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35號
TPHV,96,訴,35,2008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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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Levi Strauss
,USA,LCC)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
2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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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