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23號
MLDV,97,補,123,2008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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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
繳3,0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依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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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