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台附字,91年度,90號
TPSM,91,台附,90,200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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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HIGHBER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K.HUNG
  上 訴 人 乙○○○○○律師事務所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上訴 人 七雷士 美國
        即ROBERT
        CLIVE C
        ES
        史 吹 耳 
        即ANN L.
        STRAYER
        挪 力 士 
        即LORETT
        NORRIS
        巴 區 勒 
        即CYDNEY
        ABOR BA
        ELOR
        史 迪 門 
        即DONALD
        OBERT S
        DMAN
        諸 銳 索 
        即SCOTT
        HN DREX
        黑 力 蔘 
        即JUDY H
        RISON
        羅 賓 斯 
        即JOANN
        RLROBBI
        皮 耳 門 
        即LISS A
        PEARLMA
        別 拉 第 
        即CARLOS
        DWARD V
        RDE
        威 斯 理 
        即DAVID
        WESLEY
        公 任 斯 
        即JULIET
        E.GONZA
        葛 離辛 哥 
        即PATRIC
        L.GRISI
        達 卡 基 
        即CHRIST
        BER J.
        KAKIS
        陸 伊 士 
        即ROSALI
        RUIZ
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告等十五人誣告案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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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