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5年度,350號
KSHM,95,上更(二),350,200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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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5年度上更(二)字第350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侯永福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
年度訴字第328 號中華民國90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8025號、89年度偵字第
1323號;併辦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4401號),提起上訴(併
辦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4402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
2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無罪。
甲○○部分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乙○○○原開設和春機車行,目前在琉球鄉經營和春機 車出租行,從事機車出租業務,自民國82年4 月7 日起至88 年4 月19日間,明知甲○○大益機車行)、莊清霖(清霖 機車行;已經本院上訴審判決確定)、游政可(政昌機車行 ;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吳甲午合成機車行;原審判 決確定)及綽號「阿俊」之不詳成年男子所出售之如附表所 示31輛機車均係引擎號碼已遭磨損、重行打造,且外殼顏色 亦已變換之來源不明贓車,仍基於故買贓物之故意,分別在 屏東縣東港鎮○○里路25-299號等地,向彼等買受該等贓車 ,販入後一部分出租予觀光客騎用,一部分轉賣予不知情之 民眾,並恃以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因認乙○○○涉犯刑法第 350 條常業故買贓物罪及第210 條為造私文書罪等語。 ㈡被告甲○○大益機車行之負責人,於82至88年間,明知附 表編號1-4 、8 、9 、11、12、16、18、22、23、25、29、 31號之機車,均係他人失竊而引擎號碼重新打造,車殼顏色 亦已變更之贓車,竟仍基於故買贓車之故意,向不詳之人購 入後,轉賣予乙○○○,並以之為常業,因認甲○○涉犯刑 法第350 條常業故買贓物罪及第210 條為造私文書罪等語。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同法第161條第1項亦有明定。公訴意 旨認被告2人涉犯本罪無非係以如附表所示各被害人之警詢 陳述及贓物認領收據、及附表所示各失竊機車之「車輛竊盜 、車牌失竊盜料個別查詢報告表」為據,並以附表編號2、3 、4、5、6、8、9、10、11、12、13號等機車係乙○○○持 有該等機車現存合法車籍期間,各該編號之被害人始遭竊, 又附表編號1 、16、18、22、23、25、29、31號等8 部機車 係在被告甲○○轉賣予乙○○○之前,由甲○○持有該等合 法車籍資料期間遭竊為理由,認定被告2 人均係先收購合法 車籍,再依各該合法車籍資料,自行或委由他人偽造所購贓 車之引擎號碼。
三、訊之被告乙○○○甲○○均堅決否認犯行,乙○○○辯稱 :伊遭警方扣案之本件機車均係向其它機車行合法購得,伊 買入後並未變造引擎號碼,亦不知係贓車等語;甲○○則辯 稱:伊曾販賣機車予乙○○○,數量大約10輛,但車牌號碼 因未記錄,已不記得,伊未變造機車引擎號碼,所賣機車亦 非贓車等語。經查:
㈠關於警員查獲附表所示機車後,是否均以電解方法查明各該 機車原引擎號碼,而循線查獲機車主失主之問題,本件承辦 警員羅永享固於本院上訴審及前審法官訊問時證稱:「我們 是電解出原來的引擎號碼,循線找到失竊車輛的車主」;「 我自己至少電解三十幾部,當時是和另1 個被告合起來電解 」、「號碼都有電解出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19 頁反面 、本院更㈠審卷第151 頁),警員簡振淯亦證稱:伊有參與 本件扣案機車引擎號碼之電解任務,大部分機車係伊與羅永 享共同電解等語。惟就本件電解扣案機車引擎號碼時,為何 未就電解過程及結果拍照存證,羅永享於本院上訴審稱:因 為電解腐蝕會有泡沫,故要拍照時,拍不出來等語(見本院 上訴卷第119 頁反面),與其於本院前審所稱:電解出來的 引擎號碼,照片可以照的出來,因伊第1 次承辦贓車案件, 故伊電解之部分並未拍照等語,顯不一致。又警方究竟有無 將電解出來的原機車引擎號碼給被害人看,供被害人辨認? 羅永享於本院上訴審證稱:伊並未會同嫌犯或觀看電解情形 ,被害人只是看機車外觀來辨認等語(見本院上訴審第119 頁反面),與其於本院前審所證:「(你們是否有帶被害人 去看電解出來的號碼,還是只有告訴被害人說電解號碼是被 害人的?)假如電解出來的號碼有看到就會叫被害人看,但 如果看不清楚,就看車子」等語亦不相符(見本院更㈠審卷 第152 頁)。此外,羅永享於本院更㈠審所證:「(電解的



時候有無協同嫌犯在場看?)沒有,因這牽涉到機密,沒有 會同嫌犯、被害人觀看」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119 頁反面 ),與其上開所稱:「伊當時是和另1 個被告合起來電解」 等語亦顯不相同。證人羅永享就上開與電解引擎號碼有關之 事項前後證述歧異甚多,其究竟有無遂輛對本件扣案機車之 引擎號碼為電解,藉以查證原引擎號碼,並據此循線查明原 機車失主,並非無疑。再者,本院上訴審法官會同羅永享對 附表編號6 、13、20號機車之引擎號碼進行電解,除現存引 擎號碼外,並未呈現其它引擎號碼,此有刑事勘驗筆錄1 份 在卷可按(見本院上訴卷第177 頁)。本院前審委請高雄市 警察局對附表編號1 、4 、12、14、21號機車引擎號碼,以 矽膠拓印(完成引擎原始號碼鑄模)、砂紙刨光,再以棉花 沾DAVIS 電解液實施電解反應結果,均未重現出其它字樣等 情,並有該局94年2 月22日高市警鑑字第0940011734號、同 年8 月29日高市警鑑字第0940060511號鑑驗通知書各1 份存 卷可查(見本院更㈠審卷一第209 頁、卷二第11頁),足見 上開警員羅永享所稱附表機車均係依電解出來之原引擎號碼 ,循線通知失主具領等情,顯非實在。另屏東縣警察局東港 分局91年3 月4 日東警分刑字第0910001839號函檢附之報告 書(90年10月8 日)第3 項固稱:本件扣押之機車至報告日 已逾1 年,該機車引擎號碼材質均為鋁合金,電解後其表面 均會殘留電解液繼續腐蝕,因而破壞組織結構,且表面氧化 嚴重,故再予電解只會造成凹陷處繼續侵蝕,無法看出任何 資料等語(見本院上訴卷第90頁),惟本院前審委請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為上開電解鑑驗,各該鑑驗之機車並無不適合電 解鑑驗之情況,此有上開鑑驗通知書可憑,且並無上揭報告 所稱:「破壞組織結構,且表面氧化嚴重,故再予電解只會 造成凹陷處繼續侵蝕」之情形,此亦有電解前後引擎號碼之 相片在卷可按(見本院更㈠審卷第13-39 頁),上揭屏東縣 警察局東港分局91年3 月4 日函所附報告書第3 項內容尚無 可採,自難採為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㈡依本院前更一審法官勘驗並囑託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識小組 於94年1 月28日及94年8 月12日之勘驗及鑑定過程所見,無 論在電解前或電解後之引擎號碼,均能以照相清晰地照出, 有上開機車引擎號碼電解相片附於本院更一審卷㈠第209 至 216 頁,卷㈡第12至39頁可稽。由上觀之,是果有變造引擎 號碼情事,則必能提出「變造後」之引擎號碼照片,可供目 識辯認。然而,證人簡振淯、羅之享雖聲稱有電解出變造後 之引擎號碼,欲提不出任何照片為證,採證程序顯違常情而 有重大瑕疵,是證人簡振淯羅永享之上開證詞,均難採為



不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㈢本件附表所示被害人(編號6 被害人王武德缺警詢筆錄;編 號4 被害人陳有順由其父陳崑海接受警詢;編號24由張玉娟 接受警詢)於警詢時,對警員詢問:「警方以電解法查明引 擎號碼為... 號,是否與您所失竊之機車引擎號碼相符?」 之問題,雖均為肯定之答覆(見東港分局警卷㈠、㈡內之被 害人警詢筆錄),然警員所告知之者既為車主失竊機車之引 擎號碼,車主即被害人為肯定之答覆自屬當然,非得據此推 認警方係先以電解之方法查明附表所列機車之原引擎號碼, 循線通知失主。
㈣本件如附表所示機車,雖經被害人具領完畢,而簽有贓物保 領結31張在卷可參(見東港分局警卷㈠、㈡),然各被害人 均未指出任何足資辨認該機車確為其失竊之機車的特徵,此 有各該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可為佐證。其中附表編號1 、4 、 7 、9-11、15、18、20、22-27 、29、31之被害人於警詢時 ,均表示無法確認領回之機車是否為彼等所失竊,其餘表示 領回之機車為其所失竊者,亦僅係就機車外觀、車型、廠牌 為判斷。然各該被害人失竊時間最近者為87年11月10日,距 88年12月8 日本案查獲日,即已逾1 年,其餘機車失竊時間 距本案查獲時,更多有數年之久者,距指認之時點89年2 月 11日更加久遠,不僅被害人對機車之外觀、特徵記憶易有模 糊之情事,且機車歷經數年之騎用自亦無可能保持原狀,被 害人於多年後,僅依車外觀、車型、廠牌為判斷,其正確性 自難無疑。況附表編號1 、2 、4 、5 、6 、7 、9 、10、 11、12、14、15、17、20、23、24、25、27號所列機車之合 法車籍資料所記載之車身顏色,與原失竊機車車籍資料所登 記之車身顏色或本件扣案相對應機車之顏色均不相同(見東 港分局警卷一第28、30、34、36、46、48、52、54、64、66 、82、85、89、91、93、95、111 、113 、123 、125 、13 1 、133 、135 、137 、142 、143 、147 、149 、156 、 158 、17 4、176 、191 、193 、234 、236 頁,警卷三之 扣案機車相片),此部分機車車身顏色與被害人遭竊之機車 顏色全然不同,被害人更無從依車身外觀辨認是否為本人失 竊之機車甚明。綜此,自難以附表所示被害人具結領回各該 機車,並於警詢中陳稱警員所告知之引擎號碼確與其失竊機 車之引擎號碼相合等情,即逕予認定,附表所示各機車即為 各該被害人失竊之贓車。
㈤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所指:「查被害人郭聰明等人確曾失竊機 車;而郭聰明等人失竊之機車,係在乙○○○經營之和春機 車行查獲,其中有22部來源似有可疑,乙○○○並未否認(



見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東警分刑字第15725 號卷第1 至4 頁);又警員曾用藥水檢驗引擎號碼,亦據乙○○○及同案 被告莊清霖供述明確(見一審卷第一宗第349頁)乙節: ⑴經查,警方於民國88年12月8 日在被告乙○○○所經營之 和春機車行查獲疑似贓車之22部機車時,被告就該批機車 是否為贓車乙事,供稱:「(問:警方會同妳一起勘查妳 所有22部機車所有引警號碼,是否有另行打造之嫌?)我 不知道是否有重新打造。」、「(問:妳購得中古機車後 ,有無改變造機車外觀、顏色或引擎號碼?)我購入後, 只有更換機車外殼、顏色而已,另引擎號碼我沒有做任何 改變過。」(見東港分局88年12月8 日第1 次偵訊調查筆 錄)從上開筆錄之記載可知被告乙○○○從未自白扣案之 22部機車是來源可疑之贓車,至為明確,併此敍明。 ⑵次查,證人即共同被告莊清霖於原審審理中係供稱:「他 (註:指簡振淯)說電解出來的贓車的號碼,但當場我們 沒有看到,我在小琉球賣被告乙○○○2 部機車,警員查 扣當場有用藥水檢驗過引擎號碼,他跟乙○○○說沒有問 題。」且被告乙○○○亦稱:「警員有用藥水當場檢驗, 我問他有無問題,他說現在看不出來,要全部送到東港檢 查才知道,現在看是沒有。(見一審90年3 月2 日審判筆 錄第5 頁)由此足證,縱然警員在查扣訟爭機車之前,曾 經電解,但電解結果仍無發見變造引擎號碼之情,至為明 顯。
㈥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 、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 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判別受測者供述之真實性, 倘受測者愈想壓抑其謊言所產生之情緒,則在測謊儀器上愈 會產生明顯之情緒波動,反之則無此不實之波動反應。從而 ,測謊鑑定結果,如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時,雖得 供審判上之參酌,然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91年台 上字第359 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乙○○○經法務部調查 局測謊,於測謊時所稱:其未整理(換車牌)過機車。經測 試呈情緒波動,研判有說謊。此固有該局(90)陸(三)字 第9013391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見本院上訴審第103 頁 )。然本件公訴人所舉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及贓物 領結,以及警員羅永享簡振淯所稱附表所示機車引擎號碼 係經逐輛電解出原引擎號碼,始循線追查通知失主具領等語 ,均不足採信,而無法證明附表所列機車係附表所示各被害 人所失竊之贓車,已如前述。揆諸上開意旨,自不得僅以此 測謊結論,即論斷被告乙○○○有本件故買贓物及偽造機車



引擎號碼之犯行。
㈦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嫌偽造如附表所示機車引擎號碼,係 以附表編號2 、3 、4 、5 、6 、8 、9 、10、11、12、13 號等機車係乙○○○持有該等機車現存合法車籍期間,各該 編號之被害人始遭竊,及附表編號1 、16、18、22、23、25 、29、31號等8 部機車係在被告甲○○轉賣予乙○○○之前 ,由甲○○持有該等合法車籍期間遭竊為理由,進而推認被 告2 人均係先收購合法車籍,再依各該合法車籍資料,自行 或委由他人偽造所購贓車之引擎號碼。惟本件附表所示機車 無法證明係附表各該被害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點失竊之贓車已 如前述,則公訴人認定上開附表編號之機車係在乙○○○甲○○先取得合法車籍後,始取得贓車,而將該等合法車籍 用於該等贓車,以達借屍還魂之目的,就時間點而言,即已 失所依據。且附表編號1 、2 、4 、5 、6 、7 、9 、10、 11、12、14、15、17、20、23、24、25、27號所列機車之合 法車籍資料所記載之車身顏色,與原失竊機車車籍資料所登 記之車身顏色或本件扣案相對應機車之顏色均不相同,及附 表編號20號楊秋玲失竊引擎號碼EE097755號機車之汽缸為81 CC,警方查獲而由楊秋玲領回懸掛IVX-119 號車牌之機車則 為125CC ,兩機車之汽缸CC數顯不相同等情,均如前述。此 與車輛借屍還魂係將其他車輛合法之車籍套用於同廠牌、同 型式、同顏色之贓車以為掩飾之情形亦不相符合。蓋機車所 套用之車籍資料就廠牌、型式、顏色等資料如與該機車不符 ,則遇警攔檢時,一出示該車籍資料,警方比對其機車外觀 ,即可識破該機車與套用之車籍資料不合,自難以達到掩飾 之目的。公訴意旨僅以上開附表編號之機車失竊時間,在被 告2 人過戶時間之後,即遽認被告2 人有先收購合法車籍, 伺機自行或委由他人依造該等車籍資料偽造引擎號碼,尚無 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承辦警員羅永享所稱:警方係由扣得之機車 引擎,電解出原來的引擎號碼,循線找到失竊車輛的車主等 情既不足採信,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警詢陳述,復未能佐證附 表機車確係各被害人失竊之贓車,且屏東縣警察局東港分局 拓印之引擎號碼「FG036936」、「EF038248」經三陽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因拓印字體模糊不清,無法做進一 步鑑定」,亦有該公司91年10月01日函在卷可稽(見本院上 訴卷第196 頁),公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本件附表所 示機車均係他人失竊之贓車,亦未能證明該等機車現存之引 擎號碼係經偽造,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乙○○○甲○○之犯 罪事實,尚屬不能證明。原審認被告甲○○部分不能證明其



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應予維持。檢 察官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原判 決關於被告乙○○○部分予以論科,尚非正確,被告乙○○ ○提起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原判決關於乙○○○部 分應予撤銷改判,而為無罪之諭知。
六、本案起訴部分既經本院為乙○○○無罪及甲○○上訴駁回( 原審判決甲○○無罪)之判決,併辦部分(96年度偵字第44 01被告乙○○○竊盜;96年度偵字第4402號甲○○竊盜)與 起訴部分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應退由檢察官另 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七、同案被告吳甲午莊清霖部分,均經本院前審判決確定,被 告游政可經本院前審判決後,上訴最高法院,經判決上訴駁 回確定,均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慶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熊惠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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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失竊時間地點│被害人(或│失竊機車原始車籍 │改懸號牌車籍(含異動日期│
│ │ │登記車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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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5.03.21 │郭聰明 │車牌號碼XVX-458 │車牌號碼OGE-705 │
│ │高雄市新興區│ │引擎號碼4HP-71246 │引擎號碼4CW-0000000 │
│ │中山路與中正│ │ │異動日期84.09.23過戶予曾│
│ │路口 │ │ │洪麗卿
├──┼──────┼─────┼───────────┼────────────┤
│2 │85.10.18 │郭致宏 │車牌號碼XQF-323 │車牌號碼PQY-316 │
│ │高雄市苓雅區│ │引擎號碼GY6B0-000000 │引擎號碼GY6D-628182 │
│ │尚禮街5 號前│ │ │異動日期84.09.08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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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7.08.17 │陳清琴 │車牌號碼PGZ-519 │車牌號碼OCH-293 │
│ │台北市民權東│ │引擎號碼SA25AX-143421 │引擎號碼GY6D-606561 │
│ │路2 段1 號 │ │ │異動日期85.09.11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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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87.08.28 │陳有順 │車牌號碼MLU-221 │車牌號碼XNN-411 │
│ │雲林縣虎尾鎮│ │引擎號碼HG083543 │引擎號碼FG014843 │
│ │正義路6 號 │ │ │異動日期87.01.07過戶予曾│
│ │ │ │ │玉柱 │
├──┼──────┼─────┼───────────┼────────────┤
│5 │87.07.06 │莊雅雯 │車牌號碼AMS-235 │車牌號碼OIY-735 │
│ │台北市○○路│ │引擎號碼FG232548 │引擎號碼FG223310 │
│ │3 段148號前 │ │ │異動日期83.11.01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
├──┼──────┼─────┼───────────┼────────────┤
│6 │85.05.02 │王武德 │車牌號碼OMU-573 │車牌號碼OYU-519 │
│ │高雄市左營區│ │引擎號碼FG420345 │引擎號碼FG036936 │
│ │榮民總醫院旁│ │ │異動日期84.03.31過戶予曾│
│ │ │ │ │玉柱 │
├──┼──────┼─────┼───────────┼────────────┤
│7 │86.12.26 │張富美 │車牌號碼XMG-331(起訴書│車牌號碼PFG-175(起訴書附│
│ │台北縣新莊市│ │附表誤為XMC-331) │表誤為PFC-175) │
│ │和興街15號 │ │引擎號碼GY6D-244883 │引擎號碼GY6D-202686 │
│ │ │ │ │異動日期84.07.01過戶予曾│
│ │ │ │ │玉柱 │
│ │ │ │ │ │
├──┼──────┼─────┼───────────┼────────────┤
│8 │84.08.26 │傅傳通 │車牌號碼OVE-069 │車牌號碼FIG-992 │
│ │高雄縣美濃鎮│ │引擎號碼GY6B0-000000 │引擎號碼GY6D-197239 │
│ │福安里中山路│ │ │異動日期84.08.16過戶予曾│
│ │二路 │ │ │洪麗卿
├──┼──────┼─────┼───────────┼────────────┤
│9 │86.12.18 │游峻彬 │車牌號碼ILY-632 │車牌號碼GVQ-266 │
│ │台中市南區美│ │引擎號碼4UF-023153 │引擎號碼4DM-034971 │
│ │村南路303 │ │ │異動日期86.10.21過戶予曾│
│ │巷內 │ │ │玉柱 │
├──┼──────┼─────┼───────────┼────────────┤
│10 │85.07.29 │韓冰清 │車牌號碼QUJ-785 │車牌號碼TNM-445 │




│ │台北縣樹林鎮│ │引擎號碼ET214223 │引擎號碼ET216422 │
│ │佳園路1 段 │ │ │異動日期85.01.09過戶予曾│
│ │二路 │ │ │洪麗卿
├──┼──────┼─────┼───────────┼────────────┤
│11 │87.03.16 │廖福生 │車牌號碼KYT-145 │車牌號碼IXZ-206 │
│ │台中市烏日鄉│ │引擎號碼HN047239 │引擎號碼FG006708 │
│ │湖日村新興路│ │ │異動日期86.03.20過戶予曾│
│ │上(起訴書附│ │ │玉柱 │
│ │表誤為新與路│ │ │ │
│ │) │ │ │ │
├──┼──────┼─────┼───────────┼────────────┤
│12 │87.03.13 │吳鴻深 │車牌號碼KZR-285 │車牌號碼OAX-803 │
│ │桃園縣龜山鄉│ │引擎號碼HN073528 │引擎號碼HN033240 │
│ │萬壽路1 段 │ │ │異動日期87.03.05過戶予曾│
│ │ │ │ │玉柱,87.03.31再出售予陳│
│ │ │ │ │玉龍 │
├──┼──────┼─────┼───────────┼────────────┤
│13 │85.06.23 │張文孝 │車牌號碼GTU-806 │車牌號碼OIG-373 │
│ │台北縣新莊市│ │引擎號碼GY6D-744341 │引擎號碼GY6D-781041 │
│ │思源路539巷 │ │ │異動日期83.10.27過戶予曾│
│ │6 弄7 號 │ │ │洪麗卿
├──┼──────┼─────┼───────────┼────────────┤
│14 │86.10.31 │陳朝居 │車牌號碼XGH-722 │車牌號碼XFE-701 │
│ │高雄市左營區│ │引擎號碼GY6B-328248 │引擎號碼GY6B-319149 │
│ │大中二路632 │ │ │異動日期86.10.23過戶予曾│
│ │號前 │ │ │玉柱,86.11.27再出售予陳│
│ │ │ │ │洪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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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80.07.17 │洪文財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PGD-955 │
│ │高雄市前金區│ │引擎號碼GY6D-195138 │引擎號碼GLXE-102661 │
│ │七賢二路310 │ │ │異動日期81.08.08過戶予曾│
│ │號前 │ │ │洪麗卿之妹妹洪麗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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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3.12.10 │陳瑞崇 │車牌號碼GBB-475 │車牌號碼PQX-207 │
│ │台北市羅斯福│ │引擎號碼FG334428 │引擎號碼FG062773 │
│ │路與基隆路口│ │ │異動日期84.08.16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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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86.03.19 │吳旭昌 │車牌號碼GIO-889 │車牌號碼KPP-925 │
│ │台北市大安區│ │引擎號碼4TF-048880 │引擎號碼4CW-057807 │




│ │溫州街11巷8 │ │ │異動日期87.07.24過戶予曾│
│ │號 │ │ │洪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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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86.01.21 │蔡乾元 │車牌號碼AIH-961 │車牌號碼XBC-589 │
│ │台北縣永和市│ │引擎號碼FG252348 │引擎號碼FG052963 │
│ │豫溪街57巷 │ │ │異動日期86.10.15過戶予曾│
│ │11弄2 號 │ │ │玉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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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80.08.03 │吳源勝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PGD-619 │
│ │高雄縣林園鄉│ │引擎號碼GY6E-106940 │引擎號碼125BE-115925 │
│ │東林村福興路│ │ │異動日期80.08.12過戶予曾│
│ │101號 │ │ │洪麗卿之友人蔡黃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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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77.06.04 │楊秋玲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IYX-119 │
│ │高雄市前鎮區│ │引擎號碼EE097755 │引擎號碼EF038248(起訴書│
│ │林森路、廣西│ │ │附表誤載為EF038243) │
│ │路口 │ │ │異動日期83.04.14過戶予曾│
│ │ │ │ │玉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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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87.11.10 │陳國樑 │車牌號碼ORS-709 │車牌號碼PSW-586 │
│ │台南市東區大│ │引擎號碼RR040234 │引擎號碼FG210184 │
│ │學路成大光復│ │ │異動日期88.04.19過戶予曾│
│ │校區前 │ │ │洪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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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2.06.28 │張裕勝 │車牌號碼HXY-032 │車牌號碼JZA-796 │
│ │台北縣三重市│ │引擎號碼GY6B-325587 │引擎號碼GY6D-271969 │
│ │大勇街12 號 │ │ │異動日期85.09.16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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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5.06.10 │王湩 │車牌號碼KCT-836 │車牌號碼OGF-843 │
│ │台中縣豐原市│ │引擎號碼FG468572 │引擎號碼FG151836 │
│ │中山路 │ │ │異動日期86.06.19過戶予曾│
│ │ │ │ │玉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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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80.12.05 │張家順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WOH-517( │
│ │台北市中山區│ │引擎號碼ET010992(起訴│誤載為WHO-517) │
│ │松江路431巷 │ │書附表漏載ET) │引擎號碼AY101330 │
│ │8號前 │ │ │異動日期82.05.22過戶予曾│
│ │ │ │ │玉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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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85.10.09 │吳淑貞 │車牌號碼LOC-985 │車牌號碼KGN-602 │
│ │南投縣埔里鎮│ │引擎號碼HG028223(起訴 │引擎號碼FG036963 │
│ │中正三路客運│ │書附表誤載為HG0000000)│異動日期86.03.25過戶予曾│
│ │站前 │ │ │玉柱,86.05.05再出售予蔡│
│ │ │ │ │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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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84.09.16 │蕭智憲 │車牌號碼LIG-141 │車牌號碼KIF-496(起訴書附│
│ │台中市西區忠│ │引擎號碼FG354343 │表誤載為KIG-496) │
│ │明國中前 │ │ │引擎號碼FG063666 │
│ │ │ │ │異動日期85.09.11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85.11.25再出售予│
│ │ │ │ │陳慶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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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84.05.13 │張銘純 │車牌號碼JJB-426 │車牌號碼OTN-768 │
│ │台中市○○路│ │引擎號碼GY6C0-000000 │引擎號碼GY6C-212991 │
│ │ │ │ │異動日期84.07.03過戶予曾│
│ │ │ │ │玉柱,7再過戶予鄰居│
│ │ │ │ │蔡明傳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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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81.11.27 │王榮任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PER-563 │
│ │台北縣板橋市│ │引擎號碼EF283172 │引擎號碼EY038000 │
│ │四川路1 段 │ │ │異動日期83.01.11過戶予曾│
│ │393 號 │ │ │洪麗卿,83.02.23再過戶予│
│ │ │ │ │曾王麗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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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80.04.11 │趙林秋蘭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PFF-407 │
│ │桃園市○○路│ │引擎號碼EF144225 │引擎號碼EF161962 │
│ │與民生路口 │ │ │異動日期83.05.07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83.06.28再出售予│
│ │ │ │ │陳黃阿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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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79.07.04 │洪介男 │車牌號碼000-0000 │車牌號碼PGD-698 │
│ │台北市中正區│ │引擎號碼EF042442 │引擎號碼EF000608 │
│ │南陽街7 號前│ │ │異動日期82.12.01過戶予曾│
│ │ │ │ │洪麗卿,83.04.14再出進予│
│ │ │ │ │王天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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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87.01.07 │陳融育 │車牌號碼IMZ-570 │車牌號碼PTT-949 │




│ │台中市北屯區│ │引擎號碼HN077246 │引擎號碼FG377317 │
│ │昌平路2 段5 │ │ │異動日期87.03.13過戶予曾│
│ │巷16號 │ │ │玉柱,87.04.18再出售予陳│
│ │ │ │ │瑞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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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