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546號上 訴 人 己○○(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甲○○(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樓 乙○○(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丁○○(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丙○○(王蔡蓮花之繼承人) 戊○○(王蔡蓮花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庚○○律師複 代理 人 陳鴻琪律師被 上訴 人 辛○○訴訟代理人 謝思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4月2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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