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上字,97年度,5號
KSHM,97,附民上,5,200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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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原名陳慧紋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澎
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
年度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主張:原告3 人及方嬋娟於 民國96年10月6 日晚間7 時50分許,在澎湖縣馬公市○○路 11-1號「日展租車行」前,遭被告3 人及陳奐樂共同打傷, 原告甲○○因而受有左手臂、兩下肢多處外傷,原告乙○○ ○受有雙上肢多處外傷,原告丙○○受有右下唇裂傷、左大 腿血腫、左頸血腫等傷害。是被告3 人應依共同侵權行為法 律關係負連帶賠償責任。為此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賠償原 告3 人各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慰撫金及均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即被告則以:案發當晚被告等於戊○○所經營「日展 租車行」門口前烤肉時,原告3 人及方嬋娟來勢洶洶,被告 己○○為免對方欲強行帶走方奕棠,全神貫注保護方奕棠, 猶恐力有未逮,焉有餘裕出手攻擊原告乙○○○;至被告丁 ○○、戊○○亦未有動粗之行為,自無賠償責任等語。求為 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原審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乙○○○丙○○各 1 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7 月3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此部分得假執行 ;並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本件被告就上開敗 訴部分,提起上訴;而原告就其敗訴部分,亦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
四、原告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原告在第一審其餘之訴 之裁判廢棄。㈡右廢棄部分,被告應再連帶給付原告各29萬 元及自96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被告之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被告部分廢棄。㈡右廢 棄部分,原告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㈢如受 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五、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 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對 於原告3 人,各犯傷害罪之刑事部份,業經原審96年度易字 第24號刑事判決認定傷害罪成立,各判處拘役10日,各均減 為拘役5 日,如易科罰金,均以1 千元折算1 日。雖經被告 向本院提起上訴,仍由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4 號刑事判決 認定被告所犯傷害罪成立,仍判處如同原審量處之刑在案, 雖均宣告緩刑,但並不影響被告罪責成立。是被告對於原告 3 人上開傷害之事實,堪信為真實,被告自應就此負侵權行 為責任,原告3 人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被告應 負連帶賠償責任,依法洵屬有據,原告3 人自得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
六、原審因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02 第1 項、第2 項、491 條第 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等規定,並審酌兩 造之年紀,原告甲○○前為職業軍人,原告丙○○為警察, 被告丁○○從事水電修理工作,被告戊○○為「日展租車行 」負責人,被告己○○為公務人員,及原告3 人所受之傷勢 尚非嚴重等情,認原告3 人各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 30萬元,尚嫌過高,應各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 萬元為適當。 即判決命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乙○○○丙○○各 1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年7 月3 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認原告3 人上開 勝訴部分,因所命連帶給付原告之金額未逾50萬元,而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駁回原告超過上開部分之請求及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原判決上開認事用法,均無不合。兩造就其在原 審敗訴部分各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判,均為無理由, 均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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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