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矚上訴字,96年度,5號
KSHM,96,矚上訴,5,200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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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矚上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亥○
被   告 甲○○
前列2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陳世明律師
被   告 未○○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被   告 辰○○
被   告 天○○
被   告 申○○
被   告 寅○○
被   告 戌○○
被   告 午○○
被   告 己○○
被   告 癸○○
被   告 子○○
被   告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壬○○
被   告 辛○○
被   告 卯○○
被   告 巳○○○
被   告 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2 號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第一審判
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選偵字第13、15
、18、21、26、78、79、5425、5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亥○係前任立法委員,並係被告甲○○ 之夫,被告甲○○係第15屆屏東縣議會議員,被告酉○○



民國94年2 月起擔任「亥○甲○○聯合服務處」主任,負 責處理行政業務、新聞發布及擔任發言人。被告甲○○於94 年6 月1 日決定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後,被告亥○、甲○ ○、酉○○及被告即上開服務處行政組長未○○、助理庚○ ○、申○○寅○○戌○○午○○己○○癸○○子○○戊○○丙○○丁○○壬○○辛○○、卯○ ○、巳○○○丑○○,為求被告甲○○於94年12月3 日第 15屆屏東縣縣長選舉能順利當選,乃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 意聯絡,於94年6 月13日真情團隊會議中,由被告酉○○宣 布由上開服務處統籌辦理屏東縣各鄉鎮小型晚會,並擬訂「 文宣發放編組及晚會時間表」、「鄉鎮互相支援表」進行統 籌規劃及工作分配,繼而由被告亥○出面聯繫被告乙○○辰○○天○○3 人,以每人簽約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 及每月8 萬元之代價,約定由被告乙○○辰○○天○○ 分別擔任如附表所示各場摸彩晚會之主持人,為被告甲○○ 造勢、助講及拜票,並由被告庚○○負責各鄉鎮小型晚會之 企劃及執行,與如附表所示各分區負責人保持聯繫。且除由 各分區負責人以被告亥○名義對外募集數量不等之獎品外, 另由被告庚○○以上開服務處名義,向高漢平經營之公司及 翁西隆經營之芳輪車行,分別洽購數量龐大之家電用品及25 2 輛腳踏車,一併交由上開服務處統籌分配,作為摸彩之獎 品。復填列不實主辦單位、贊助人或單位名稱,並以上開服 務處名義聯繫不知情之高金素梅、廖峻、王美娜吳泰逸王志豐、張榮志等知名助講人,擬訂各埸「讓女人出頭天」 競選晚會流程表,再由被告未○○以電腦製作各埸摸彩晚會 宣傳稿,由上開服務處假冒「全民聯歡晚會」、「環保之夜 」等名義,交由不詳廠商印製晚會宣傳單,且為掩人耳目, 由如附表所示各分區負責人,偽以「資源回收宣傳晚會」、 「真情感恩」、「屏東縣松竹梅協會聯歡晚會」等名義,向 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及枋寮分局申請集會許可,或未經合 法申請集會,並由被告庚○○自94年6 月間起,以上開服務 處名義先後7 、8 次向郭嘉政經營之東和印刷廠訂製十二萬 餘張之摸彩券,供作摸彩賄選使用,並依前述文宣發放編組 表,將晚會宣傳單及摸彩券,以派報、交鄰長分送及現場發 送等各種管道送出,邀約屏東縣境內具有第15屆縣長選舉投 票權之選民參加如附表所示之摸彩晚會。晚會進行前,先由 被告庚○○聯絡黎書含經營之熱利企業社架設舞台、燈光及 音響等設備(附表編號4 除外),再向阿淼企業有限公司訂 購晚會中使用之「水嫩」、「晶炫」瓶裝飲用水29箱至100 箱不等(每箱20瓶),並由各分區負責人及上開服務處之工



作人員提早到場,懸掛印有被告甲○○照片並書寫「讓女人 出頭天」、「女人出頭天、政治更清明」之大型看板,插設 寫有甲○○字樣之旗子,分送扇子(印有「女人出頭天、屏 東縣縣長參選人甲○○」字樣及甲○○照片)、宣傳單(印 有「女人來治縣政治更清明、屏東縣縣長參選人甲○○」及 甲○○照片)暨礦泉水予到埸之選民,每埸晚會並動員鄰近 鄉鎮50名至490 名不等之支持者到埸助勢,以邊摸彩、邊競 選之交叉方式緊湊進行。被告乙○○辰○○天○○亦與 其等共同基於投票行賄之犯意聯絡,於晚會進行中,一再以 「12月初3 的選舉,縣長甲○○1 票,給甲○○做縣長」、 「咱12月初3 號,這埸一定要贏,甲○○! 在咱縣政府替咱 來打拼好不好?」、「甲○○還未做縣長,就給我們父老兄 姊大家有獎品」、「請大家支持甲○○,來摸彩開始」及「 拜託大家在12月3 日將我們選票投給甲○○,好不好,感謝 、感謝」等語,拜託選民於94年12月3 日投票支持被告甲○ ○,前述高金素梅等助講人亦均發表類此拜託選民支持被告 甲○○之言詞,被告甲○○更是各埸均到埸以「阿華和亥○ 都是屏東培養出來的、牽成的,請給女性1 個機會、給屏東 1 個機會」等詞拜託選民支持,而在滿埸拜託、支持甲○○ 之聲浪中,摸彩送出包括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電磁爐 、微波爐、電子鍋、烤箱、烘碗機、床頭音響、電風扇、及 腳踏車等數量龐大之獎品(詳如附表所載),向如附表所示 到場之蕭顏貴娥等不特定選民行賄,約定於屏東縣第15屆縣 長選舉時投票支持被告甲○○,到場之選民亦均知悉被告甲 ○○係藉晚會摸彩之方式變相行賄,仍一再以鼓掌或高呼「 好」、「甲○○當選」回應,表示將投票予以支持,如附表 所示蕭顏貴娥等選民並領取摸彩所中之獎品而收受賄賂。因 認被告亥○甲○○酉○○未○○庚○○乙○○辰○○天○○申○○寅○○戌○○午○○、己○ ○、癸○○子○○戊○○丙○○丁○○壬○○辛○○卯○○巳○○○丑○○均涉有修正前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嫌云云。二、被告甲○○未於本院審理時到庭,惟訊據被告等於本院準備 程序及審理時均堅決否認有何投票行賄犯行,渠等於原審及 本院所辯要以:
㈠被告亥○辯稱:本件7 場晚會均有主辦人,並有向當地分 局合法申請集會,伊與被告甲○○聯合服務處配合主辦單位 辦理活動,僅係希望提高被告甲○○之知名度,俾能與其他 它政黨之候選人參加民調,爭取提名之機會。又被告甲○○ 在登記參選前尚非候選人,且參加摸彩者亦有來自外縣、市



,並不限於有投票權之人,自難遽以晚會中安排有摸彩活動 ,即認伊與被告甲○○等人應成立賄選罪名;㈡被告甲○○ 於原審辯稱:伊當時係屏東縣縣議員,經常與選民互動,服 務處安排之行程,倘時間允許,伊均會參加,且當時伊尚未 決定是否參選屏東縣縣長,伊在晚會中現身,實屬參加一般 性之活動,應無賄選可言;㈢被告酉○○辯稱:本件被告亥 ○、甲○○服務處僅係各場晚會之協辦單位,並無主導權, 倘有意賄選,應非如是。又本件參加摸彩者,並不限於有投 票權之人,即使係兒童或外縣市之民眾亦得參加,且參加摸 彩中獎之機率遠低於未中獎,足見摸彩發送獎品僅係促使民 眾參加晚會之誘因,並非賄選之行為,更與約定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無對價關係;㈣被告未○○辯稱:伊僅係 被告亥○服務處之義工,並非所謂之行政組長,且本件伊僅 繕打1 份晚會節目表及1 次會議記錄,既未參加晚會,亦不 知晚會進行之情形,不應遽以賄選罪名相繩;㈤被告庚○○ 辯稱:伊無賄選之行為,亦無其它不法之情事;㈥被告乙○ ○、辰○○天○○辯稱:其等經常擔任各項活動及晚會之 主持人,其任務無非在使活動或晚會之過程流暢順利,本件 亦然,至於其間是否有賄選情事,其等並不知情,應與其等 毫不相干;㈦被告申○○辯稱:本件伊之行為,並無構成犯 罪可言;㈧被告寅○○辯稱:本件活動,當地家家戶戶均有 送摸彩券,外縣市之人則在現埸發送,且無年齡限制,即使 無投票權之兒童亦予發送,其目的僅僅係為將活動辦得熱鬧 ,自非可認係賄選之行為;㈨被告戌○○辯稱:伊並非被告 亥○甲○○服務處之助理,當初伊係因前往該服務處聯天 ,得知欲舉辦晚會,卻無人申請,而伊恰隨身帶有國民身分 證,遂同意出面申請,伊所為僅止於此,應不至構成犯罪; ㈩被告午○○辯稱:伊僅係填寫申請書協助辦理活動,以往 被告亥○甲○○服務處至屏東縣佳冬鄉舉辦晚會,亦均如 此,本件是否有其它非法情事應與伊無關;被告己○○辯 稱:伊並非被告亥○甲○○服務處之助理,且伊僅係合法 申請之集會之糾察員,並不知是否有賄選之情事,應不構成 犯罪;被告癸○○辯稱:伊係屏東縣佳冬鄉鄉民代表,在 該鄉內社區或廟會舉辦之活動,伊大致上均會參與,本件伊 即係帶領婦女團隊前往助陣,伊既非被告亥○甲○○服務 處之助理,亦不知活動中有賄選之情事,應不為罪;被告 子○○辯稱:伊並非被告亥○甲○○服務處之助理,且當 時並不認識被告甲○○,本件伊僅係幫忙找舉辦晚會之場地 ,並幫忙發文宣,且伊雖知晚會中有摸彩活動,但伊認為此 僅係為讓晚會更加熱鬧而已,並非有何買票之意圖,應無成



立賄選罪名可言;被告戊○○辯稱:如附表編號4 所示在 琉球鄉三隆宮舉辦之晚會,乃為祝賀神明生日由伊自行出資 舉辦,摸彩活動之獎品,亦係由伊自行出資購買,而伊之所 以邀請被告甲○○到場,則係為答謝被告亥○為琉球鄉爭取 自來水加壓,完全無賄選可言;被告丙○○辯稱:伊係被 告亥○甲○○服務處之義工,對於該服務處舉辦之活動大 抵均會參加,本件晚會之摸彩如係賄選,則中獎者固然開心 ,未中獎者恐將感到氣惱,而適得其反,且一般而言,賄選 無不秘密為之,如本件摸彩活動公開為之者,實難以賄選稱 之;被告丁○○辯稱:伊在屏南有限電視公司上班,當時 舉辦如附表編號5 所示黑鮪魚之夜,乃經合法申請,並有4 、5 千名民眾到埸,而摸彩獎品不過一百多項,中獎機率甚 低,又係公開為之,應與賄選有別;被告壬○○辯稱:伊 乃應被告丁○○之請,在黑鮪魚之夜維持秩序,根本不知有 何賄選情事,自無成立賄選罪名之餘地;被告辛○○辯稱 :本件摸彩之獎品均係由他人贊助,晚會亦係由民眾自由參 加,並不限於特定對象,摸彩與投票間並無對價關係,無構 成賄選可言;被告卯○○辯稱:伊於93年9 月間自台糖公 司退休後,偶而會到被告亥○在東港之服務處泡茶聊天,但 伊並未參與如附表編號6 所示在新園鄉仙隆宮舉辦之晚會及 其他晚會,對於相關事情亦無所悉,不應令伊負何賄選罪責 ;被告巳○○○辯稱:伊與被告即伊夫卯○○僅係至被告 亥○在東港之服務處泡茶時,應邀簽名申請在仙隆宮舉辦之 晚會,其他一概不知,難謂應負何賄選罪責;被告丑○○ 辯稱:如附表編號7 所示之晚會,乃恆春鎮海洋環境保護協 會舉辦之「環境保護之夜」活動,用以表揚義工,以往亦常 舉辦相同活動,獎品均係自行籌措,被告亥○甲○○服務 處僅贊助1 台車,租金約3,500 元,實與該晚會無太大關係 ,伊應無成立投票行賄罪可言各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即難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 參照)。
四、經查:被告甲○○於94年9 月30日登記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 長選舉,在此之前,被告戌○○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申 請於94年6 月26日18時至20時,在屏東縣崁頂鄉○○路99號



北極宮舉辦資源回收宣導摸彩晚會,預定參加人數800 人, 暨於同日19時至22時,在屏東縣南州鄉○○路170 號代天府 前廣場,舉辦資源回收宣導集會,預定參加人數500 人;被 告午○○向屏東縣警察局枋寮分局申請於94年7 月3 日19時 30分至22時,在屏東縣佳冬鄉佳冬村三山國王廟前廣埸,舉 辦親情感恩聯歡晚會摸彩活動,預定參加人數1,000 人;被 告戊○○(原名陳立洋)向屏東縣警察局東分局申請於屏東 縣琉球鄉○○路45號三隆宮前廣場,舉辦聯歡晚會,預定參 加人數250 人;被告子○○向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申請於 94年7 月30日19時至22時,在屏東縣東港鎮○○街21之1 號 東隆宮廣埸,舉辦摸採晚會,預定參加人數1,000 人,暨於 94年7 月31日19時至22時,在屏東縣新園鄉○○村○○路51 號仙隆宮前廣埸,舉辦摸採聯歡晚會,預定參加人數1,000 人;被告丑○○亦藉由屏東縣恆春鎮海洋環境保護協會發函 ,向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借用該鎮三山國王廣寧宮前廣場,於 94年8 月7 日18時30分至21時舉辦環保之夜活動。上開7 場 晚會係由被告亥○甲○○聯合服務處主任即被告酉○○接 洽聘請被告乙○○辰○○天○○分別或共同主持,各場 晚會均由主持人、被告甲○○及到埸助講之人士發表支持被 告甲○○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之言論,並均分送腳踏車及 家電用品等獎品予參加摸彩中獎之民眾各事實,有被告甲○ ○登記參選屏東縣第15屆縣長之相關資料、集會遊行申請書 、屏東縣恆春鎮海洋環境保護協會函、警方蒐證光碟譯文、 檢察官勘驗筆錄(見選偵字第21號卷117 頁至177 頁、恆春 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7 頁、選偵字第21號卷78至139 頁、16 7 至169 頁、選他字第76號卷第6 、32、33頁)及照片等件 在卷可稽,並據被告乙○○辰○○天○○供述明白(見 選偵字第13號A 卷72至102 頁),固堪信為實在。五、惟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 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 人之行賄罪,係以行為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 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 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 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錢、財物,則該財物即非「賄賂」, 申言之,此項「賄賂」係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 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 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 ,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 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 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



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 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 評價(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73號判決參照)。查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800 人,據主持該場 晚會之被告辰○○所供,實際到埸人數約為七百餘人(見內 埔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3 頁);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晚會, 預定參加人數為50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證人陳玉霞所述 有數千人,據證人黃源振所述約有500 人,據證人黃金水所 述約有二百餘人,據證人張瑋呈所述約有200 至300 人(見 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0頁反面、第13頁反面、第29頁、 第38頁);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1,00 0 人,實際到場人數不詳;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晚會,預定 參加人數為25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證人陳惠琴所述約有 三、四百人(見選他字第79號卷第151 頁);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加人數為1,00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 證人邱怡玲所述約有500 人以上(見里港分局刑案偵查卷宗 第20頁),據被告辰○○所述則約有4,000 人(見內埔分局 刑案偵查卷宗第4 頁);如附表編號6 所示之晚會,預定參 加人數為1,000 人,實際到場人數,據被告子○○所述約有 1,000 人,據被告卯○○所述約有600 人,據證人蔡雨水王象所述約為100 人,據證人方秋葉所述為好幾百人,據證 人陳英俊所述為800 多人(見屏東縣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第 6 頁、第31頁、第39頁、第48頁、第53頁、第58頁);如附 表編號7 所示之晚會,實際到場之人數,據被告丑○○所述 約有五、六百人(見選偵字第26號卷第175 頁)。則以上述 各該晚會到場之人數與公訴人所指摸彩活動之獎品數量相較 ,本件毋寧係多數未能中獎,而非普遍有獎之情形。又年僅 11歲就讀國小6 年級之張雅琪,參加如附表編號3 所示晚會 中之摸彩,抽中腳踏車1 輛,有搜索票及搜索扣押筆錄可憑 ,並據證人即張雅琪之父張文輝陳稱屬實(見選偵字第19號 卷第6 頁、第78頁、第89頁),可見參加如附表所示晚會之 摸彩者,並非限於有投票權之人,即使無投票權之兒童亦得 參加。其次,參加如附表編號2 所示晚會摸彩中獎之謝天明 、陳玉霞、黃源振、林綑、黃金水、曹銀富,在領取獎品之 時,並無人請其等在縣長選舉投票時支持特定候選人,業經 證人謝天明、陳玉霞、黃源振、林綑、黃金水、曹銀富供述 明白(見潮州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6 頁、第11頁、第14頁反 面、第17頁、第30頁、第35頁),其餘如附表所示摸彩之中 獎者,亦無證據證明其等在領取獎品時曾被要求投票支持被 告甲○○,而在晚會中出現請求支持被告甲○○參選縣長之



言論,出於造勢成分居多,則尚難與對有投票權之人「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同視。再者,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 各場晚會均曾事先向警方申請,並經警方派員到場蒐證,如 有賄選之意思殆不至於如此,蓋賄選者對於警方之查緝應避 之惟恐不及,豈有自曝其行跡之理?準此,本件在晚會中舉 辦摸彩活動,並夾以發表請求支持被告甲○○參選屏東縣長 之言詞,一如被告亥○酉○○所辯,無非係欲藉摸彩以招 徠民眾,俾提高被告甲○○之知名度,壯大其聲勢而已,尚 難認其摸彩係換取選票之對價,亦難謂彼等因此即有賄選之 犯意。
六、據上所述,本件既難認摸彩係換取選票之對價,復難謂其行 為人確有賄選之犯意,即難遽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名相繩。被告亥○甲○○、酉○ ○以外其餘被告,不論是否確係其服務處之行政組長或助理 ,亦不論其參與方式或參與程度如何,結論均無不同,自無 再加贅論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  等人確有賄選犯行,不能證明犯罪,則原審所為被告等均無 罪之諭知,尚無不當。
七、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稱:
㈠本件晚會之摸彩均係免費提供,故對於獲獎之民眾而言,乃 屬額外無償獲得利益,此種情形雖非人人有獎,但基於「無 功不受祿」或「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等常識認知,佐以所 有晚會顯然係為被告甲○○參選屏東縣縣長一事,請求到場 民眾支持,故到場民眾無論有無抽得獎品,均會認知所摸得 之獎品與投票支持被告甲○○參選縣長有關連,並認所摸得 之獎品係賄選之物品,此乃屬符合常情之推論,亦為何以部 分到場民眾如吳開量、陳玉霞、林燕鳳、陳麗華、張瑋呈等 人會坦承有授受賄賂罪責,故由此推論被告等人舉辦免費摸 彩晚會及到場參與摸彩之民眾均有賄選之相同認知乃合乎經 驗法則之推論,原審竟僅因到場之民眾並非人人有獎一節, 即遽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顯有判決違反經驗法則之情形。 ㈡起訴所認之7 場晚會均有警方到場蒐證,此為被告等人所認 知,故渠等始會假借環保等名義而舉辦晚會,以逃避查緝, 並在警方到場之情形,再以未限制到場民眾之身分來自圓其 說,以免犯行甚為明確。然由各場晚會舉辦之地點,除東港 鎮東隆宮1 處尚可稱之為觀光勝地,其餘6 處地點,均屬屏 東鄉間地域,外來人口幾近於零,故被告等人在此認知下, 亦知到場民眾多數均為有投票權之人,故無限制之必要,亦 可達到賄選之目的。又雖參與投票之人有年僅11歲之幼童, 但此幼童並非獨自1 人到場,而係由有投票權之父親陪同到



場,故對於被告等人之賄選目的言,雖係由兒童參與摸彩, 但與兒童父親參與無異。原審竟疏未考量以上論點,遽認被 告等無賄選之犯意亦有不當。
㈢本件領取獎品之民眾雖有供述渠等於領取獎品時,並無人請 渠等投票予被告甲○○等語。然由整個晚會之活動均再向到 場民眾表示被告甲○○如何適合擔任屏東縣縣長及請求民眾 一定要支持甲○○當選等情,任何在此情況下,均已能認知 其所領取之獎品係要支持甲○○當選縣長之對價始合乎常情 ;況且要約原即不限於行賄時為之,事前為之亦可,重點在 於能否使對方認知到要約之目的,本件之情狀顯然已足以使 一般人認知到係為甲○○參選縣長而舉辦,所贈送之摸彩品 自應認係行賄之對價。故原審將行賄之要約拘泥於行賄時表 示,已有所不當,又認定所贈送之摸彩品非行賄之對價亦屬 違反經驗法則。
㈣被告等人雖有事先向警方申請,然此乃因渠等自認已有所掩 飾,此業如前述㈡所述,並非渠等因無賄選之犯意而無懼查 緝。況且以原審之邏輯觀之,似如將一切在警方面前發生之 犯罪行為人認定為無犯罪之故意,殊不知膽大妄為之徒亦屬 常見。
㈤一行為之目的並非單一,一行為而有多數目的能達成乃更為 有效益之事。本件被告等舉辦晚會固有造勢之目的,然此上 非唯一之目的,亦非主要之目的,自不能因有此目的而完全 忽略其他目的。對於被告等之行為之解釋,原即難以祈求被 告會自承不利之事實,此在道德觀日益低落之台灣現況下, 更屬常態。故職司司法審判之法院對於被告行為之解釋,自 以客觀、合乎經驗的標準為之,本件通常之人於相同之情形 下,應能認知被告等人有假借晚會摸彩之名義來行賄選之實 ,故自應將此賄選目的涵攝於被告等人之行為目的之內,而 認定被告等人有賄選之犯意及犯行。
八、惟查本件被告等所舉辦之各場晚會到場之人數與公訴人所指 如附表所示摸彩活動之獎品數量相較,顯然多數到場之人都 未能中獎,僅有少數人能中獎,足見並非普遍有獎之情形, 至為明確。衡之常情,苟被告等有行賄之意思,豈有置多數 未中獎之到場之人於不顧,而僅對中獎之少數人行賄之理。 況僅對少數人行賄,豈非得罪多數到場之人,反難達到賄選 之目的。又查本件參加摸彩晚會之人,並未限制須設籍於屏 東縣選區,且係有投票權之成年人,則如此作為又如何能達 到賄選之效果呢?至於證人吳開量、陳玉霞、林燕鳳、陳麗 華、張瑋呈等人雖於偵查中自承收受賄賂之事實,然此僅為 其等主觀上之認定,尚難遽認被告等有行賄之意思。況查參



加摸彩晚會中獎者,於領取獎品之時,並無人請其等於縣長 選舉投票時支持特定候選人等情,又據參加摸彩中獎者即證 人謝天明、陳玉霞、黃源振、林綑、黃金水、曹銀富於警詢 中供述明確。至於其餘如附表所示摸彩之中獎者,亦無證據 足證其等在領取獎品時曾被要求投票支持被告甲○○。而在 晚會中出現請求支持被告甲○○參選縣長之言論,顯係出於 造勢成份居多,尚難與對有投票權之人「約」其投票權為一 定之行使同視。本件既難認摸彩行為係換取選票之對價,即 難謂被告等人有賄選之犯意,自不能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0條之1 第1 項之投票行賄罪名相繩。公訴人上訴意旨, 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九、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 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慶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熊惠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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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晚會之時│晚會分區│摸彩行賄之獎品│ 行求、期約及交付賄對象 │備 註│
│ │間及地點│負責人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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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6 月│⑴負責人│電視機2 台 │⑴已查獲 │其餘得獎者不│
│ │26日晚間│ 申○○│電冰箱1 台 │ 蕭顏貴娥(電磁爐1 台) │明 │
│ │、屏東縣│⑵申請人│微波爐1 台 │ 李玟徵(腳踏車1 輛) │ │
│ │崁頂鄉中│ 戌○○│床頭音響1 台 │ 吳開量(同上) │ │
│ │正路99號│⑶糾察員│電磁爐1 台 │ 簡安心(同上 ) │ │
│ │北極宮前│ 申○○│腳踏車50輛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廣場 │ 丁○○│直立電風扇10台│①不詳獎項:「編號4079」 │ │
│ │ │⑷主持人│ │②腳踏車:「林秀任」、「陳俊│ │
│ │ │ 辰○○│ │ 中」、「吳清藤」、「吳王秀│ │




│ │ │ │ │ 雲」、「編號4756」、「王偉│ │
│ │ │ │ │ 成」、「蘇千妮」、「羅永吉│ │
│ │ │ │ │ 」 │ │
│ │ │ │ │③音響:「羅鐘意」 │ │
├──┼────┼────┼───────┼──────────────┼──────┤
│ 2 │96年6 月│⑴負責人│腳踏車50輛 │⑴已查獲 │左列得獎之腳│
│ │26日晚間│ 寅○○│電風扇10台 │ 謝天明(腳踏車1 輛) │踏車總數54輛│
│ │、屏東縣│⑵申請人│電冰箱1 台 │ 王能金(同上) │,應係已查獲│
│ │南州鄉溪│ 戌○○│微波爐1 台 │ 陳玉霞(同上) │者與未查獲者│
│ │州村人和│⑶糾察員│電視機5 台 │ 黃源振(同上) │重複所致。 │
│ │路170 號│ 寅○○│床頭音響1 台 │ 林 綑(同上) │ │
│ │代天府前│ 卯○○│電磁爐爐1 台 │ 林燕鳳(同上) │ │
│ │廣場 │⑷主持人│ │ 陳麗敏(同上) │ │
│ │ │ 乙○○│ │ 黃金水(同上) │ │
│ │ │ 天○○│ │ 曹銀富(電風扇1 台) │ │
│ │ │ │ │ 張瑋呈(腳踏車1 輛) │ │
│ │ │ │ │ 林溫生(未領獎) │ │
│ │ │ │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 │①腳踏車:「009457」、「0085│ │
│ │ │ │ │ 20」、「羅志成」、「黃麗芳│ │
│ │ │ │ │ 」、「謝春花」、「黃志寬」│ │
│ │ │ │ │ 、「009231劉水隆」、「花月│ │
│ │ │ │ │ 紅」、「009499黃明君」、「│ │
│ │ │ │ │ 「郭益智007821」、「王永興│ │
│ │ │ │ │ 」、「007965」、「009465劉│ │
│ │ │ │ │ 先生」、「012286黃林千」、│ │
│ │ │ │ │ 「劉金仲」、「008230」、「│ │
│ │ │ │ │ 011098」、「005491」、「 │ │
│ │ │ │ │ 12273 黃鈺君」、「11660 吳│ │
│ │ │ │ │ 佩宜」、「許喬金」、「郭進│ │
│ │ │ │ │ 寶」、「劉貫谷」、「顏妙芬│ │
│ │ │ │ │ 」、「8458」、「楊佳興」、│ │
│ │ │ │ │ 「余如玉」、「林猜」、「蕭│ │
│ │ │ │ │ 平雲」、「顧景對」、「7126│ │
│ │ │ │ │ 」、「陳瑞財」、「廖高全」│ │
│ │ │ │ │ 、「蕭秀美」、「陳靜抬」、│ │
│ │ │ │ │ 「范鈺真」、「謝恩水」、「│ │
│ │ │ │ │ 黃俊偉」、「蔡傅真妹」、「│ │
│ │ │ │ │ 周東賢」、「黃麗心」、「張│ │
│ │ │ │ │ 貴妹」、「林水波」、「楊如│ │




│ │ │ │ │ 」、「劉淑芬」 │ │
│ │ │ │ │②電風扇:「005356潘顏威」、│ │
│ │ │ │ │ 「008910林亭瑤」、「郭耀文│ │
│ │ │ │ │ 009083」、「8890林宜君」、│ │
│ │ │ │ │ 「林坤生7720」、「8846黃盈│ │
│ │ │ │ │ 天」、「黃亭偉12193 」、「│ │
│ │ │ │ │ 王春月7915」、「9255劉進財│ │
│ │ │ │ │ 」 │ │
│ │ │ │ │③床頭音響:「余德光0000000 │ │
│ │ │ │ │ 」 │ │
│ │ │ │ │④電磁爐:「賴淑香號碼00373 │ │
│ │ │ │ │」 │ │
│ │ │ │ │⑤微波爐:「林衝進00614」 │ │
│ │ │ │ │⑥電視機:「林麗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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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7 月│⑴負責人│腳踏車50輛 │⑴已查獲 │ │
│ │3 日晚間│ 子○○│電風扇25台 │ 張文輝(腳踏車1 輛) │ │
│ │、屏東縣│⑵申請人│電冰箱1 台 │ 林美芬(同上) │ │
│ │佳冬鄉佳│ 午○○│微波爐1 台 │ 賴進元(電風扇1 台) │ │
│ │冬村啟南│⑶糾察員│29吋電視機1 台│ 謝蔡錦絨(腳踏車1 輛) │ │
│ │路三山國│ 戌○○│ │ 賴利昌(同上) │ │
│ │王廟前 │ 己○○│ │ 蘇董錦雀(同上) │ │
│ │ │ 癸○○│ │ 謝天來、謝天發(同上) │ │
│ │ │⑷主持人│ │ 林燕秋(同上) │ │
│ │ │ 辰○○│ │ 賴嘉雙(電風扇1 台) │ │
│ │ │ │ │ 羅振文(同上) │ │
│ │ │ │ │ 王秀文(同上) │ │
│ │ │ │ │ 羅玉堂(腳踏車1 台) │ │
│ │ │ │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 │①腳踏車:「張雅琪」、「0502│ │
│ │ │ │ │ 04」、「廖志峰」、「潘正昌│ │
│ │ │ │ │ 」、「蔡孟慧」、「余振雄」│ │
│ │ │ │ │ 、「林雅瑄」、「024314」、│ │
│ │ │ │ │ 「陳支女」、「趙曼雲」、「│ │
│ │ │ │ │ 羅建平」、「吳雅萍」、謝天│ │
│ │ │ │ │ 來、「王天生」、「林明瑤」│ │
│ │ │ │ │ 、「羅宜芬」、「楊安鍚」、│ │
│ │ │ │ │ 「052380」 │ │
│ │ │ │ │②電風扇: 「黃登基」、「楊燕│ │
│ │ │ │ │ 羽」、「賴旭枝」、「陳秀月│ │




│ │ │ │ │ 」、「陳宜化」、「鄭面」、│ │
│ │ │ │ │ 「 黃秀文」、「陳宜靜」、「│ │
│ │ │ │ │ 蘇妊兒」、「030181」、「02│ │
│ │ │ │ │ 1608」、陳佑真③電冰箱:「│ │
│ │ │ │ │ 賴合妹」 │ │
│ │ │ │ │④不詳獎項:「02453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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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4年7 月│⑴負責人│ 電視機1 台 │⑴已查獲 │ │
│ │14日晚間│ 戊○○│ 冰箱1 台 │ 陳水頓(電風扇1 台) │ │
│ │、屏東縣│⑵申請人│ 腳踏車20台 │ 李素宜(同上) │ │
│ │琉球鄉中│ 戊○○│ 電風扇15台 │ 林許船枝(同上) │ │
│ │山路45號│⑶糾察員│ 保鮮盒數十個 │ 黃陳惠玲(音響1 台) │ │
│ │三隆宮前│ 戌○○│ 按摩棒30支 │ 阮惠停(按摩棒1 支) │ │
│ │廣場 │ 丙○○│ │ 陳鄭美華(同上) │ │
│ │ │⑷主持人│ │ 陳進祥(保鮮盒1 個) │ │
│ │ │ 乙○○│ │ 林啟明(同上) │ │
│ │ │ 陳惠琴│ │ 江三信(按摩棒1 支) │ │
│ │ │ (另經│ │ 蔡黃春蘭(同上) │ │
│ │ │ 檢察官│ │⑵未查獲(姓名均音譯) │ │
│ │ │ 為不起│ │①電風扇:「洪彥龍」、「黃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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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