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6年度,369號
ULDV,96,拍,369,200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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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69號
聲 請 人 陳麗琴
非訟代理人 陳樹泉
相 對 人 林建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 押,法院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 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 債權之存否等如有爭執,應另尋訴訟途徑以謀解決 (最高法 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 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1 月28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債務人陳王杏向聲請人之前手中國農民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現已合併改制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 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6年1 月28日起至116 年1 月28日止 ,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於86年1 月29日辦妥 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陳王杏於86年1 月30日邀同陳清秀、林 建宗及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向中國農民銀行借用10,000,000 元,約定利息按該行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百分之二機動調整 計算,借款期限為二年,以每月為ㄧ期,分期攤還本息,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依該行規定計付,詎債務人陳王杏未遵期繳 納本息,乃由聲請人於96年9 月29日代為清償本金8,000,00 0 元及利息510,558 元,計8,510,558 元,並於96年12月5 日辦理抵押權讓與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王杏對聲請人所 負債務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爰 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代償證明書等影 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三、本件經本院依法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6年12月 25日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收受通知後雖具狀陳稱其未取得任 何借款,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又無內部分擔約定,本件既無債 權,自不得准許相對人之聲請,請求駁回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惟依相對人所陳述,其債權之存否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 揆諸首開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循訴訟途經以資解決,本



院不得於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說明。四、本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與聲請人間之抵押權移轉契約書(17) 移轉或變更內容欄已載明債權全部讓與,則本件聲請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邱瑞裕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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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96年度拍字第3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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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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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雲林縣│西螺鎮 │西螺 │ │1674 │雜│606.26 │全部 │林建宗持分二分之一 │
│1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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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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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