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5年度,546號
TPHV,95,上,546,200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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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46號
上 訴 人 己○○(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甲○○(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樓
      乙○○(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丁○○(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丙○○(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戊○○(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鴻琪律師
被 上訴 人 辛○○
訴訟代理人 謝思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5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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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