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股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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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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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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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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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正達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93ND0000000-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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