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66號
MLDV,97,補,166,200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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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文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95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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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文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