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選上字,97年度,3號
TPHV,97,選上,3,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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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選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北縣選舉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選舉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7
年度選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
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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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