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被 上訴 人 丙○○
旺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佳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甲○○為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関新欉,惟於民國96年12月14日變更為甲○○,有翠堤香檳廣場管理委員會第20屆職司委員會議會議記錄附卷可按。是依首揭規定,甲○○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湯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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