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上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F○○
上 訴 人 E○○ 台北郵政117-310號信箱
被 上訴人 米雪兒遺產信託 The Estate of MICHELLE ENRILE
兼 mateo,CA 94403,U.S.A
法定代理人 壬○(即米雪兒之繼承人)YVONNE ENRILE
mateo,CA 94403,U.S.A
兼法定代理 子○(即米雪兒之繼承人)GIL ENRILE
人
mateo,CA 94403,U.S.A
被 上訴人 O○○聯合律師事務所(O'Reilly & DANKO)
兼 mateo,CA 94403,U.S.A
法定代理人 O○○ Terry O'Reilly
被 上訴人 J○○ ○○○○○ ○○○○○○
mateo,CA 94403,U.S.A
C○ ○○○○○ ○○○○○○
mateo,CA 94403,U.S.A
庚○○○○○○○○○○○ ○○○○○○
mateo,CA 94403,U.S.A
宇○ ○○○○○ ○○○○○○○○○
mateo,CA 94403,U.S.A
未○ ○○○○○○○ ○○ ○○○○○
mateo,CA 94403,U.S.A
辰○ ○○○○ ○○ ○○○○○
mateo,CA 94403,U.S.A
癸○○ ○○○○○○ ○○ ○○○○○○
mateo,CA 94403,U.S.A
維因堡聯合律師事務所 WEINBERG,ZIFF & MILLER
兼 ,California 94306
法定代理人 N○○ ○○○○○ ○○ ○○○○○○○○
兼 ,California 94306
法定代理人 午○ ○○○○○○ ○○ ○○○○
兼 ,California 94306
法定代理人 卯○ ○○○○○○○ ○○○○○○ ○○○○○○
,California 94306
被 上訴人 酉○ ○○○○ ○○○○○○○
,California 94306
戌○○○ ○○○ ○○○○○○○
California 94306
德文‧瓊奇遺產信託 The Estate ofDEVEN JONCICH
California 94306
兼
法定代理人 丑○○○○○ ○○○○○○ ○○○○○○○
California 94306
被 上訴人 金捷夫遺產信託 The Estate of JEFFREY JING
兼 California 94306
法定代理人 亥○○(即金捷夫之繼承人)HONGLI JING
兼 California 94306
法定代理人 巳○○(即金捷夫之繼承人)AIBING LI
California 94306
被 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上訴人 辛○○
R○○
Q○○
S○○○
W○○
玄○○
I○○
黃○○
T○○
M○○
P○○
H○○
U○○
申○○
申○○之配偶
己○○○○○ ○○○○○○○
己○○○○○ ○○○○○○○之配偶
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
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之配偶
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
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偶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Q○○
被 上訴人 美商安達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of North America(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乙○○○ ○○ ○○○○○○○○○
代 表 人 曾增成 Tseng, Tseng-Chen
被 上訴人 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 AIU In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代 表 人 宙○○○○○○○ ○○○○○○○ ○○○○○○○○
法定代理人 地○○ ○○○○○○ ○○○○ ○○○○○
被 上訴人 美商聯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Federal Insuran
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B○○
被 上訴人 美商恒福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Hartford Fire In
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戊○○○○○ ○○○○
代 表 人 V○○○○○○○○○ ○○
被 上訴人 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 Oc
ciden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
00000000)
D室
代 理 人 L○○○○○○○○○ ○○○○
D室
被 上訴人 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Life In
surance Company(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 ○○ ○○○○○○○○○
代 表 人 伍德力 WOOD ⅠⅠⅠ HAPPY LEE
秦素琴 Chin, Su-Chin
被 上訴人 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ew York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rporation
樓(統一編號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丙○○○ ○○○○○○○○
代 表 人 寅○○ ○○○○○ ○○○
樓
被 上訴人 英商吉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he Midwestern
Indemnity Company
代 表 人 G○○
被 上訴人 英商皇家太陽聯合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Royal Insurance Co., of America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表 人 A○○
被 上訴人 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Metrolitan Ins
urance and Annuity Company
代 表 人 K○○ Yuen Fai Fung
被 上訴人 保德信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天○○ ○○○○○○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6 年11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 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 要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 謂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 ,而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訟程序之 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序違背規 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裁判之基礎而言。
二、查㈠被上訴人米雪兒遺產信託及兼法定代理人壬○、子○( 即米雪兒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德文‧瓊奇遺產信託;被上 訴人金捷夫遺產信託及兼法定代理人亥○○、巳○○(即金 捷夫之繼承人),其「遺產信託」之性質如何?有無當事人 能力?其繼承人效力如何? ㈡被上訴人申○○之配偶、Ro- land S.C.Yen之配偶、在0514-89ML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 、在0514-89 ML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之配偶、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之配 偶等,當事人不明確,無從認定其有無當事人能力,原審雖 裁定命原告補正(見原審卷㈡第29頁),惟迄未補正;㈢被 上訴人美商安達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Insurance Com- pany of North America)法定代理人乙○○○ ○○○○○○○○○○○、 代表人曾增成(Tseng, Tseng-Chen);美商美國環球產物 保險有限公司(AIU Insurance Company)代表人高凱文( Kevin Michael Goulding)、法定代理人施瑞達(Rudolf Hayo Spaan);被上訴人美商恒福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Hartford Fire Insurance Company)法定代理人戊○○○○○ ○○○○ 、代表人盧衍龢(Vincent Lo);被上訴人美商全美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代理人楊弘毅(Hong-Yi Yang);被 上訴人美商美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n Life In surance Company)法定代理人 丁○○○○○ ○○ ○○○○○○○○○、代 表人伍德力(WOODⅠⅠⅠ HAPPY LEE)、秦素琴(Chin,Su- Chin);被上訴人美商紐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NewYor k Life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rporation)法定代理人
丙○○○ ○○○○○○○○、代表人朱立明(Limin Chu);被上訴人英 商吉利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The Midwestern Indemnity Company )代表人G○○;被上訴人英商皇家太陽聯合產物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Royal Insurance Co., of America) 法定代理人甲○○○○○○、代表人A○○等, 其法定代理人、代 表人、代理人或同時併列,究應以何者為其合法之法定代理 人,原審未為調查。按當事人能力及法定代理權有無欠缺, 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乃原審未察,對當事人上開㈠ ㈡性質、姓名不明及㈢未經合法代理之被告逕為實體之判決 ,其訴訟程序自屬有重大之瑕疵。再者,原審初次定於94年 8月22日下午2時30分審理,除囑託外交部送達期日通知書於 被告子○、(依)壬○、O○○、雅曼尼、莎菈、史提芬等 人外,其後追加之被告並未為通知,有外交部條約司函及送 達證書、郵件回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60 -67頁),期日終 結後,法官諭示「本案候核辦」(見原審卷㈠第79頁背面) ,嗣該被告委任訴訟代理人徐東昇律師,但於96年8月29 日 具狀解除委任,另委任余天琦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見原審卷 ㈡第74、62頁),原審定於96 年9月6日下午2時30分行言詞 辯論,法官記載應行通知之當事人為「代理人兩造」,有審 理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31頁),而實際只送達原告訴訟代 理人D○○、魏莉嫻、謝諒獲律師及被告訴訟代理人劉秀榕 及徐東昇律師,因徐東昇律師已於96 年8月29日具狀解除委 任,有如前述,其餘被告均未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故原 審於96 年9月6日下午2時30言詞辯論期日,除原告複代理人 外,僅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王吟華、 被告子○、壬○、O○○聯合律師事務所、O○○、雅曼尼 、莎菈、史提芬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余天琦律師到場,其餘被 告均未到場,有報到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80 -90頁),惟 原審於期日終結時宣示「本件改定96 年10月18日下午2時50 分續審,自行到庭,不另通知」(見原審卷㈡第92頁背面筆 錄),亦未通知未到場之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迨至96年10 月18日行言詞辯論時,除原告盛香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F ○○複代理人謝諒獲律師到場外;原告E○○之訴訟代理人 魏莉嫻並未到場,被告則除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 代理人王吟華、被告子○、壬○、O○○聯合律師事務所、 O○○、雅曼尼、莎菈、史提芬之共同訴訟代理人余天琦律 師到場外,其餘被告亦未到場,亦有報到單可稽(見原審卷 ㈡第139 -149頁),且報到單上尚有部分被告記載「申○○ 之配偶、己○○○○○○○○○○○○之配偶、在0514-89 ML000005保單 簽名者Chuang、在0514-89 ML000005保單簽名者Chuang之配
偶、在0514-90 ML000002保單簽名者、在0514-90 ML000002 保單簽名者之配偶,而美商美國環球產物保險有限公司(AI U Insurance Company)法定代理人待補;美商聯邦產物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待補;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Transamerica Occiden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法定代理人待補;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Metrolitan Insurance and Annuity Company);保 德信國際人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待補」等情形,有報 到單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9 -149頁),是既無當事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之確實姓名,無從為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其並未 通知當事人至明,是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合法通知,原告E○ ○部分亦未到場,縱使一造辯論亦無從辯論,而原審竟諭知 「辯論終結定(96)年11 月15日下午4時宣判」,亦有報到 單及言詞辯論筆錄可稽(見原審卷㈡第139及151頁)。基此 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上開訴訟程序之瑕疵,關係當 事人能力參與言詞辯論之權利,其瑕疵自屬重大且非本院所 能補正。為維持審級制度,自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 裁判之必要。上訴人雖未指摘及此,但原判決既有不當,自 應予廢棄,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以維當事人審 級之利益。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重行審理,以符 法制。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
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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