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力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
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倘其
法定代理人與聲請狀上所載不同,請具狀更正。
二、聲請人所提附表編號3 之本票金額與本票所載金額不符,請
一併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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