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上字,96年度,172號
TNHV,96,上,172,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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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七二號
上 訴 人 千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複 代理 人 庚○○
      丙○○
被 上訴 人 戊○○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烱意 律師
      謝耿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十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六
十一號)提起上訴,本院於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除去柏油路面回復土地原狀,於超過附圖所示A、C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確定部分除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將嘉義市○○段一 四二一之一號土地除去柏油路面回復土地原狀,於超過附圖 所示A、C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並除確定部分外訴 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 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
㈡上訴人在嘉義市○○段一四一九至一四一九之九地號上興建 之房屋,僅需使用被上訴人所有同段一四二一之一號(以下 稱系爭土地)上小部分即可接鄰一四一三地號土地,對外通 行,不必耗資將系爭土地全部舖設柏油。況且,依經驗法則 ,不同時期舖設之柏油路面,其接縫必定有所深淺色差,系 爭土地上所舖設柏油範圍僅如附圖斜線所示,此觀卷附相片 顯示之柏油部分與其他舖設部分確實有明顯色差痕跡之界線 ,即可明證,有現場照片十張可資證明。
㈡上訴人於原審之訴訟代理人即工地主任己○○固於九十六年 六月七日履勘現場時在場,惟其並非舖設之人,對舖設範圍



認知模糊,其指界錯誤,系爭土地上除附圖所示斜線範圍外 之柏油路面,係由在同段一四一八之四至之六地號上興建房 屋之訴外人「數位房訊開發有限公司」所舖設。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補提十張照片為證,並聲 請訊問證人陳亮助、甲○○。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依現場照片及原審履勘現場時製作之現場圖可知,如原判決 書附圖所示A、B部分位置之柏油路面,除附近各一處呈現 『ㄈ』字型及『「』字型之柏油高低落差痕跡,顯屬管線施 工後重新舖設柏油之痕跡外,其餘附近四周之路面尚屬平整 ,並無先後不同時間舖設柏油路面之高低落差接縫痕跡。 ㈡上訴人於履勘現場及九十六年七月五日開庭時,皆自承沿著 其興建房屋台階轉角及保建街部分之土地(即如附圖所示A 部分左側之土地),其上之柏油路面亦為其舖設等語,參諸 該部分之柏油路面,非但與附圖所示A、B部分之柏油路面 一體連接,且路面平整,並無高低落差之柏油舖設接縫痕跡 ,顯見如附圖所示A部分左側之土地、附圖所示A、B部分 之土地,暨系爭土地上其他柏油路面,均係一次整地舖設而 成,堪可認定。
㈢系爭土地與一四一三地號土地柏油路面之高低落差痕跡觀之 ,一四一三地號上之柏油路面較低,系爭土地上之柏油路面 較高,顯見一四一三地號上之柏油路面舖設在先,系爭土地 上之柏油路面舖設在後,故上訴人先前在一四一三地號上舖 設柏油,縱有退縮之情,然尚無從據為系爭土地上之柏油路 面非其舖設之證明。
㈣上訴人主張其僅需使用系爭土地上小部分之土地即可接鄰一 四一三地號土地對外通行,不必耗資舖設一四二一之一之系 爭土地云云。惟查,上訴人於一四一九至一四一九之九地號 上興建房屋非上訴人自己使用,而係為銷售目的而興建,基 此,豈可能予消費者土地不完整,尤其係對外通路受限制之 感受?上訴人上開抗辯顯悖於銷售實務。被上訴人提起本件 訴訟前,即多次與上訴人商議返還土地事實,並寄送律師函 ,若上訴人僅於三角形部分舖設柏油,其餘非其所為,斷無 從未嚴正、明確主張之理。蓋,該三角形部分僅數平方公尺 ,比之系爭土地有三四四平方公尺之大,上訴人豈有不為抗 辯?更足徵所謂三角形部分舖設柏油乃臨訟杜撰之詞。 ⑴證人陳亮助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履勘現場時證稱:「. ..,那時系爭土地上,是有碎石子、水溝及鐵皮屋,還



有電線桿,柏油路是沿著水溝舖設柏油路,...。」 「(當時舖設柏油路是幾米寬?)我忘記,當時是千景 建設公司先舖好柏油路,之後再由我公司舖設柏油路的 ,...。」
⑵徵諸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狀所主張之受侵害範圍:於 系爭一四二一之一土地上尚有部分非起訴範圍。蓋,該未 據起訴範圍係碎石子路,未被舖上柏油。而於本件起訴後 原審履勘現場時,發現該碎石子路亦已被舖上柏油,被上 人方主張追加該部分之請求。
⑶準此,陳亮助所指其所舖設部分,應為被上訴人起訴時未 據主張部分。其在現場指界之景乃全係柏油路面,縱其指 出所謂電線桿為記憶根據,惟仍不若如上碎石子路之事實 明確。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坐落嘉義市○○段一四一二之一地號土地( 以下稱系爭土地),為其二人所共有,上訴人為便利其所有 同段一四一九至之九號土地上興建房屋之銷售,竟在系爭土 地全部舖設柏油路面,妨害被上訴人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 七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命被上訴人 將地上柏油路面除去,將土地回復原狀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其僅舖設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A、C部分之柏 油路,其他柏油路面即D部分,乃訴外人數位房訊開發有限 公司舖設等語置辯。(原審判決命上訴人將系爭土地上之全 部柏油路面除去,回復土地原狀,上訴人就命其除去A、C 部分柏油路,回復原狀部分未上訴,此部分已告確定,不在 本院審理範圍)。
三、被上訴人主張,系爭土地為其共有,該土地上全部被舖滿柏 油路供人通行,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一.八平方公尺、C 部分面積一四.六三平方公尺,坐落在系爭土地上,B部分 面積二.三平方公尺,坐落在相鄰之一四一三地號土地上。 前開A、B、C部分之柏油路面,為上訴人所舖設事實,為 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原審及本院勘驗現場查明,並囑託嘉 義市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製有勘驗筆錄、複丈成果圖可按 ,堪信為真實。
四、茲兩造所爭執者,乃如附圖所示D部分面積三二七.五七平 方公尺之柏油路面是否上訴人舖設?查:上訴人抗辯該D部 分柏油路面,係由在同段一四一八之四至之六地號上興建房 屋之訴外人「數位房訊開發有限公司」所舖設一節,已經證 人陳亮助於本院勘驗現場時,證稱:「系爭土地上有碎石子



水溝及鐵屋皮屋,還有電線桿,柏油路是沿著水溝舖設柏油 路,另外之旁邊有一戶人家,他們圍牆也是我們幫忙建造, 系爭土地本來是該戶人家的,後來才賣給被上訴人。」、「 我忘記舖幾米寬了,是千景公司先舖好柏油路之後,再由我 公司舖設柏油路」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六頁),核與上訴 人之工地主任己○○於同勘驗期日,於現場證稱;「上訴人 公司在系爭土地旁邊興建房屋時,當時就有就兩造之實地在 柏油地上有噴漆,即是紅點位置,而系爭土地上有二隻電線 桿且有籬笆在那裡,我們舖柏油路時,依電線桿退縮二尺向 東舖設柏油,向西是另一家舖設的」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 六頁)大致相符。參酌二位證人之證言,並當場比對系爭土 地之柏油路面、以及所謂電線桿之位置(已除去,但留有痕 跡),則證人陳亮助承認其舖設之柏油路,係附圖所示D部 分,而上訴人所舖設者,乃與D部分相毗鄰之一四一三號土 地(即東面)而已。查陳亮助與兩造並無親誼關係,僅因擔 任數位房訊開發有限公司之經理,承辦該公司於系爭土地毗 鄰之一四一八之四至之六號土地之興建房屋事務,而處理系 爭柏油路之舖設,苟該部分柏油路非其公司所舖設,應無於 本院勘驗現場時,為上述不利自己之證述之理,其證言應堪 採信,上訴人此部分抗辯,應屬可採。
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 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系爭如 附圖所示D部分之柏油路面,既非上訴人所舖設,已如上述 ,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除去該柏油路面,並將土地回復原 狀,即屬無據,不應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予駁回。原審就此部分判命上訴人除去柏油路回復土地原 狀,並依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於法尚有未合。上訴意旨指 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 予以改判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 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論述, 併此敘明。
六、結論: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條、第 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振昌
法 官 李素靖
法 官 吳上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理由書(須附繕本)。依法須繳納裁判費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始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易慧玲
【附記】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⑴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 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⑵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 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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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數位房訊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景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