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6年度,1427號
KSDM,96,交聲,1427,200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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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聲字第1427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民國96年11月9 日所為之處分(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
0000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詳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者,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又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 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96年11月9 日所為之高市交 裁字第裁32-B00000000號裁決書之受處分人係緯至機械工程 有限公司,此有上開裁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 頁)。 又緯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係許懷軒乙節, 有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基本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查,上開事 實堪信為真。則本件異議人甲○○既非上開裁決書之受處分 人,亦非受處分人之法定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 件異議人之異議不合法,依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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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