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複代理人 甲○○
樓之7
之7
被上訴人 豐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5月2日下午
2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提出兩
造間簽訂之勞動契約原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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