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291號
TCHM,97,上訴,291,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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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利水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6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291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宗信係址設南投縣中寮鄉福盛村福山 巷85之1號財團法人白陽大道教育基金會(下稱白陽大道院 )之創辦人兼第一屆董事長,且自民國89年11月1日起至93 年12月31日止,再度擔任白陽大道院之第三屆董事長,其明 知白陽大道院所有坐落南投縣中寮鄉鄉○○段687之1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業經編定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 地,凡在該類土地上為經營或使用者,其土地之經營人、使 用人或所有人均屬水土保持法第4條所規定之水土保持義務 人,從而欲在該類土地從事開挖整地之行為時,均應依水土 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且應先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劃實 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詎竟於93年2月農曆春節後某日 起,未經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或申請核准, 即擅自決定由不知情之富揚鋼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朝煌 承攬,在上開地號土地上開挖興建鋼構建物之停車場、餐廳 、擋土牆等大型違建物(下稱系爭建築物),違規面積達17 0平方公尺,導致該處之排水平衡變異,部分停車場之雨水 未排入原有溝渠,反而在集中後由停車場之西南角排入下游 毗鄰土地,使下游毗鄰土地遭到刷蝕,造成水土流失之結果 。因認被告涉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山坡地保育利用 條例第35條第3項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以:
㈠系爭土地編定公告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有臺灣省山坡 地範圍地段明細表等資料附卷可稽。
㈡被告擔任白陽大道院之第三屆董事長,其任期係自89年11月 1日起至92年10月31日止,後因故延期至93年12月31日止, 陳鐘陽則是擔任該屆之董事,且業於94 年3月25日死亡,有 白陽大道院94年1月8日第三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1份、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2紙及法務部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除戶資料1紙附卷可稽。
㈢該土地上施設之水泥路面、擋土牆及鋼構之構造物,並非南 投縣政府96年投縣建管雜字第027號雜項建築執照所核准之 項目,並經該府於94年1月18日對白陽大道院就違反水土保 持法第12條及第23條第2項部分逕行裁處罰鍰,有證人即南 投縣政府流域管理局水土保持課課員周茂照於偵查中證述明 確,並有相關函文、會勘紀錄等資料在卷可參。 ㈣證人即興建系爭建築物之富陽鋼構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朝煌於 偵查中證稱:是被告找我蓋該建築物,都是被告告訴我怎麼 做,我有問被告有無申請水土保持,被告說有在申請,而且 被告不想花設計費的錢,就沒有找建築師設計等語,及卷附 用以支付系爭建築物工程款所用之支票2張,均以被告為發 票人,足認系爭建築物係被告主導興建,且明知興建前應先 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而為圖減省相關費用 ,而未為之等之事實。
㈤依謝金勳於94年9月12日出具之基地擋土結構及排水系統安 全鑑定報告書,上載明系爭建築物之興建,導致該處之排水 平衡變異,且因部分停車場之雨水未排入原有溝渠,反而集 中後由停車場之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使下游毗鄰土地 遭到刷蝕,足證被告興建該建築物後,確有造成水土流失之 結果等為其論據。
三、證據能力部分:
㈠證人乙○○、張樹枝張淵智周茂照何建華、李瑋、李 宗憲、施正南蕭炎昆於檢察官前之證述,依法應具結而未 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無證據能力。 ㈡力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水利工程技師謝金勳於94年 9月12日出具之基地擋土結構及排水系統安全鑑定報告書, 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且經被告選任辯護人 於原審及本院爭執其證據能力;又係「鑑定文書」,而非從 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另依該鑑定書內所載「停車場之興建導 致排水平衡變異,部分停車場之雨水並未排入原有A溝,集 中後由停車場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導致下游毗鄰土地 之刷蝕」之內容,核與謝金勳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問: 會不會因為地上物建築有無存在,雨水雨量往下沖,對底下 會減少損害或更大損害?)做了停車場比沒有做之前好,地 表會減少沖刷,照現有排水系統,停車場做了比沒有做之前 ,對土壤刷蝕跟排水都來的有利,停車場做之後,比沒有做 ,是更有利的影響」、「所以我這裡面的意思是假如他照我 們建議的改善,他其實可以對刷蝕減到最低,這句話是我漏



了『可能導致下游毗鄰土地的刷蝕』,這並不代表停車場的 水一定會對下游造成刷蝕」等語(參原審卷第198頁至第200 頁)顯然不同,自難認有何可信之特別情況,而不符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第3款例外有證據能力之要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四、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 懷疑之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況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 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 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 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 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亦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 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水 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第3項均 係身分犯,以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為 犯罪主體,如非水土保持義務人,或與水土保持義務人無共 犯關係,即難以該罪論處。所謂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 持法第4條之立法解釋:指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 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 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法條既明定為 「或」所有人,而非「及」所有人;故並非土地所有人即應 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務,須土地所有人自行經營、使 用,或對於山坡地之經營、使用,有監督、支配權限始足當 之,亦即為為土地之實際使用人,依法始負有實施水土保持 處理與維護之義務,為水土保持義務人。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其係白陽大道院第三屆董事長,任期自89年 11月1日起,且於93年2月間,白陽大道院委託黃朝煌於系爭 土地上興建該建築物,而未依規定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 主管機關核定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違反水土保持法及山 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犯行,辯稱:自92年1月間起,即由陳 鐘陽擔任白陽大道院董事長,只是未辦理變更登記,而該建 築物係因下游住戶要求所興建,亦未造成水土流失之結果等 語,經查:




㈠系爭建築物係於93年2月間由時任白陽大道院之董事兼秘書 之李宗憲介紹黃朝煌所興建,而因所坐落之系爭土地係山坡 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停車場部分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 請主管機關核定,而擅自施設檔土牆,面積約170平方公尺 ,經南投縣政府於93年12月16日勘查屬實,乃於94年1月18 日以府流保字第09400190720號函裁處白陽大道院罰鍰新台 幣(下同)6萬元,並應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開發、使用行為 ,並分別以94年3月10日府流保字第09400497440號函及94年 5 月2日府流保字第09400860930號函請白陽大道院於指定期 限內提出由水土保持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安全鑑定報告, 嗣因白陽大道院未依指定期限提出上開安全鑑定報告,南投 縣政府遂於94年7月7日以府流保字第09401356390號函,裁 處白陽大道院罰鍰6萬元,而白陽大道院於94年7月29日不服 該裁處罰鍰6萬元而提起訴願,於94年12月9日經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駁回訴願等情,業經被告坦承無訛,核與黃朝煌及李 宗憲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上開南投縣政府函 文4紙(參94年度他字第340號卷一第15頁至第18頁、第35頁 至第36頁)、複丈成果圖(參同上卷第120頁)、白陽大道 院94年7月29日94年白陽教字第94016號函(參94年度他字第 340號卷二第38頁至第39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4年12月9 日農訴字第0940150572號訴願決定書(參同上卷第50頁至第 53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之事實已可認定。
㈡被告係白陽大道院第3屆董事長,任期原自89年11月1日起至 92年10月31日止,惟因故延長至93年12月31日止,此固有南 投縣政府95年7月5日府教社字第09501205130號函附之白陽 大道院第3屆董事名冊、白陽大道院93年9月7日(九三)白 陽教字第93022號函、南投縣政府93年10月1日府教社字第09 301841280號函各1紙(上參同上卷第120頁至第124頁)、臺 灣南投地方法院登記處玖零證他字第參陸號、玖肆證他字第 肆號法人登記證書各1紙(參同上卷第142頁至第143頁)在 卷足佐。然白陽大道院早於92年1月12日即已召開董監事會 議,並改選陳鐘陽為董事長,任期自92年2月1日起至第4屆 董事長選出前為止(按即93年12月31日止),此業經李宗憲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擔任白陽大道院第2、3屆秘書及董 事,第3屆董事長前半段是被告,後半段即92年初以後到第4 屆交接是陳鐘陽陳鐘陽擔任董事長是從92年2月1日開始, 到94年新一屆董事長選出來為止,這部分我們當時沒有送縣 政府核備及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等語明確,並有白陽大道 院董監事會議會議紀錄1紙(參同上卷第147頁)在卷可徵; 此外,陳鐘陽自92年2月28日起至92年12月27日止,確有在



如附表所示之白陽大道院工程請款單「董事長」欄上,簽署 自己之姓名,而白陽大道93年上半年會刊上,發行人亦載明 為「陳鐘陽」,內頁第75頁之陳鐘陽照片下方說明為「本會 董事長代表創辦人於大會致歡迎詞」、第77頁之陳鐘陽照片 下方說明為「全體得獎人與本會董事長、社長及貴賓合影」 ,亦有該院工程請款單影本100張、白陽大道半年刊1本(均 外放)存卷可證,由上均足認陳鐘陽確實自92年2月1日起至 93 年12月31日該院第4屆董事長選出前為止,經該院董監事 會議選任為白陽大道院之董事長而實際擔任董事長之職務。 ㈢李宗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93年2月份白陽大道院有做鋼 構建築物,是我介紹黃朝煌來做的,當初沒有畫設計圖,水 土保持計畫部分我不清楚,而該工程實際負責人是陳鐘陽, 後續工程都是由他指揮,黃朝煌都是跟陳鐘陽溝通,也是陳 鐘陽在92年底指示要做的,這件工程在施工時,是陳鐘陽告 訴我如何做,我再告訴黃朝煌,施工前也是陳鐘陽跟我在現 場向黃朝煌說明」等語,可知系爭建築物係由當時實際上之 董事長陳鐘陽所決定並指示興建。雖黃朝煌於偵查中及原審 審理時均證稱:「是被告透過李宗憲找我蓋該建築物,是被 告指示如何興建,李宗憲是監工」云云,然黃朝煌前因認興 建該建築物之工程款合計為00000000元,白陽大道院尚有00 000000元未依約給付,而於93年11月26日向白陽大道院提起 給付工程款之民事訴訟,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93年 度重訴字第88號卷宗影本1份可證,其與白陽大道院間已有 嫌隙,其證詞自難謂無偏頗之虞;況由上所述,陳鐘陽自92 年2月1日起,即已實際上擔任白陽大道院之董事長,且該建 築物耗費之金額既如此龐大(依上開民事卷宗黃朝煌起訴狀 所載為00000000元),故由時任該院代表人之董事長陳鐘陽 決定並指示,而非由已卸任之被告決定及指示興建與否及如 何興建自較合常理,是以黃朝煌之證述既有如上不可採之處 ,自難以據為認定被告不利之證據。
㈣又上開民事卷宗所附用以支付該建築物工程款之支票2紙( 發票日分別為93年3月31日、93年4月30日,支票號碼分別為 AE0000000、AE0000000,受款人均為黃朝煌,票面金額均為 100萬元,付款人均為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發票人均為白陽 大道院),發票人白陽大道院印章旁雖蓋有被告之印章,然 此僅為法人為發票人時,需加蓋代表人之印章,而非表示被 告為發票人;且白陽大道院雖於92年2月1日起至93年12月31 日止,已由陳鐘陽擔任董事長,然並未依規定向南投縣政府 核備及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俱如前述,自無 從持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向往來之金融機構申請變更代表



人之印鑑,是以於該其間內白陽大道院簽發之支票,自仍以 原登記之代表人即被告在票面上之發票人欄上蓋章,亦符合 一般金融實務,故自不得以上開2紙支票發票人欄上有被告 之印章,即認係被告指示興建該建築物之事實。六、綜上所述,被告於系爭建築物興建之時,實際上並非白陽大 道院之董事長,且於興建系爭建築物時,亦無指揮、監督等 支配權限之事實,而非該土地之實際使用人,揆之首揭說明 ,被告對系爭土地並非依法負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義 務之水土保持義務人,自非得以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及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5條第3項之規定相繩。此外,公訴 人未能再提出適合於證明被告犯行之積極證據,並指出調查 之途徑暨說明其關聯性予以補強,整體證明力容有未足,尚 無法達使通常一般人均得確信之程度,不足為被告被訴事實 之認定,加諸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起 訴書所指犯行,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七、原審因認本件罪證不足,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無違誤。 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即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 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 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 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 知,已如前所論述。本件既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何檢察官所 指之犯行,復已詳見前述,而原審判決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 果,為綜合判斷、取捨,認仍無從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犯行,其得心證之理由已說明甚詳,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 察,亦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 之情形,自難任意指為違法。檢察官提起上訴,以㈠證人黃 朝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證稱,「(問:這一件最早找你們公 司要蓋停車場及廚房的人是哪一位?)是甲○○。」、「( 問:你們這工程都沒有請設計師設計?)對,也沒有畫圖, 都是甲○○告訴我,要我怎麼做,我就照他講的去做。」、 「(問:蓋當時有無向主管單位申請水土保持或核准?)。 當時我有問甲○○,他說他有在申請,但是他們後來有無申 請,我不知道,他也沒有拿給我看過,之前我有跟營造廠商 做過,營造廠商會去申請,這一件是我自己做,我知道他們 白陽大道院有一個認識的營造廠商,有跟他們做大殿的部分 ,白陽大道院還用每個月5萬元請營造廠商的監工,我有問 甲○○你們為何不去找那個營造廠商,他告訴我說如果請建 築師設計,那個大殿的設計費就要500萬元,甲○○不想再



花那個設計費的錢,就跟我講照他的意思就好了。」等語, 且證人黃朝煌於承攬施作上述工程後,由白陽大道院所收取 作為支付工程款用之支票,其上之發票人均為甲○○1情, 有以臺灣銀行南投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93年3月31 日、93年4月30日,票號分別為AE0000 000號、AE0000000號 ,面額各為100萬元之支票影本2紙在卷可資佐證;再參以被 告於偵查中亦自承「跟黃朝煌沒有仇恨,以前不認識黃朝煌 ,是蓋那違章停車場及餐廳才認識的」等語,準此,證人黃 朝煌當不致有設詞誣陷被告之理,足徵本件工程應係被告主 導興建,而非已歿之陳鐘陽,又按本件被告擔任白陽大道院 之第三屆董事長,其任期原本係自89年11月1日起至92年10 月31日止,惟其後因故經白陽大道院第三屆董監事聯席會議 決議,將任期延長至93年12月31日,至陳鐘陽則是擔任該屆 之董事,且業於94年3月25日死亡等情,有白陽大道院94 年 1月8日第三屆董監事聯席會會議記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登記處核發之法人登記證書2紙(證書日期分別為90年11 月21日、94年1月11日)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除戶 資料1紙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被告甲○○自屬水土保持義務 人無訛。㈡因本件被告在上開地號基地上開挖興建鋼構建物 (停車場、餐廳)、擋土牆等大型違建的緣故,導致匯集之 雨水集中往下沖刷,造成土石崩塌及地表沖刷成溝,嗣經民 眾檢舉,南投縣政府乃於94年5月20日再度派員偕同檢舉人 前往現地勘查,發現上情後,遂再度發函要求白陽大道院提 出安全鑑定報告及改正水土保持處理維護設施之書圖,嗣經 白陽大道院委請力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責人即水利技師、 結構技師謝金勳實施鑑定後,亦證明該處停車場等之興建, 導致該處之排水平衡變異,且因部分停車場之雨水未排入原 有溝渠,反而集中後由停車場之西南角排入下游毗鄰土地, 使下游毗鄰土地遭到刷蝕,造成水土流失的結果,有會勘紀 錄、現場照片、相關函文及立宏工程顧問公司94年9月12日 出具之「基地擋土結構及排水系統安全鑑定報告書」乙份附 卷可證,並經證人謝金勳於審理中證述在卷,足認被告在上 址開挖整地,不但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 ,且其後因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足夠之水土保持處理 與維護,確已造成下游毗鄰土地水土流失之結果無疑。是原 審認事用法尚有未當云云。惟查,檢察官上訴意旨,就被告 所涉違反水土保持法犯行,均仍以證人黃朝煌前揭顯無可採 之證言,擇其不利於被告者,採為被告有罪之論據。然此業 經原審就採證法則,詳細說明其取捨之依據,本院認為檢察 官上訴所述各節,仍不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基礎。本件檢察官



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張 智 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附表:白陽大道院工程請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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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 期 │ 金 額 │請款人 │工地主任 │經手人│董事長│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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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2月28日 │ 167467元│李千陽吳岳郎 │無 │陳鐘陽│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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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3月5日 │ 389417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外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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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2年3月6日 │ 256088元│陳進忠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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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無 │ 123444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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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無 │ 33080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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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2年3月6日 │ 900000元│易勝鋁業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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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2年3月10日 │ 99255元│無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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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2年3月20日 │0000000元 │無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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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2年3月20日 │ 9450元│蕭東標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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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2年3月20日 │ 76450元│劉若堅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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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2年3月20日 │ 26500元│吳岳忠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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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2年3月20日 │ 18000元│劉永樑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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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2年3月20日 │ 20700元│瑞發工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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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2年3月21日 │ 56270元│勝發模板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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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2年4月12日 │ 35150元│丁郁芳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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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2年4月12日 │ 9765元│無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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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2年4月17日 │ 15594元│林馬民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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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2年4月17日 │ 51700元│吳岳忠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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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2年4月17日 │ 142094元│陳觀文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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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2年4月17日 │ 39500元│金永固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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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2年4月20日 │ 33600元│文傑工程行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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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2年4月20日 │ 11550元│尚勇工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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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2年4月20日 │ 41320元│張清錦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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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2年4月20日 │ 115500元│向昇工程行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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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2年4月20日 │ 16275元│三立壓送工程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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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2年4月20日 │ 12000元│張錫麟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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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2年5月20日 │ 128100元│金偉台工業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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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2年5月20日 │ 31500元│陳如魁 │無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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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2年5月20日 │ 25200元│黃進益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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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2年5月20日 │ 28200元│吳岳忠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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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2年5月20日 │ 21000元│鐘富斌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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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2年5月25日 │ 20000元│劉永立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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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2年5月25日 │ 78200元│泰富預拌混凝土│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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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2年6月20日 │ 12297元│政連水電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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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2年7月20日 │ 18900元│柳記建材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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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2年7月20日 │ 41580元│運得好公司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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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2年7月20日 │ 8500元│謝朝林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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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2年7月22日 │ 157320元│華達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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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無 │ 33600元│三立工程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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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2年8月1日 │ 24750元│吳岳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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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2年8月1日 │ 316821元│陳進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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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2年8月1日 │ 3000元│李宗明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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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2年8月20日 │ 12750元│劉勇樑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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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2年8月20日 │ 60000元│劉若望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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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2年8月20日 │ 81509元│振富水電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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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2年8月21日 │ 167238元│陳觀文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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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2年8月24日 │ 12600元│尚勇工程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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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2年8月26日 │ 5723元│輝達工程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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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2年9月1日 │ 22016元│劉若望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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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92年9月1日 │ 168700元│陳進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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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92年9月1日 │ 102020元│向昇工程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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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92年9月1日 │ 142884元│柳記建材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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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92年9月1日 │ 92727元│華達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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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92年9月2日 │ 40756元│林泰淵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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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2年9月2日 │ 2415元│全工能防水工程│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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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無 │ 580425元│林炳輝林奕伸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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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92年9月3日 │ 97335元│運得好公司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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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2年9月3日 │ 3500元│傅佔雄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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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2年9月3日 │ 219000元│泰富混凝土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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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2年7月3日 │ 60368元│劉若聖 │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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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2年7月3日 │ 16800元│吳岳忠吳岳郎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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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2年9月5日 │ 88939元│金偉台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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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2年9月5日 │ 34125元│三立壓送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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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無 │ 216800元│陳觀文 │無 │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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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92年9月8日 │ 41249元│振富水電材料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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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92年12月20日│ 77870元│吳岳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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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無 │ 400000元│林奕伸 │無 │無 │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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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無 │ 298635元│林炳輝 │無 │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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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無 │ 70680元│吳岳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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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92年9月21日 │ 71946元│劉若望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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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92年9月21日 │ 6000元│張錫麟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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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92年9月21日 │ 30400元│張清錦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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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92年9月21日 │ 55030元│吳岳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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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92年9月21日 │ 256745元│陳進忠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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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92年9月21日 │ 11000元│謝朝林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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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92年9月24日 │ 5250元│五湖吊車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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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92年9月24日 │ 56246元│金偉台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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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92年9月27日 │ 20790元│運得好公司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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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92年9月30日 │ 8400元│三立壓送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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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92年9月30日 │ 58800元│泰富混凝土公司│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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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92年11月17日│ 55301元│明衛消防公司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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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92年11月17日│ 21787元│無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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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92年11月17日│ 19200元│張清錦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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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92年11月20日│ 48392元│慶瑜工程公司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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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無 │ 75461元│定祥水電 │無 │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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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92年11月20日│ 74808元│景順水電材料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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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92年11月20日│ 7020元│吳岳郎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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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92年11月20日│ 12000元│黃文欽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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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92年11月20日│ 48392元│慶瑜工程公司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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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92年11月20日│ 10500元│三立壓送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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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92年12月10日│ 77889元│明衛消防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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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92年12月10日│ 7350元│永泰起重工程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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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92年12月18日│ 8400元│黃朝椼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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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92年12月18日│ 37700元│無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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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92年12月20日│ 6000元│廖本院 │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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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92年12月20日│ 36000元│劉勇樑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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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92年12月20日│ 14281元│景順水電材料行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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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92年12月22日│ 28800元│張清錦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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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92年12月22日│ 3000元│黃文欽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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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92年12月27日│ 43400元│泰富預拌混凝土│吳岳郎林奕伸陳鐘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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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宏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揚鋼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