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龍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4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利惠國際有限公司(Levi Strauss
,USA,LCC)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6年12月
2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裁定駁回:
一、上訴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肆仟壹佰柒拾元。
二、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