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減字,97年度,216號
TCHM,97,聲減,216,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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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即林芸羚)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受刑人甲○○連續幫助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交付為常業,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7、8月間至94年1 月17日連續犯幫 助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 年度上更㈠字第310號判決(偵 查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48號、第 3447號及移送併辦94 年度偵字第19196號、20154號、20155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第 60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 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罪,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梁 堯 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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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