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96年度,13號
TPHV,96,建上,13,2008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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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袁保凱律師
被 上訴人 臺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鍾毓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
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本院於97年2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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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