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新小字第三О一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及訴外人齊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二七四九四號核發在案,惟被告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折合銀元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
徵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
記官 鄭隆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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