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林春華律師
黃見志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侯勝昌律師
陳裕文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戊○○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黃慧婷律師
被 告 寅○○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林慶雲律師
陳正男律師
被 告 未○○
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99
02號、第13387 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3年度偵字第22493 號、
、93年度偵字第9948號、94年度偵字第15183 號、95年度偵緝字
第834 號、95年度偵緝字第2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辰○○、庚○○、寅○○、午○○共同犯常業詐欺罪,辰○○處有期徒刑陸年;庚○○處有期徒刑柒年;寅○○、午○○各處有期徒刑伍年。
丙○○、未○○共同法人之負責人違反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出售所持有公司股票及表明公司股東權利之證書而公開招募,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戊○○免訴。
事 實
一、辰○○與庚○○於民國89年9 月27日共同出資成立華振科技 聯合有限公司(下稱華振公司),在公司經營期間,明知證 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 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又經營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 、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規定,即屬證券商經營之證券業務範
圍,非證券商自不得經營該等業務,竟未經主管機關即財政 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下稱證期會)之許可,由華 振公司對外招募業務員,自90年3 月間起,向社會不特定人 士居間販售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鑫公司)之股票 ,而有如附表一所示投資人競相購買麥鑫公司股票。辰○○ 與庚○○尚明知對外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或出售所持有之股 票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亦應經證期會之核准,竟因販 賣麥鑫公司股票獲利,認以此方式吸取社會大眾游資甚為便 利,乃謀議自行籌組公司,希冀透由販售該公司股票所得款 項,牟得不法利益,遂基於對外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有價 證券,並承前經營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之犯意,於90年8 月31 日,由其2 人擔任實際發起人,各出資新台幣(下同)1 千 萬元,在高雄市前鎮區○○○路91後12樓之1 、2 號成立蘋 果星球國際資訊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星球公司 ),由辰○○任負責人,庚○○任執行董事。復於同年9 月 20日,在高雄市左營區○○○路329 號1 樓,成立蘋果星球 旗艦分公司(由辰○○任負責人),於同年11月29日,在高 雄市三民區○○○路109 號1 、2 樓成立蘋果星球建國分公 司(由庚○○任負責人),由該2 分公司開設店面實際經營 網咖或餐飲業務。華振公司、蘋果星球公司,及辰○○另於 90年3 月9 日出資成立之振碁光電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前鎮區○○○路91號12樓之5 ,下稱振碁公司) ,則負責招募業務員,販售蘋果星球公司對外募集、發行之 股票。
二、午○○、戊○○(另經本院為免訴判決,詳如下述)於華振 公司成立後,先後進入該公司擔任業務員,寅○○、丙○○ 、未○○則在蘋果星球公司成立未久後,進入該公司擔任業 務員工作。嗣辰○○、庚○○為擴大販售股票據點,遊說寅 ○○、午○○各出資2 百萬元,於91年5 月27日、同年5 月 28日,在高雄市左營區○○○路332 號4 樓之1 號、高雄市 苓雅區○○○路47號12樓之2 、3 號成立尚揚光電科技有限 公司(由寅○○任負責人,下稱尚揚公司)、冠輝資訊時尚 休閒實業有限公司(由午○○任負責人,下稱冠輝公司)。 另辰○○、庚○○再為丙○○、未○○、戊○○出資,而於 91年8 月2 日、8 月6 日、9 月4 日,在高雄市左營區○○ ○路332 號9 樓之2 號、高雄市左營區○○○路332 號4 樓 之2 號、高雄市前鎮區○○○路2 號16六樓之1 、2 號三址 ,成立弘國時尚科技有限公司(由丙○○任負責人,下稱弘 國公司)、廣翰時尚休閒企業有限公司(由未○○任負責人 ,下稱廣翰公司)、悅豪資訊實業有限公司(由戊○○任負
責人,下稱悅豪公司),寅○○、午○○、丙○○、黃婉珺 、戊○○待前開公司成立後,與辰○○、庚○○共同基於未 經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經營承銷、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而 對外募集、發行或公開招募蘋果星球公司股票之犯意聯絡, 以公司負責人身份,招攬業務員從事販賣蘋果星球公司股票 之工作。
三、庚○○、辰○○明知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 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竟為使社會大眾相信蘋果星球公 司前景看好,遂行其資金募集之計畫,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所有之常業犯意,及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蘋果星球公司成立之初,共同設計「蘋果星球營運計畫書」 ,內容除強調網咖產業前景看好外,尚特別提及投資人投資 蘋果星球公司款項,將專款專戶保管、該專戶用途並受會計 師、律師監督,且其等在無任何依據下,自行預估蘋果星球 公司自90年10月間成立起之未來3 年內,每股稅後純益、股 東權益報酬率,均呈正數成長,迄93年止,每股稅後純益將 達每股6.27元、股東權益報酬率達74 .65 ﹪ 等不實數據, 目的在使社會不特定大眾觀看後,信以為真陷於錯誤,以為 蘋果星球公司前景確實看好,而願出資購買股票。另寅○○ 於91年3 月間,蘋果星球公司辦理增資時,與辰○○、庚○ ○合資4 千萬元(寅○○出資1 千萬元、辰○○、庚○○出 資3 千萬元),合計4 千萬元,購入4000張蘋果星球公司股 票,並均登記於寅○○名下,寅○○並因此擔任蘋果星球公 司監察人,午○○亦於91年5 月間,出資650 萬元購買蘋果 星球公司股票,擔任該公司董事,而各自上開時間起,與辰 ○○、庚○○共同經營蘋果星球公司,並相互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暨詐欺買賣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聯 絡,由蘋果星球公司、華振公司、振碁公司及前開各公司, 對外招募業務人員,待新進人員應徵進入公司後,授以協理 、經理、主任、專員不等職位,再要求該業務人員定期接受 訓練課程,內容除由辰○○、庚○○、寅○○、午○○、丙 ○○、未○○、戊○○傳授如何推銷股票之技巧外,辰○○ 、庚○○、寅○○、午○○尚於主管會報或訓練時,忽視蘋 果星球公司自成立以來,每年均有虧損之事實,仍以前開營 運計畫書內容為基礎,告知蘋果星球公司營運狀況良好、前 景看好、持續獲利、股價增值、每年將會分紅、且有會計師 、律師控管公司資金流向等不實訊息,對旗下職員施以訓練 ,再由業務人員循街頭搭訕、網路交友、婚友社交友、或軍 中袍澤推薦等方式結識不特定人士後,向其等告知上開不實 訊息,吸引不特定人購買蘋果星球公司募集與發行之新股,
或辰○○、庚○○、寅○○、午○○及其他股東原已認購, 後再轉讓之股票。該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初以每股10元,每 張股票1 萬元,至少需購買1 單位13張方式販售,後再由辰 ○○、庚○○、寅○○、午○○以公司營運狀況良好,股東 反應熱烈為由,將股票溢價以每股23元、30元販售,致如附 表二所示投資人,陷於錯誤,誤認蘋果星球公司確實營運良 好,認購該公司股票,獲利可期,而購買該公司股票。上開 各公司業務人員販售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在股票價格1 股10 元期間,每賣出1 單位股票(13張股票),可獲得1 萬元獎 金,後股票溢價以每股23元、30元發行時,每賣出1 張股票 ,可獲得約2 千至5 千元之佣金,再依階級由公司各層主管 、業務人員依比例分配上開獎金。
四、前開投資人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之股款,尚揚公司部分, 存入臺灣企銀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 0號寅○○帳戶; 廣翰公司部分,存入臺灣企銀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未○○帳戶;弘國公司部分,存入臺灣企銀博愛分行帳號 :00000000000 丙○○帳戶;悅豪及冠輝公司部分,存入大 眾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庚○○帳戶。上 開各帳戶存摺、印鑑,均交由蘋果星球公司會計吳靜怡統一 保管運用,帳戶內資金未有律師及會計師控管用途,而係由 吳靜怡將販售新股之股票面額(1 股10元、1 張1 萬元)存 入蘋果星球公司帳戶內,其餘販賣新股溢價所得部分,暨販 賣辰○○、庚○○、寅○○、午○○原持有股票(即俗稱老 股)所得全部股款,在用以支付各公司幹部獎金、內部管銷 費用、當月應付票據及雜支費用後,餘款由辰○○、庚○○ 、寅○○、午○○4 人均分,其等並因此賴以維生。合計如 附表二所示1313位被害人,共被騙取投資金額約3 億2 千2 百28萬1 千元,而蘋果星球公司迄92年8 月25日遭查獲為止 ,營運狀況始終虧損,且從未分紅與各股東。
五、辰○○、庚○○於91年10月間結識澤丕行銷管理顧問公司負 責人曾平忠(業經本院另案審結),得知曾平忠欲對外銷售 表彰新華企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新華公司)股份之股 權憑證,其等因受曾平忠告知新華公司前景看好,已經委託 摩根史坦利公司為承銷商,將在美國「道瓊」股市公開上市 ,屆時每股至少可有5美元至4美元之承銷價格,獲利非凡云 云,乃協議合作販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並從中抽取利潤。 辰○○、庚○○、寅○○、午○○、戊○○、丙○○、未○ ○,均明知經營有價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仍自91年10月16日與曾平忠共同基於經營投資顧問事業, 暨承前經營居間有價證券業務並公開招募之犯意聯絡,由華
振公司、振碁公司、蘋果星球公司、尚揚公司、悅豪公司、 冠輝公司、廣翰公司、弘國公司旗下業務員,循前述結識不 特人之管道,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表彰新華公司股份之股權憑 證,嗣共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1068號所示投資人出資購買新 華公司股權憑證,該販售股權憑證之業務人員再依業績及階 級不同,獲得不等之獎金報酬。嗣蘋果星球公司於92年8 月 25日遭檢調人員搜索後,午○○於92年10月17日解散冠輝公 司,改由張吳秋香於92年10月23日以負責人名義,設立龍騰 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址設:高雄市三民區○○○路276 號 B1F 、1F、2F ) ,午○○則在龍騰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 另有張曼菁、黃○○亦分別擔任龍騰公司副總經理職務。午 ○○承前犯意,並再與張吳秋香、張蔓菁、黃○○基於犯意 聯絡,以龍騰公司名義由業務人員循上開方式,對外銷售新 華公司股權憑證。嗣後經查至共有如附表三編號1068至1127 所示投資人,認新華公司值得投資,而購買該公司股票受有 損失。
六、嗣因部分投資人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後,遲未獲配息,進 而提出檢舉,經員警於92年8月25日分別至蘋果星球公司、 蘋果星球公司旗艦分公司、蘋果星球時尚運動生活館股份有 限公司、尚揚、弘國、冠輝、悅豪、廣翰公司、庚○○、寅 ○○居所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七、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檢察官、被告辰○○、庚○○、寅○○、午○○、丙○○、 黃婉珺於本院審判程序時,就本案判決所引用各項證據(含 傳聞證據、非傳聞證據及符合法定傳聞法則例外之證據)之 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且其等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 對於卷附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既均已知其情,卻未聲 明異議,本院認該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亦無任何違法 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以之作為證據使用係屬適當,自均具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未○○對其等曾於上開時間,加入蘋果星 球公司擔任業務員,嗣由辰○○、庚○○出資成立弘國、廣 翰公司,由其等分別擔任上開公司負責人,未經主管機關證 期會核准,聘僱業務人員向不特定人銷售蘋果星球公司募集 、發行及公開招募之股票,另推介、公開招募新華公司股權 憑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均坦承不諱。訊據被告辰○○、 庚○○對其等曾於上開時間,成立華振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證 期會核准,銷售麥鑫公司股票,嗣又共同成立蘋果星球公司 ,被告辰○○另再成立振碁公司,均招募業務員,以公司名 義對外向不特定人募集、發行及公開招募蘋果星球公司股票 ,其等又為擴大販售股票據點,遊說旗下業務員午○○、寅 ○○出資成立冠輝、尚揚公司,另為丙○○、未○○、戊○ ○出資成立弘國、廣翰、悅豪公司,由上開公司共同對外販 售蘋果星球公司股票,暨自91年10月間起,受曾平忠委託, 以上開公司名義,販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事實,固均坦白 承認,惟矢口否認販售蘋果星球公司股票,有何詐欺之情, 被告辰○○辯稱:蘋果星球公司設立、增資均有實際募足資 金,所收股款亦均確實運用在公司營運上,且蘋果星球公司 建設所花費之金額高達3 億9 千多萬元,遠大於投資人投資 金額,不足部分,均係由幾位董事私下拿錢出來補貼,足認 伊未有詐欺之意。又蘋果星球公司業務員傳達給投資者有關 分紅、上市、上櫃之訊息,係以公司賺錢為分紅前提,此一 預測乃屬商業活動之正常投資風險,且蘋果星球公司亦確有 未來上市、上櫃之計畫,僅係因日後虧損,無法達成營運目 標而已。再者,蘋果星球公司每年均召開股東會,於會中忠 實告知公司每年營運狀況,外界亦可清楚由財務報表得知公 司處於虧損狀態,故無任何隱匿之行為。另伊雖為蘋果星球 公司負責人,惟公司決策、財務均係由庚○○負責主導,縱 有詐術行為,亦與伊無關云云。被告庚○○辯稱:蘋果星球 公司在檢調無預警大規模搜索以前,營運一切正常,前景可 期,係在檢調搜索後,媒體負面報導不斷,加上該時又有SA RS危機,國內網咖業拓展過剩削價競爭,景氣影響等因素才 導致公司經營不善倒閉。因投資本有風險,不能因此認定伊 有詐欺犯行。另蘋果星球公司為興建位於高雄市○○路與新 光路之蘋果星球時尚生活館,所花費之租金、設計、工程、 設備費用,即已高達上億元,資金不足部分均係由伊、辰○ ○、午○○、寅○○3 位董事補足,若伊果有詐欺意圖,何 必花費龐大金額再擴大營運,且在銷售手法上,伊也未教導 員工日後公司保證獲利、保證上市、上櫃,所傳達者均係公
司之遠景而已,此均為合理之商業行銷行為,自與詐欺罪之 構成要件有別云云。
二、訊據被告午○○、寅○○對其等曾分別加入華振公司、蘋果 星球公司擔任業務員,販賣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後出資購買 蘋果星球公司股票,而分別擔任蘋果星球公司董事、監察人 職務,嗣又耗資成立尚揚公司、冠輝公司擔任負責人,未經 主管機關證期會核准,即招募業務員向不特定人銷售蘋果星 球公司募集、發行及公開招募之股票,嗣並推介、公開招募 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被告午○○嗣於 冠輝公司解散後,另加入其友人張吳秋香設立之龍騰公司, 並任該公司總經理,販售表彰新華公司股權證明等違反證券 交易法犯行均坦承不諱,惟亦矢口否認買賣蘋果星球公司股 票,有何詐欺不實之情,被告午○○辯稱:伊雖擔任蘋果星 球公司董事職務,惟主要工作仍係努力推銷蘋果星球公司股 票,而伊向客戶推銷憑據之資訊,不論是「蘋果星球營運計 畫書」或「試算表」、「分紅表」,皆為蘋果星球公司總管 理處所編印之文件,伊也確實相信公司有未來發展性,故以 上開公司編印之資訊向客戶說明,況伊本身亦投入1 千萬元 資金,最後僅回收460 萬元,尚虧損540 萬元,故伊主觀上 實無詐欺犯意存在云云。被告寅○○辯稱:伊以自己及親友 名義投資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金額高達1 千萬元,若伊 有詐欺犯意,怎會投資如此高額金錢購買股票,又蘋果星球 公司當時營運狀況確實良好,在高雄市○○路投資興建之健 身館,已完成工程約7 、8 成左右,若真欲詐欺投資人,何 必再耗資興建健身館,且投資者投資之股款,均係依總公司 規定,直接上繳總公司統籌運用,伊並未經手此投資款項, 自無涉犯詐欺犯行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辰○○、庚○○成立華振公司,販賣麥鑫公司股票,有 如附表一所示投資者購買麥鑫公司股票。被告辰○○、庚○ ○嗣又共同出資成立蘋果星球公司,被告辰○○另再成立振 碁公司,均對外招募業務員,以公司名義向不特定人募集蘋 果星球公司股票,嗣其等為擴大販售股票據點,遊說旗下業 務員午○○、寅○○出資成立冠輝、尚揚公司,另為被告丙 ○○、未○○、戊○○出資成立弘國、廣翰、悅豪公司,並 由上開公司共同對外募集、發行及公開招募蘋果星球公司股 票,致有如附表二所示投資者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嗣自 91年10月間起,上開公司,暨被告午○○嗣後成立之龍騰公 司,開始販售新華公司股權憑證,共有附表二所示投資人購 買新華公司股權憑證等情,業據被告等人到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己○○(見卷3 第271 頁)、壬○○(見卷 3 第274 至28 0頁)、巳○○(見卷3 第280 至285 頁)、 卯○○(見卷3 第285 至288 頁)、甲○○(見卷4 第30 至34頁)、辛○○(見卷4 第34至36頁)、丁○○(見卷4 第36至41頁)、癸○○(見卷4 第66至72頁)、B○○(見 卷4 第72至77頁)、G○○(見卷4 第77至82頁)、F○○ (見卷4 第82至87頁)、亥○○(見卷4 第88至92頁)到庭 證述其等確有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等語相符,復有華振公 司(見調2 卷第99至101 頁)、振碁公司(見調2 卷第94 至98頁)、蘋果星球(見調2 卷第2 至10頁)、冠輝公司( 見調2 卷第177 至194 頁)、尚揚公司(見調2 卷第121 至 第138 頁)、弘國公司(見調2 卷第102 至120 頁)、廣翰 公司(見調2 卷第139 至157 頁)、悅豪公司(見調2 卷第 158 至176 頁)成立基本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復有投資人購 買麥鑫公司股票之客戶資料名冊、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之 認股同意書、契約書、新華公司美國上市計畫說明書、股票 銷售記錄、附買回協議書、股東名冊、客戶認購新華公司股 票契約等件扣案足資佐證。
㈡蘋果星球公司對外招募與發行股票,初以每股10元,每張股 票1 萬元,至少需購買1 單位13張方式販售,嗣又將股票溢 價以每股23元、30元販售,惟前開銷售股票所得,僅每股10 元面額部分撥入公司資本,其餘溢價發行部分,則撥為獎金 ,依層級發放與公司幹部及業務人員等情,據被告到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蘋果星球公司會計戌○○到庭證述內容相 符(見本院卷5 第30頁),自堪信為真。惟因證人即為蘋果 星球公司處理財報簽證事務之會計師C○○到庭證稱:「( 問:溢價發行的股款是否可以直接從溢價的股款發放獎金給 業務人員?)答:應該不可以,一般股本應該是放在公司, 至於公司其他的開銷應該是從業務部門支付,不可以由股款 來支付」等語明確(見本院卷5 第39頁),蘋果星球公司將 公司資本股份化後,對外販售股票,所得股款自以全數歸入 資本為合理,惟其等卻將溢價股款充作獎金發放,所為已與 公司營運常規有悖。另證人即冠輝公司協理張曼菁到庭證稱 :我們賣蘋果星球公司股票,一開始是1 單位13萬元,可獲 得1 萬元獎金,這1 萬元是協理以下員工要一起分配等語( 見本院卷4 第151 頁)、證人即悅豪公司經理天○○到庭證 稱:剛開始賣蘋果星球公司股票,每單位是13張股票賣13萬 元,每張股票1 千股,可因此與底下銷售人員共同獲利1 萬 元(見本院卷4 第164 頁),顯見蘋果星球公司業務人員, 縱係以股票面額價錢銷售股票,仍有相當獎金可以收取。另
證人即冠輝公司副總張曼菁亦到庭證稱:我於91年1 月至92 年7 月在冠輝公司任職,任職期間主要業務是找人認購蘋果 星球公司股票,當時公司有辦賣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的業績比 賽,做得好的團隊,蘋果星球公司會贈送一台保時捷車子, 當時我有贏得比賽,但我把保時捷車子換成賓士車子等語( 見本院卷4 第157 頁),亦堪認除既定獎金外,蘋果星球公 司尚會祭出高額獎品藉以激勵旗下業務人員努力推銷股票, 參以被告辰○○、庚○○為擴大販賣股票據點,尚有遊說被 告寅○○、午○○自行成立冠輝、尚揚公司,或資助被告丙 ○○、未○○、戊○○成立弘國、廣翰、悅豪公司,上開公 司成立後,亦招募業務人員,有對外販賣蘋果星球公司股票 之情。被告等人雖稱蘋果星球公司主要係經營網咖、餐廳等 業務,惟由前述蘋果星球公司以高額獎金、獎品作為推銷股 票代價,復又成立數家公司藉以擴大販賣股票據點,其公司 成立應係以販賣股票吸取社會大眾游資為主要營運內容,洵 堪認定。
㈢蘋果星球公司營運計畫書第11頁記載「5、財務管理:一、 專款專戶:1.投資之股款以匯款之方式匯入蘋果星球娛樂流 通館投資專戶。2.該專戶用途受會計師、律師監督」、第15 、16頁繪製有「蘋果星球國際連鎖流通事業預估三年損益表 」、「股東權益報酬率試算表」,內容紀錄蘋果星球公司自 90年10月間成立起之未來3 年內,每股稅後純益、股東權益 報酬率,均呈正數成長,迄93年止,每股稅後純益將達每股 6.27元、股東權益報酬率達74.65 ﹪,有該營運計畫書影本 內容在卷可參(見本院卷2 第93、97、98頁)。又蘋果星球 公司客服部問答資料記載:1.什麼時候可以上市上櫃?A : 根據董事會的計畫蘋果星球公司上櫃的時間是在93年,如在 期間有變動及決議,我們會與您聯絡,這是董事會對股東的 一個交待。3.什麼時候可以賺到錢?A :在公開募股時,就 已經說明股東是每半年分紅1 次‧‧‧一般上櫃公司來說他 們股東分紅都是一年一次,沒有半年分紅,董事會為了回饋 股東讓股東更有信心,所以我們每半年分紅給股東。4.公司 目前營運狀況如何?A :公司至90年10月13日看辦到現在, 我們每天的營運狀況都非常良好。7.股東的權益有哪些?A :股東的權益包含證明您股權的股票、契約書、每隔一季的 股東大會及每半年分紅一次的權益,我們分配的紅利是現金 ‧‧‧公司會了回饋股東現在所採用的方式是現金股利,等 到93年上櫃後公司就可以正式採用配股票的動作,有該客服 部問答資料1 份扣案足參,蘋果星球公司上開文書資料,均 強調公司營運良好,投資該公司,未來獲利可期等情,足堪
認定。
㈣證人即廣翰公司協理張品文(原名宙○○)到庭證稱:在我 進入冠輝公司時,公司有提供給我客服部問答資料,另我個 人係由副總經理黃○○為我講授介紹有關蘋果星球公司之發 展史、未來發展遠景,如何入股獲利,當時被告辰○○、庚 ○○都有要我們向客戶說明,客戶購買之股金,將會專款專 戶存於蘋果星球公司指定專用帳戶內,由蘋果星球公司總會 計、律師及會計師進行控管,並有談及公司營運良好,未來 計畫上市、上櫃等語(見本院卷4 第143 頁)、證人即冠輝 公司副總張曼菁到庭證稱:我於91年1 月至92年7 月在冠輝 公司任職,當時有參加公司內部訓練課程,有關公司內部財 務、遠景、股票發行大都是由黃○○來上課,上開事項庚○ ○、辰○○開會時也會提及,上課之內容皆與總公司發給我 們的營運計畫書相同,後來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後,雖然知悉 公司營運狀況是虧損的,但公司還是跟我們強調未來前景看 好,希望我們介紹好的狀態,在我任職期間,因為公司沒有 提供有關損益表資料,所以我們都是以該營運計畫書向客戶 介紹公司等語(見本院卷4 第154 至158 頁);證人即悅豪 公司經理宇○○證稱:我在悅豪公司主要業務是找人認購蘋 果星球公司股票,在推銷股票時有向客戶說蘋果星球公司營 運狀況良好,日後會賺錢,該時公司有發給蘋果星球公司營 運計畫書等語(見本院卷4 第163 至165 頁);證人即悅豪 公司經理天○○證稱:我於90年6 月至92年8 月間在悅豪公 司任職,在公司主要業務是找人認購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當 時會向客戶介紹蘋果星球公司現在營運狀況良好,將來獲利 可期,也會強調客戶購買的股金,將會專款專戶存於蘋果星 球公司指定帳戶內,由公司總會計、會計師及律師進行控管 ,且在公司接受訓練課程時,黃○○曾以前開營運計畫書為 我們上課等語(見本院卷4 第163 至第166 頁);證人即被 告未○○證稱:我在推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時,是由黃○○ 、庚○○為我做教育訓練,當時我們有拿營運計畫書給客戶 看,或讓他們將計畫書帶回去,自己評估等語(見本院卷5 第216 至222 頁);證人即曾任職華振、冠輝公司副總黃○ ○證稱:我在華振公司任職7 個多月,在冠輝公司任職1年 多,當時華振公司派我到各子公司上課,我上課時有將前開 營運計畫書內容,精簡的介紹給上課的員工,並且也有強調 公司的資金是由律師、會計師及公司三方來共管等語(見本 院卷4 第244 至247 頁)。綜上,前開蘋果星球公司業務人 員,曾受告知前開營運計畫書內容,並要求轉述不特定投資 人,吸引其等前來購買股票等情,亦甚明確。
㈤證人即被害人己○○到庭證稱:當時是由田宜臻販售蘋果星 球公司股票給我,她跟我說他們公司營運狀況很好,未來1 、2 年獲利良好,也說公司在92、93年度股票就會上市、上 櫃,到時股票會增值,年底會分紅或1 年分紅1 次,我當時 也到蘋果星球公司自由店看經營情形,覺得營運狀況不錯, 所以在91年6 月6 日、6 月28日,耗資23萬元、92萬元,購 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1 萬股、4 萬股等語(見本院卷3 第26 9 至271 頁);證人壬○○到庭證稱:我在91、92年間,有 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約115 萬元,在投資過程中,業務人 員有向我保證說買股票後,每年3 、9 月各會有1 次分紅, 且說資金會有會計師、律師控管等語(見本院卷3 第275 至 280 頁);證人巳○○證稱:我透過蘋果星球公司業務員方 惠玉購買54萬元之蘋果星球公司股票(1 萬8 千股),當時 方惠玉是向我說公司很有潛力,未來會上市、上櫃,日後會 增值,有利潤可賺,且我有去過蘋果星球公司餐廳看過,覺 得營運狀況不錯,所以才購買股票等語(見本院卷3 第281 、282 頁);證人卯○○證稱:我有在91年7 月24日花費36 萬元,購買1 萬2 千股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當時是我朋友李 晨莞介紹未○○給我認識,未○○向我介紹買蘋果星球公司 股票可以賺錢,我再去蘋果星球公司營業部參觀,覺得不錯 ,才會購買該股票等語(見本院卷4 第286 至288 頁);證 人甲○○證稱,我當時是花費13萬元,購買13張蘋果星球公 司股票,當時業務人員是跟我強調蘋果星球公司股票每年分 紅2 次,計畫94年上市、上櫃,且會爭加其他分店等語(見 本院卷4 第33頁);證人辛○○證稱:我是向未○○買蘋果 星球公司股票,她當時跟我說蘋果星球公司前景看好,可以 投資等語(見本院卷第34頁);證人癸○○證稱:我有購買 2 千股蘋果星球公司股票,價值4 萬元,當時蘋果星球公司 有一位劉經理向我說公司營運狀況良好,預計2 年內會上市 、上櫃,日後一定會分紅等語(見本院卷5 第70頁),證人 F○○證稱:我之前透過網路交友認識一位叫蔡宜臻的女子 ,經由他介紹,在91年9 月,以每股30元,共18萬元價格, 購買6 千股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當時她說公司預計隔年會上 股股票,預期會分紅,以後上市股票價值會增加2 、3 倍等 語(見本院卷5 第86、87頁);證人亥○○證稱:我在90 年10月5 日花了39萬元,購買39張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當時 是一位網路認識的女子介紹我買的,她向我推銷蘋果星球公 司營運良好,每年3 、9 月會分紅,日後會上市、上櫃,股 票會增值,我才購買該股票等語(見本院卷5 第88至92頁) 。前開被害人不管係何時間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所受告
知者均係蘋果星球公司營運良好,股價增值,未來公司會上 市、櫃,日後會分紅,且公司資金受會計師、律師控管等語 ,核與前述蘋果星球公司業務人員證稱其等遊說客戶購買股 票之訊息相符,亦與上開蘋果星球公司營運計畫書、客服部 問答集內容相同,是本件被害人雖因人數縱多,未能一一到 庭作證,惟其等均係受蘋果星球公司業務人員告知前述蘋果 星球公司營運良好等訊息,始有意願購買股票等情,堪已認 定。
㈥蘋果星球公司自90年9 月成立,迄92年8 月25日因員警至其 公司搜索停止營業為止,公司營運均呈虧損之情,據被告辰 ○○、庚○○自承在卷甚明,另根據該公司90年9 月1 日至 12月31日之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所示,蘋果星球公司成 立後,短短數月內已虧損11,403,862元;又依據該公司91年 1 月1 日至12月31日之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表所 示,蘋果星球公司該年度虧損額59,815,516元,累積前開2 年度虧損金額,高達71,219, 378 元,有上開蘋果星球公司 財務報表等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2 第28、29、39、41頁) ,蘋果星球公司每年營運虧損之情,顯與其公司營運計畫書 ,估計每年稅後純益、股東權益報酬率均應呈正數成長之內 容不符,亦與該公司業務人員推銷股票時,強調公司營運良 好等情有別,前開營運計畫書所載內容明顯有不實之處。又 該計畫書尚提及投資蘋果星球公司款項,將專款專戶保管, 該專戶用途並受會計師、律師監督。惟證人即為蘋果星球公 司進行會計簽證之會計師C○○到庭證稱:我是為蘋果星球 公司處理資本簽證及財務簽證,資本簽證就是公司設立、增 資,我們依據銀行存摺、銀行存款證明來處理,財務簽證由 公司按期提供財務報表、帳冊及有關會計憑證來處理,未監 督該公司帳戶等語(見本院卷5 第38頁);另因部分扣案蘋 果星球公司認股契約書上記載見證律師為謝嘉順,經傳訊謝 嘉順律師到庭證稱:我在90年8 月3 日受聘為華振公司之法 律顧問,當時該公司人員有向我提及,希望我能提供財務監 督的服務,我在90年8 月21日發了一張存證信函,表示無法 提供該服務,並把顧問費用5 萬元退回等語(見本院卷4第 241 頁),復有該存證信函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 第 261 頁)。至前述蘋果星球公司客服部問答資料雖另記載, 蘋果星球公司法律顧問係謝仲瑜律師,惟因被告亦無法提出 謝仲瑜律師受委託監督其投資帳戶之相關資料,顯見本件根 本未有會計師、律師監督蘋果星球公司投資專戶用途,前述 營運計畫書此部分所載,亦屬虛偽。
㈦雖被告辰○○、庚○○否認該營運計畫書係由其等所製作,
惟因蘋果星球公司為推廣其公司時尚運動生活館之會員卡, 曾編製獲利試算表及分紅表,亦有論及稅後純利及投資報酬 率等資料,而該試算表、分紅表內容,係經由被告庚○○口 述後,再由黃○○負責紀錄後,彙整資料交與被告庚○○核 定等情,據被告庚○○自承在卷甚明(見偵5 卷第96頁), 前開類似內容之營運計畫書稅後純益、股東權益報酬率等資 料,係基於相同方式,由庚○○或辰○○預測數字後,再交 由下屬製作等情,自屬合理推論。另證人黃○○證稱:該營 運計畫書是被告辰○○、庚○○開領導會議時,拿進來發給 開會的人,會中我們還有討論該計畫書第12至14頁,有關旗 艦店未來經營情形等語(見本院卷4 第245 頁),參以被告 辰○○、庚○○共同成立蘋果星球公司,並透由販售股票籌 措公司資本,該蘋果星球公司營運計畫書,又係其等指示業 務人員向不特定人介紹公司之重要依據,縱非其等親自製作 ,亦必係經由其等指使而為製作等情,堪已認定。被告辰○ ○、庚○○在無任何參考依據下,自行編撰前開營運計畫書 稅後純益、股東權益報酬率逐年成長,暨投資專戶有會計師 、律師監督等不實資料,再大量招募業務人員接受訓練後, 專職販賣股票工作,而將前開不實訊息傳達予不特定投資人 知悉,營造購買蘋果星球公司股票獲利可期,且受有保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