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7年度,403號
TPHV,97,抗,403,200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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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403號
抗 告 人 玖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
1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9號裁定, 關於訴訟標的
價額之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廢棄。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於相對人對其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法 院96年度訴字第599號)後,提起反訴,求為命相對人應各給 付抗告人新台幣(下同)1,256萬元本息之判決。原法院爰以 裁定,核定該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12萬元, 並命抗告 人於收受裁定之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反訴。抗告人 則就該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提起抗告。二、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2月26日提起本訴, 略以:抗告人拒絕 修補伊等向抗告人所購買房屋之瑕疵,且該瑕疵有部分不能 修補之情,伊等除得為拒絕給付未付買賣價金之同時履行抗 辯外,並得請求減少價金及賠償損害,再以該減少之價金及 應賠償之損害額,與應支付抗告人之買賣價金為抵銷。經此 抵銷後,抗告人對伊等除如起訴狀附表一所載第四項數額以 外之債權,已不存在,爰提起確認之訴,求予確認等語(見 本件原法院訴字影印卷5頁)。似見相對人係請求確認抗告人 對伊等之買賣價金請求權不存在。 果爾,嗣抗告人於同年9 月27日提起反訴,主張對於相對人仍有買賣價金請求權之存 在,進而聲明請求相對人各給付1,256萬元(價金)之本息 ( 同上卷8、9頁),則其訴訟標的與本訴之訴訟標的,顯屬相 同(參見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136號判例意旨。另參考吳明 軒著中國民事訴訟法,93.6,頁822、823)。原法院未遑查 明相對人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價金,究係若干?與抗告人所請 求給付之買賣價金,是否不同?倘有部分相同,其金額若干 ?即逕以裁定, 核定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512萬元 ,限期命抗告人補正,自屬速斷。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為不當,求予廢棄,非無理由。應 由本院予以廢棄。又因涉及可能補費之問題,故發回原法院 更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 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王仁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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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