及兩造所不爭│
│ │ │執之左揭光碟錄│
│ │ │音譯文內容(本│
│ │ │院卷㈡第36 、 │
│ │ │53頁)附卷可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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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
│被告乙○於96年6 月15日晚間8 時30分許召開記者會發表談話之錄音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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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言 內 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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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謝謝,各位媒體女士先生,各位好朋友,很歹勢,這麼晚, │此有兩造所不爭│
│ │ 不過我知道大家跟我一樣,非常關心高雄,這一場市長的選 │執之左揭錄音譯│
│ │ 戰,也非常關心今天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我其實要來今天 │文內容(本院卷│
│ │ 晚上跟各位媒體見面,我的心情很複雜,也有一點沈重,「 │㈡第47、53 頁 │
│ │ 我會認為買票陣營,走路工發走路工的陣營贏了這次的選舉的│)附卷可稽 │
│ │ 這次官司」,清白、辛苦選戰的人,卻在這一次的選舉官司裡│ │
│ │ 面,受到法官這麼大的糟蹋,我覺得我非常不忍說,今天是臺│ │
│ │ 灣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天,或者是說司法不公,這樣的話,我│ │
│ │ 都不願意講,不過我想我今天陪著我見證這段歷史的親愛的高│ │
│ │ 雄市民,她們見證了這段歷史,今天法官做這樣的判決,我想│ │
│ │ 歷史也會審判我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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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想一個法官,一個法官這麼輕率的判決,事實擺在眼前│此有兩造所不爭│
│ │ ,走路工的事件,我有沒有責任要舉發?難道我們能夠讓今天│執之左揭錄音譯│
│ │ 台灣的社會還是可以用金錢來決定?用金錢去決定選舉的選舉│文內容(本院卷│
│ │ 的結果?有人有錢發走路工,這樣要去影響選舉,我覺得這個│㈡第48、53頁)│
│ │ 部分我一定會去爭取公道 │附卷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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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希望我今天非常平靜來面對大家,我覺得我有信心,這種│此有兩造所不爭│
│ │ 今天的判決,違反法理、違反常理、違反人民一個基本的判斷│執之左揭錄音譯│
│ │ 、期待,我說過,今天作這樣的判決,歷史,所有整個台灣司│文內容(本院卷│
│ │ 法史上,對今天這樣的案子,自有審判也自有他的觀點, │㈡第48、53頁)│
│ │ │附卷可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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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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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6 月15日宣判之95年度選字第20號(即丙○○乙○所提出之高雄│
│市第四屆市長選舉之當選無效事件)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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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判 決 文 內 容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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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平、公正、涓潔之選舉乃為民主政治之碁石,選罷法亦係為│此有原告所提出│
│ │落實維護此一基本精神而依憲法所宣示之原則立為規範,則上開有│之本院於96年6 │




│ │關選舉活動之程序規範,尤以競選最後期間之禁制規定,依此原則│月15日新聞稿所│
│ │、精神、立法目的觀之,其規範意旨即有於此後限制競選及助選活│附之左揭判決書│
│ │動,以避免任何人在選舉最後階段再以重大突襲性之資料圖冀影響│全文(本院卷㈠│
│ │投票權人原有之正確判斷,進而影響選舉之結果者,故該競選禁制│第53頁)在卷可│
│ │期間之規定,應即隱含有程序正義保障及防止不公平競爭、突襲之│參 │
│ │義,於此,各政黨、候選人或其助選員除法律另有允許外,其有關│ │
│ │競選之言論自由在該期間即應為某一定程度之退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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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另被告乙○所屬競選團隊除曾發送上開內容之簡訊外,同一門│此有原告所提出│
│ │號於同日13時31分亦申請發送內載「《乙○總部快訊》涉嫌為黃俊│之本院於96年6 │
│ │英發放走路工的兩部遊覽車,警政署保五總隊剛剛已經查扣,正移│月15日新聞稿所│
│ │往高雄地檢署」之簡訊,並有簡訊照片在卷可稽(卷六第63頁),│附之左揭判決書│
│ │是上開平面、電子媒體乃係在被告乙○競選團隊召開指控原告「賄│全文(本院卷㈠│
│ │選抓到了!」之記者會之翌日即依此刊載或播放含該具體、明確指│第56頁)在卷可│
│ │控原告賄選之背景布縵之訊息、畫面,且該2 電視台並依其交予之│參 │
│ │剪接錄影帶於選舉開始後在各節新聞節目中持續播送,更鎮日於投│ │
│ │票結束前以上開標題之跑馬燈或新聞畫面、現場談話性節目擬下各│ │
│ │該標題不停播放,而該團隊並再自行發送前開內容之大量簡訊以期│ │
│ │週告大眾,則依上述之被告乙○競選團隊所為之上開各行為乃係期│ │
│ │以負面抑制對手為主要目的所從事法所禁止之競選或助選活動,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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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