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3號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洪慶順律師
洪仁杰律師
郭慧雯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擴張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美商微軟公司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3290號違反著作 權法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刑 事庭以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後原告就 訴之聲明第1 項擴張為請求被告給付465,000,000 元及其法 定遲延利息,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自應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2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擴張部份顯難認為合法,該部分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鄭峻明
法 官 謝梨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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