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653 號、97年
度偵字第772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下午4 時許,
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犯竊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 徒刑伍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1 年6 月確定,嗣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入監執 行後,於民國95年7 月17日(起訴書誤為95年10月20日) 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5年10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視為執行 完畢(構成累犯)。
(二)甲○○猶不知悔改,其能預見任意將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 交付予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 ,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詎以前開 結果之發生亦不違其本意,於96年8 月間某日,在苗栗縣 頭份交流道附近,將其華南商業銀行頭份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以新臺幣 ( 下司)3 千 元之價格,出售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嗣 該帳戶輾轉落入詐騙集團手中。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於96年 8 月27日,以電話假藉網路出售電腦硬碟須以自動提款機 驗證為由,致丙○○陷於錯誤,以匯款或自動提款機轉帳 共708358元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其中於96年8 月28日 以提款機轉帳24979 元至甲○○上揭帳戶,嗣經丙○○發 覺有異,向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報 案後,經警循線查獲。
(三)甲○○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分別於 下列時、地,徒手竊取他人之財物:
(1)甲○○於97年1 月29日上午8 時許,侵入己○○所有之苗
栗縣頭份鎮○○○路111 巷17號4 樓樓頂 (無故侵入住宅 部分未據告訴), 徒手竊取廢鋼筋約20支及鋁門窗2 個, 得手後途經苗栗縣頭份鎮○○路與信東路口時,遇見1 部 收廢鐵的資源回收車,即以400 元變賣後供己花用。 (2)甲○○於97年2 月1 日晚上9 時許,侵入丁○○所有位於 苗栗縣頭份鎮○○里○○街213 號空屋內 (無故侵入建築 物部分未據告訴), 徒手竊取3 樓的鋁門2 片及鋁製紗門 1 片,得手後於97年2 月2 日上午9 時許,在苗栗縣頭份 鎮○○路,以510 元之價格,出售予1 部資源回收車。 (3)甲○○於97年2 月16日上午10時許,侵入戊○○○所有位 於苗栗縣頭份鎮○○路112 之5 號空屋內 (無故侵入建築 物部分未據告訴), 徒手竊取廢鐵27公斤 (瓦斯爐3 個、 菜刀2 把)、 鐵製盒子1 個、銅製檀香組具1 組、打火機 1 個,得手後將廢鐵持至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以351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鄧明賢,另將鐵製盒子1 個、銅 製檀香組具1 組、打火機1 個,放在其苗栗縣頭份鎮頭份 里9 鄰263 號住處。
(4)嗣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偵查隊員警,於97年2 月16日上 午11時35分許,在苗栗縣頭份鎮○○路義民廟後方巷道遇 見甲○○,因其為列管之慣竊,乃對之盤查,甲○○主動 將出售予長泓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收貨單1 紙交予警方, 並帶同警方至其上開住處,取出鐵製盒子1 個、銅製檀香 組具1 組、打火機1 個,在犯罪未被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 判。
(四)案經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 轉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及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 局報請同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