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新市簡易庭(刑事),新簡字,91年度,321號
SSEM,91,新簡,321,2002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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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三二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營偵字第
八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仿冒CD肆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右揭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並未販賣仿冒 CD,只是幫綽號「阿賢」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看一下攤子云云。查右揭事實業 據告訴人代理人李百軒指訴綦詳,且被告於警訊中亦自承係受僱於一名阿賢的男 子幫忙看攤,且供稱該仿冒CD以每片新臺幣一百元販售等語(見九十一年三月 二十三日警訊筆錄),被告既對該仿冒CD之販賣價格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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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