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中)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殺人未遂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於民國97年1 月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 國97年4月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 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