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67號
KSHM,97,上訴,267,200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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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
字第2993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036號),提起上訴,本院依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書籍及CD光碟,分別係附表一所 示各該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語文著作及視聽著作,非經各 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以移轉所 有權之方式散布上開書籍之重製物,竟意圖銷售,基於反覆 實施重製及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重製物之單一行為決意 ,自民國95年9 月下旬某日起迄96年2 月15日止,以其個人 電腦連接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及露天拍賣網站,而 分別利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帳號「diamond7856 」及露天拍 賣網站帳號「diamond7856 」刊登販賣上開盜版書籍及光碟 之訊息,以書籍與CD光碟每套新台幣(下同)450 元之價格 ,供不特定人上網下標購買,並提供其名義之台灣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高雄大昌郵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 戶及其不知情胞姐劉明新所申請之同上公司高雄民族社區郵 局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號帳戶供購買者匯款之用 ,俟確定購買者匯款後,即均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分 別將其所購得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九、十一所示之原 版書籍攜至高雄市○○區○○街「大發影印店」委由不知情 之店員加以影印,重製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九、十一 所示之語文著作,或在其位於高雄市三民區○○○路838 巷 2 號3 樓住處,利用個人電腦及燒錄機等週邊設備,將其所 購得如附表一編號二、五至八、十所示之原版光碟或在網站 下載檔案資料燒錄於空白光碟片上之方式,重製如附表一編 號二、五至八、十所示之視聽著作後,再寄交購買者,以此 方式牟利。嗣於96年2 月15日10時10分許,為警持法院核發 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原版及 盜版之書籍、CD光碟及如附表二所示之電腦主機1 台(內建 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及其所有供犯前開罪所用之帳 冊2 本。
二、案經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湯姆生國際出版有 限公司分別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



三中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陳明良於警詢及偵 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 目錄表、查扣乙○○(違反著作權法)物品目錄表、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露天拍賣網站網頁列印資料、證 明書、產品意見書、刑事委任狀、帳冊內頁影本、劉明新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照片12張等件附卷可稽,及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原版及盜版書籍、CD光碟;附表二所示之 電腦主機1 台(內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帳冊2 本 等物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為本件論罪 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核被告以影印方式重製附表編號一、三、四、九、十一所列 書籍並加以販售之行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 圖銷售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語文著作財產權罪;其以燒 錄方式重製如附表編號二、五至八、十所示光碟部分,係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之意圖銷售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視聽著作財產權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影印店人員影 印重製盜版書籍,為間接正犯。又其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 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乃係意圖銷售,其重製後之銷售散布行 為,自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有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300號、90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 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重製上開書籍後並加以 販賣散布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 91條之1 第2 項二罪名;及其重製上述光碟後並加以販賣散 布之行為,係一行為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91條之 1 第3 項二罪名,均容有誤會,併此指明。再者,被告意圖 銷售而將上開語文著作、視聽著作分別以影印、電腦燒錄於 空白光碟之方式,各為數次重製行為後,進而販賣散布上開 盜版影音光碟、語文書冊以牟利,足徵被告自始即各基於反 覆實施之單一行為決意,在緊密之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多次燒 錄光碟、影印語文書冊之重製、散布犯行,而侵害他人之著 作權法益,依社會通念,被告之行為應屬學理上所稱具有營 業性之重複特質之「集合犯」,應認各僅成立實質上之一罪 。被告以一非法重製書籍之行為觸犯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同時侵害告訴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湯姆生國際出版有限公司之語文著作之二罪名;及以一非法 重製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同上2 告訴人公司之視聽著作



二罪名,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被侵害著作權數 量較多之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告訴人湯姆生國際出版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罪 、同法第91條第3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 害告訴人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財產權罪 處斷。被告所犯上開2 罪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原審因而適用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第3 項、第98條,刑 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 規定,並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即重製、散布侵害他人著作 財產權之語文書冊及光碟以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 之法紀觀念,危及著作權人之權益,並損及我國保護智慧財 產權之國際形象,其所為自應受相當之刑事責罰,惟念及被 告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復衡酌其重製及散布之圖文著 作、光碟數量不多,所獲利益未逾10萬元(原審卷第53頁) ,顯與一般盜版、壓片之上游廠商惡行有別,且其前無犯罪 前科紀錄,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情 ,各量處有期徒刑7 月。並因被告犯罪行為之時間,在96年 4 月24日以前,核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 規定,依同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及參酌前開犯罪情狀及被告目前就讀文藻外語學院一年級 ,並兼職打工,每月收入約1 萬至1 萬5 千元不等,經濟狀 況勉持等情(原審卷第55、75頁),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及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敘明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二、五至 八所示之原版及盜版光碟、編號十所示之盜版光碟及如附表 二編號一所示之電腦主機1 台(內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均係供被告用以重製光碟、供散布重製光碟之物品,依 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宣告沒 收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三、四所示之原版及盜版書籍 、編號九、十一所示之盜版書籍,則均係被告所有供其重製 書籍之物品;及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帳冊2 本係供販售散布 上述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原審卷第54頁), 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十二所示之原版書籍,依卷存證據尚難認與本件被告犯 行有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核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 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認其承認犯罪,且目前尚在就學 中,無力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年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蕙梅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 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附表一:
┌──┬─────────────┬────────┬────────┐
│編號│侵害之書籍或CD光碟名稱 │著作財產權人 │扣案數量 │
├──┼─────────────┼────────┼────────┤
│一 │Complete Guide to the │湯姆生國際出版有│原版1 本 │
│ │TOEIC Test │限公司 │盜版1 本 │
│ │多益測驗完整指導手冊課本 │ │ │
│ │0-0000-0000-0 │ │ │
├──┼─────────────┼────────┼────────┤
│二 │Complete Guide to the │湯姆生國際出版有│原版1 套 (5 片) │
│ │TOEIC Test │限公司 │盜版3 套 (15片) │
│ │多益測驗完整指導手冊CD │ │ │
│ │0-0000-0000-0 │ │ │
├──┼─────────────┼────────┼────────┤
│三 │Complete Guide to the │湯姆生國際出有限│原版1 本 │
│ │TOEIC Test │公司 │盜版1 本 │
│ │多益測驗完整指導手冊解答本│ │ │




│ │0-0000-0000-0 │ │ │
├──┼─────────────┼────────┼────────┤
│四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出│原版1 本 │
│ │for the TOEIC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盜版1 本 │
│ │Introductory │ │ │
│ │郎文多益初級測驗課本 │ │ │
│ │000-000-000-0 │ │ │
├──┼─────────────┼────────┼────────┤
│五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出│原版1 套 (5 片) │
│ │for the TOEIC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盜版2 套 (10片) │
│ │Introductory │ │ │
│ │郎文多益初級測驗CD │ │ │
│ │0-00-000000-0 │ │ │
├──┼─────────────┼────────┼────────┤
│六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出│原版1 套 (5 片) │
│ │for the TOEIC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盜版2 套 (10片) │
│ │Intermediate │ │ │
│ │郎文多益中級測驗CD │ │ │
│ │0-00-000000-0 │ │ │
├──┼─────────────┼────────┼────────┤
│七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出│原版1 套 (5 片) │
│ │for the TOEIC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盜版8 套 (40 片)│
│ │Advanced │ │ │
│ │郎文多益高級測驗CD │ │ │
│ │0-00-000000-0 │ │ │
├──┼─────────────┼────────┼────────┤
│八 │Longman Preparation Course│美國商培生教育出│原版1 套 (8 片) │
│ │for the TOEFL iBT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盜版2 套 (16片) │
│ │郎文托福iBT級測驗CD │ │ │
│ │0-00-000000-0 │ │ │
├──┼─────────────┼────────┼────────┤
│九 │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盜版2本 │
│ │for the TOEIC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 │
│ │Advanced │ │ │
│ │郎文多益高級測驗課本 │ │ │
├──┼─────────────┼────────┼────────┤
│十 │郎文加官方CD │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盜版9片 │
│ │ │版股份有限公司 │ │
├──┼─────────────┼────────┼────────┤
│十一│TOEIC Official │湯姆生國際出有限│盜版2本 │




│ │Test-Preparation Guide │公司 │ │
│ │多益官方 │ │ │
├──┼─────────────┼────────┼────────┤
│十二│Longman Preparation Series│美國商培生教育出│原版1本 │
│ │for the TOEIC Test │版股份有限公司 │ │
│ │Intermediate │ │ │
│ │郎文多益中級測驗課本 │ │ │
│ │0-00-000000-0 │ │ │
└──┴─────────────┴────────┴────────┘
附表二
┌──┬──────────────────────┐
│編號│物品名稱 │
├──┼──────────────────────┤
│一 │電腦主機1 台(內建VCD 、DVD 燒錄器各1 台 │
├──┼──────────────────────┤
│二 │帳冊2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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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國商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