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五七八號
原 告 豐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保證書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八○七一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庭
(設台南縣新市鄉○○路十二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折合銀元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
,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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