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7年度,67號
TNHM,97,上易,67,200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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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
易字第六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偵字第七七二九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甲○○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六月廿六日至九十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在台北市○○路○段四○四之一號三樓嵩讚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嵩讚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收取 貨款、貨品運送及客戶接洽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八月十 日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九日止,連續將其向附表所示客戶所 收取持有貨款,共新台幣(下同)五十三萬一九五四元,以 變易持有為所有意思,侵占入己。嗣因嵩讚公司發現帳目不 符,經向甲○○詢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告訴人嵩讚公司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 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本件經被告甲○○於本院上訴審當庭表示認罪,且經檢察官 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有本院九十七年三月十 三日審判筆錄在卷足憑,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 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 限制證據能力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一、上揭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原審及本院上訴審均 坦承不諱(詳原審卷二八、三七頁,上訴卷五三頁),並經 證人乙○○(告訴人嵩讚公司總經理)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證述明確(一二四五號他字偵查卷二八至三○頁、五 一○號偵查卷三至四、二二、四三頁)。此外有存證信函、 員工資料清單、侵占貨款明細、員工資料維護查詢單、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存入憑證影本四張、指定客戶清單、客戶付款



聲明書九張、收款明細表及匯興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在卷可 憑(詳一二四五號他字偵查卷三、二六頁、五四九號他字偵 查卷十至十二頁、五一○號偵查卷二三、二八至四一頁),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所述,被告侵占犯行,事證 明確,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  又被告前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 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詳如後述),論以業務侵占罪一罪,並 依法加重其刑。
三、至起訴書附表所載,被告同時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八 十七年六月六日、八十七年六月十一日、八十八年七月十九 日,依序侵占「仁益藥局」一五○○元、二二八○元、三二 六○元、一八○○元云云。然訊據被告甲○○供稱,上開仁 益藥局四筆款項,係其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至告訴人公 司任職前之款項,其去收款時,該藥局已經倒了,後來收款 單即交回公司等語(詳原審卷二七頁)。並據告訴人公司於 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向原審具狀陳稱,上開仁益藥局四筆 款項,係被告任職前之帳款,被告以收款單遺失而未收取, 本公司不予追訴,撤回此部分帳款之告訴等語(詳原審卷四 ○至四二頁所附陳報狀)。上開仁益藥局四筆款項,既係於 被告任職前之帳款,且被告否認有侵占該四筆款項,而公訴 人復未能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自難認被告對該四筆 款項亦有侵占犯行。然公訴人認此部分犯行與上開有罪部分 ,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爰 不另為無罪諭知,併此敘明。
四、刑法修正部分:
㈠罰金刑部分: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一元以上」規定,修 正公布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刑法 法定本刑中列有罰金者,其法定最低度罰金因之提高,涉及 科刑規範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必要,比較結果,以舊法有 利於被告,應適用舊法規定,定其罰金部分法定刑。 ㈡連續犯部分:
  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業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刪 除,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是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 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應適用被 告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一罪,較為有利被告。



五、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 本件起訴書附表,記載有被告同時侵占「仁益藥局」四筆金 額,即依序為一五○○元、二二八○元、三二六○元、一八  ○○元。嗣原審以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原審縮減此部分事  實(原審卷三四頁),故不在起訴範圍云云。然檢察官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或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 者,得撤回起訴;又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定有明文。茲上開四筆金額既為檢  察官於起訴時,並列為被告侵占金額,即已據檢察官起訴在 案,茲檢察官既未以書面敘述理由撤回該部分起訴,則原審 就此部分,徒以檢察官已減縮為由,而未予審判,自有已受 請求事項,未予判決違誤。㈡又被告已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 九日與告訴人嵩讚公司達成調解,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 日,給付告訴人十四萬三千元,其餘分期給付,雙數月付二 萬元(詳上訴卷三二至三三頁所附調解書),迄本件於九十  七年三月十三日,在本院上訴審辯論終結時,被告又已給付  二期共四萬元,為告訴代理人乙○○於本院上訴審供承在卷 (詳上訴卷五二頁)。又被告並於九十七年三月廿七日再給 付告訴人公司十萬元,有告訴公司提出陳報狀在卷可稽(詳 上訴卷六四至六六頁)。則原判決未及審酌被告此部分和解 情形,自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指摘及此,為有理由。自 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紀錄,高 中畢業智識程度,行為手段、次數,所侵占金額,告訴人所 生損害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等一切 情狀,對被告處有期徒刑八月,以資懲儆。又被告犯後,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 ,並自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本件被告犯罪時間係在九 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 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規定,爰就上開所宣告之刑 ,減為有期徒刑四月。又本件被告依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  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銀  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九百元 折算為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 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 折算標準,以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則本件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六、末查,本件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詳上訴卷六三頁)。 又本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於原審判決後 ,亦與告訴人公司達成和解,已如前述,且經告訴人公司表 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有告訴人公司陳報狀在卷可稽(詳上 訴卷六四頁六六頁)。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足資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二 年,以啟自新。又本件被告犯罪,雖係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新刑法施行前所為,然關於行為人是否符合緩刑要件,其判 斷標準,非以行為時法律為依據,而係以裁判時法律為依據 ,蓋緩刑條件並非針對行為而設,而係針對宣告刑作為宣告 緩刑條件,故以裁判時法律為準據。茲新刑法既於九十五年 七月一日施行,則本件關於被告緩刑之宣告要件,自應適用 新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併此敍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珍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美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地點 │ 時間 │應收金額│已收繳回金額│侵占金額│
├──┼─────┼─────┼────┼──────┼────┤




│1 │新太藥局 │93.9.3 │ 37,600│ 32,640│ 4,960│
├──┼─────┼─────┼────┼──────┼────┤
│2 │大安藥房 │93.7.7 │ 96│ 80│ 16│
├──┼─────┼─────┼────┼──────┼────┤
│3 │大安藥房 │93.12.23 │ 300│ 0│ 300│
├──┼─────┼─────┼────┼──────┼────┤
│4 │大安藥房 │93.12.29 │ 19,200│ 0│ 19,200│
├──┼─────┼─────┼────┼──────┼────┤
│5 │新宏祥藥局│94.8.24 │ 1,300│ 1,150│ 150│
├──┼─────┼─────┼────┼──────┼────┤
│6 │三安藥局 │94.2.23 │ 160│ 0│ 160│
├──┼─────┼─────┼────┼──────┼────┤
│7 │三源藥局 │92.7.16 │ 15,040│ 340│ 14,700│
├──┼─────┼─────┼────┼──────┼────┤
│8 │德勝藥局 │94.2.23 │ 1,500│ 0│ 1,500│
├──┼─────┼─────┼────┼──────┼────┤
│9 │嘉新藥局 │93.9.21 │ 37,600│ 0│ 37,600│
├──┼─────┼─────┼────┼──────┼────┤
│10 │太和藥局 │93.9.20 │ 15,965│ 0│ 15,965│
├──┼─────┼─────┼────┼──────┼────┤
│11 │太和藥局 │94.10.27 │ 24,000│ 0│ 24,000│
├──┼─────┼─────┼────┼──────┼────┤
│12 │汎生藥局 │93.7.1 │ 1,152│ 0│ 1,152│
├──┼─────┼─────┼────┼──────┼────┤
│13 │瑞華藥局 │94.10.4 │ 2,500│ 0│ 2,500│
├──┼─────┼─────┼────┼──────┼────┤
│14 │大東藥局 │93.7.7 │ 1,152│ 192│ 960│
├──┼─────┼─────┼────┼──────┼────┤
│15 │信輝藥局 │93.7.20 │ 1,152│ 192│ 960│
├──┼─────┼─────┼────┼──────┼────┤
│16 │逢春藥局 │93.7.8 │ 1,152│ 192│ 960│
├──┼─────┼─────┼────┼──────┼────┤
│17 │株一藥局 │93.7.26 │ 9,400│ 3,760│ 5,640│
├──┼─────┼─────┼────┼──────┼────┤
│18 │四海藥局 │94.5.18 │ 1,500│ 30│ 1,470│
├──┼─────┼─────┼────┼──────┼────┤
│19 │信樺藥局 │93.7.7 │ 1,152│ 96│ 1,056│
├──┼─────┼─────┼────┼──────┼────┤
│20 │良有藥局 │94.12.29 │ 2,000│ 0│ 2,000│
├──┼─────┼─────┼────┼──────┼────┤




│21 │信宇藥局 │93.7.1 │ 1,152│ 96│ 1,056│
├──┼─────┼─────┼────┼──────┼────┤
│22 │三信藥局 │93.7.16 │ 1,152│ 96│ 1,056│
├──┼─────┼─────┼────┼──────┼────┤
│23 │健安藥局 │89.10.9 │ 11,300│ 200│ 11,100│
├──┼─────┼─────┼────┼──────┼────┤
│24 │健安藥局 │93.12.7 │ 292│ 0│ 292│
├──┼─────┼─────┼────┼──────┼────┤
│25 │健安藥局 │93.12.15 │ 1,050│ 0│ 1,050│
├──┼─────┼─────┼────┼──────┼────┤
│26 │健安藥局 │94.1.29 │ 2,500│ 0│ 2,500│
├──┼─────┼─────┼────┼──────┼────┤
│27 │全德藥局 │94.8.23 │ 2,500│ 0│ 2,500│
├──┼─────┼─────┼────┼──────┼────┤
│28 │後潭藥局 │94.8.8 │ 2,000│ 0│ 2,000│
├──┼─────┼─────┼────┼──────┼────┤
│29 │吉民藥局 │93.7.19 │ 1,152│ 192│ 960│
├──┼─────┼─────┼────┼──────┼────┤
│30 │祈德藥局 │93.12.9 │ 752│ 0│ 752│
├──┼─────┼─────┼────┼──────┼────┤
│31 │頂安藥局 │93.7.8 │ 1,152│ 96│ 1,056│
├──┼─────┼─────┼────┼──────┼────┤
│32 │協達藥局 │93.7.16 │ 1,152│ 288│ 864│
├──┼─────┼─────┼────┼──────┼────┤
│33 │大源藥局 │94.4.22 │ 280│ 0│ 280│
├──┼─────┼─────┼────┼──────┼────┤
│34 │佑安藥局 │93.7.7 │ 1,152│ 96│ 1,056│
├──┼─────┼─────┼────┼──────┼────┤
│35 │天壽堂藥房│94.5.31 │ 48,000│ 24,000│ 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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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一生西藥房│93.7.20 │ 1,152│ 192│ 960│
├──┼─────┼─────┼────┼──────┼────┤
│37 │恆生藥房 │93.7.19 │ 1,152│ 192│ 960│
├──┼─────┼─────┼────┼──────┼────┤
│38 │恆生藥房 │94.11.21 │ 48,000│ 0│ 48,000│
├──┼─────┼─────┼────┼──────┼────┤
│39 │崇愛藥局 │93.6.30 │ 1,152│ 576│ 576│
├──┼─────┼─────┼────┼──────┼────┤
│40 │崇愛藥局 │93.9.30 │ 37,600│ 24,000│ 13,600│
├──┼─────┼─────┼────┼──────┼────┤




│41 │井上藥局 │93.7.16 │ 1,152│ 96│ 1,056│
├──┼─────┼─────┼────┼──────┼────┤
│42 │永光藥局 │93.7.21 │ 1,152│ 96│ 1,056│
├──┼─────┼─────┼────┼──────┼────┤
│43 │惠仁藥局 │94.9.2 │ 1,120│ 0│ 1,120│
├──┼─────┼─────┼────┼──────┼────┤
│44 │仁愛藥局 │93.7.20 │ 1,152│ 96│ 1,056│
├──┼─────┼─────┼────┼──────┼────┤
│45 │上方藥局 │94.6.1 │ 14,400│ 0│ 14,400│
├──┼─────┼─────┼────┼──────┼────┤
│46 │忠原藥局 │93.7.19 │ 1,152│ 96│ 1,056│
├──┼─────┼─────┼────┼──────┼────┤
│47 │威仁藥局 │93.7.19 │ 1,152│ 96│ 1,056│
├──┼─────┼─────┼────┼──────┼────┤
│48 │富星藥局 │93.7.19 │ 1,152│ 96│ 1,056│
├──┼─────┼─────┼────┼──────┼────┤
│49 │大生藥局 │94.1.24 │ 10,500│ 0│ 10,500│
├──┼─────┼─────┼────┼──────┼────┤
│50 │大生藥局 │94.1.27 │ 24,000│ 0│ 24,000│
├──┼─────┼─────┼────┼──────┼────┤
│51 │茂恩藥局 │93.7.14 │ 1,152│ 192│ 960│
├──┼─────┼─────┼────┼──────┼────┤
│52 │勝泰藥局 │93.7.20 │ 1,152│ 96│ 1,056│
├──┼─────┼─────┼────┼──────┼────┤
│53 │桂賓藥局 │93.12.24 │ 6,000│ 0│ 6,000│
├──┼─────┼─────┼────┼──────┼────┤
│54 │桂賓藥局 │94.5.17 │ 1,250│ 0│ 1,250│
├──┼─────┼─────┼────┼──────┼────┤
│55 │天祥藥局 │93.7.19 │ 1,152│ 96│ 1,056│
├──┼─────┼─────┼────┼──────┼────┤
│56 │南方藥局 │93.7.19 │ 1,152│ 96│ 1,056│
├──┼─────┼─────┼────┼──────┼────┤
│57 │南方藥局 │94.3.11 │ 1,800│ 0│ 1,800│
├──┼─────┼─────┼────┼──────┼────┤
│58 │逢生藥局 │89.8.10 │ 20,712│ 2,725│ 17,987│
├──┼─────┼─────┼────┼──────┼────┤
│59 │逢生藥局 │94.4.15 │ 70│ 0│ 70│
├──┼─────┼─────┼────┼──────┼────┤
│60 │順安藥局 │93.7.8 │ 1,152│ 96│ 1,056│
├──┼─────┼─────┼────┼──────┼────┤




│61 │博登藥局 │93.7.21 │ 1,152│ 96│ 1,056│
├──┼─────┼─────┼────┼──────┼────┤
│62 │博登藥局 │93.7.8 │ 1,152│ 192│ 960│
├──┼─────┼─────┼────┼──────┼────┤
│63 │鎮北藥局 │93.7.12 │ 1,152│ 192│ 960│
├──┼─────┼─────┼────┼──────┼────┤
│64 │慶輝藥局 │93.7.19 │ 1,152│ 0│ 1,152│
├──┼─────┼─────┼────┼──────┼────┤
│65 │本洲公司 │93.1.9 │ 62,256│ 0│ 62,256│
├──┼─────┼─────┼────┼──────┼────┤
│66 │本洲公司 │93.6.2 │ 62,256│ 0│ 62,256│
├──┼─────┼─────┼────┼──────┼────┤
│67 │奇興公司 │92.2.17 │ 64,800│ 0│ 64,800│
├──┼─────┼─────┼────┴──────┴────┤
│ │總 計 │ │ 計531,95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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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