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就本院97年度簡字第579號
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上午
10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
要如下:
法 官 吳志豪
書 記 官 陳玉娥
調解委員 洪淑淨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調解委員 洪淑淨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其給付方法為:原告已收受
無誤。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 陳玉娥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