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新簡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九○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被害人蔡智良於警訊之 指述及證人陳福仁於警訊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照片各一張在 卷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可認定。
三、被告前於八十八年間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罰金三千元確定,甫於八十八年 九月二十八日繳納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本院認科以主文 所示之刑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