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2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押)
現於現羈押於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 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