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 HIGHBER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K.HUNG 上 訴 人 乙○○○○○律師事務所 兼 右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上訴 人 七雷士 美國 即ROBERT CLIVE C ES 史 吹 耳 即ANN L. STRAYER 挪 力 士 即LORETT NORRIS 巴 區 勒 即CYDNEY ABOR BA ELOR 史 迪 門 即DONALD OBERT S DMAN 諸 銳 索 即SCOTT HN DREX 黑 力 蔘 即JUDY H RISON 羅 賓 斯 即JOANN RLROBBI 皮 耳 門 即LISS A PEARLMA 別 拉 第 即CARLOS DWARD V RDE 威 斯 理 即DAVID WESLEY 公 任 斯 即JULIET E.GONZA 葛 離辛 哥 即PATRIC L.GRISI 達 卡 基 即CHRIST BER J. KAKIS 陸 伊 士 即ROSALI RUIZ右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五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甲○○自訴被告等十五人誣告案件,上訴人甲○○不服原審法院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呂 丹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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