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拓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97年度勞上易
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受 僱於相對人公司擔任員工,於民國96年3 月12日執行業務時 ,因工作意外致聲請人頭部受傷,並經鑑定為肢體輕度障礙 ,惟相對人拒不賠償,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20萬6 千元及其遲延利息之職業災害補償。惟經原審判決聲請人敗 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因聲請人無法正常工作,生活 出現困難,實無力支付龐大訴訟費用,且本件並非顯無勝訴 之望,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 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障礙者鑑定表、雲林縣勞 資爭議協調會議紀錄等影本為證,核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32條第1 項規定相符,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應予准許,爰 依該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惠一
法 官 蘇重信
法 官 林永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素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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