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8號
ULDV,97,重訴,18,2008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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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美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3 月3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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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泰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